摘要: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三条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解读】
一、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了对诉讼参与人及其他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则。目的是维护法庭审判秩序,保障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二、条文内容
1. 基本规定
义务主体:诉讼参与人(当事人、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及其他旁听人员、媒体记者等。
核心义务:遵守《人民法院法庭规则》,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
2. 违法行为的处理
轻微行为:训诫、责令退出法庭;
较重行为:罚款、拘留;
严重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扰乱法庭秩序罪、故意伤害罪等)。
3. 具体情形
哄闹、冲击法庭;
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
非法携带危险物品进入法庭;
毁坏法庭设施、抢夺诉讼文书;
未经许可录音、录像、传播庭审活动等。
三、条文理解
1. 法庭规则的核心要求
根据《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禁止行为:鼓掌、喧哗、吸烟、进食、使用手机、未经许可录音录像等;
特殊群体: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区、随意发言;媒体记者需在指定区域活动;
外国人员:外国人及媒体需遵守法庭规则,不得干扰审判。
2. 强制措施的适用
(1)训诫
适用对象:违反规则但情节轻微者(如轻微喧哗、擅自拍照);
程序: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当场进行,内容记入庭审笔录;
目的: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2)责令退出法庭
适用对象:训诫后仍不改正者;
程序:由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决定,司法警察强制带离;
记录:书记员需将违法事实记入笔录。
(3)罚款、拘留
适用条件:行为严重干扰审判(如辱骂法官、冲击法庭);
金额/期限:
个人罚款:10万元以下;
单位罚款:5万至100万元;
拘留:15日以下;
程序:需经法院院长批准,可单独或合并适用。
(4)刑事责任追究
适用情形:行为构成犯罪(如扰乱法庭秩序罪、故意伤害罪);
法律依据:《刑法》第309条(扰乱法庭秩序罪);
量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
加重情形:造成轻伤以上后果,按故意伤害罪追究责任。
四、条文适用要点
1. 实践中的执法要求
严格遵守规则:书记员开庭前必须宣读法庭规则;
灵活处置:根据行为严重性选择训诫、责令退出、罚款、拘留;
司法警察职责:执行强制措施,确保庭审安全。
2. 典型案例场景
例1:旁听人员拍摄庭审照片并传播网络 → 训诫或责令删除内容;
例2:当事人辱骂法官 → 罚款5000元并拘留7日;
例3:多人冲击法庭致法官受伤 → 以扰乱法庭秩序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3. 注意事项
程序合法性:强制措施需经院长批准,罚款/拘留决定书需明确法律依据;
复议权利:被处罚人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纪律追责:审判人员若失职(如放任扰乱行为),需承担相应责任。
五、与其他法律的衔接
1. 与《刑法》的衔接
扰乱法庭秩序罪(《刑法》第309条):
构成要件: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殴打司法工作人员;
量刑标准:情节严重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
特殊情形:造成轻伤以上后果,按故意伤害罪定罪。
2. 与《行政处罚法》的衔接
行政拘留:针对严重扰乱公共秩序但未构成犯罪的行为(如哄闹法庭但未造成实际伤害);
适用主体:由公安机关依法实施。
六、总结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通过分层处理机制(训诫→责令退出→罚款/拘留→刑事责任),构建了从轻到重的法律责任体系,旨在维护法庭权威和司法公正。适用时需注意:
区分行为性质:轻微违规与严重犯罪的界限;
程序合规性:强制措施的审批和执行必须严格依法;
权利保障: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同时,严惩扰乱法庭秩序行为。
来源:左文说法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