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王老伯与前妻曾共同购买过一套房产,登记在王老伯名下。前妻去世后,未进行继承分割,王老伯与再婚妻子仍住在这套房屋内,并且瞒着自己的子女将该房产变更为两人按份共有。根据病史资料显示,此前王老伯已存在智能减退问题数年。老人瞒着子女将房产转给再婚妻子,这种行为是否有效
王老伯与前妻曾共同购买过一套房产,登记在王老伯名下。前妻去世后,未进行继承分割,王老伯与再婚妻子仍住在这套房屋内,并且瞒着自己的子女将该房产变更为两人按份共有。根据病史资料显示,此前王老伯已存在智能减退问题数年。老人瞒着子女将房产转给再婚妻子,这种行为是否有效?
——产权变更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本案中,案涉房屋属于王老伯与前妻的夫妻共同财产。前妻去世后,继承分割前,该房屋应属于全体继承人共同共有。王老伯未经子女同意,与再婚妻子擅自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为二人按份共有,构成恶意串通,损害了子女的合法权益。且根据病史资料,王老伯此前已存在智能减退问题,故产权变更行为应属无效。
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来源:原创·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编辑:郭岚、王浩懿
初审:郝滋丽
复审:钟晓
终审: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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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吉林之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