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大数据产品侵权案(6)

B站影视 港台电影 2025-03-28 03:45 1

摘要:原告在2021年1月4日提交文件,回复被告答辩意见、反对其反诉请求,理由主要是:1)Westlaw内容是原告的原创作品、受版权保护;2)政府法令原则仅限于立法机构或法官履行立法职责时创作的内容,不适用于原告主张保护的内容;3)ROSS公开承认其雇佣了Legal

原告在2021年1月4日提交文件,回复被告答辩意见、反对其反诉请求,理由主要是:1)Westlaw内容是原告的原创作品、受版权保护;2)政府法令原则仅限于立法机构或法官履行立法职责时创作的内容,不适用于原告主张保护的内容;3)ROSS公开承认其雇佣了LegalEase,并知道LegalEase使用Westlaw内容来履行合同,且ROSS利用这些内容创建了其平台,其行为构成了对Westlaw内容的直接和间接侵权;4)ROSS的行为符合恶意干扰合同的构成要件,包括知晓合同的存在、故意诱导违约、无正当理由以及给原告造成损害。

2021年1月25日,ROSS提交修正版答辩状和反诉文件,增加反垄断相关诉求,指控反诉被告滥用市场垄断地位、阻碍竞争,请求法院进行反垄断审查,制止反诉被告的垄断行为,包括停止其排他性许可条件和捆绑销售模式,并要求赔偿因Westlaw的反竞争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ROSS指控Westlaw利用其在法律研究平台市场的垄断地位,通过限制竞争对手获取公共法律数据库、施加排他性许可条件等手段,排除和限制竞争,违反《谢尔曼法》第1条和第2条。ROSS认为Westlaw的商业模式构成捆绑销售,强迫客户购买其法律研究工具以获取公共法律数据库的访问权,这种做法提高了市场进入壁垒,阻碍了创新,并损害了消费者利益。ROSS还在文件中详细阐述了其产品和服务的合法性,以及Westlaw通过版权和合同手段维持市场垄断地位的行为对竞争和消费者造成的损害。

ROSS在2020年12月提交的答辩、反诉文件只有19页,这次有47页。其中版权方面,反诉请求法院作出宣告性判决:1)判决反诉被告对“Westlaw内容”(包括司法意见、法规、行政规则、判例注释、关键编号系统等)不享有有效的版权保护;2)判决ROSS未直接或间接侵犯Westlaw的版权;3)(新增)判决ROSS对“Westlaw内容”的使用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4)(新增)判决反诉被告的版权主张构成版权滥用(Copyright Misuse),并因此无效。

合同干扰方面,继续请求法院确认:1)其未通过与LegalEase的合作干扰Westlaw与LegalEase之间的合同;2)ROSS与LegalEase的合作合法且未违反任何合同义务。

反垄断方面,请求法院:1)判决Westlaw通过排他性许可条件和捆绑销售维持其在法律研究平台市场的垄断地位,违反《谢尔曼法》第2条关于禁止垄断的规定;2)发布禁令,禁止反诉被告继续实施垄断行为;3)判决反诉被告通过限制竞争对手获取公共法律数据库和施加排他性许可条件,不合理地限制了贸易,违反《谢尔曼法》第1条关于禁止限制贸易的规定;4)发布禁令,禁止反诉被告继续实施这些限制竞争的行为。

不公平竞争方面,请求法院判决反诉被告行为构成加州州法和普通法系的不公平竞争,并发布禁令禁止其继续实施不公平竞争行为。

此外,ROSS还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赔偿ROSS因反竞争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收入损失、市场份额损失和商誉损失),支付ROSS的律师费和诉讼费用;2)发布禁令,禁止反诉被告继续对ROSS提起侵权诉讼,以保护ROSS的合法商业活动;3)根据公平原则,授予其他必要的救济措施以恢复市场竞争和保护消费者利益;4)作出宣告性判决,确认ROSS在法律研究平台市场的合法竞争地位,确认ROSS有权使用公共法律信息且不受Westlaw的版权或合同限制。

美国法院几百年来一直承认公众获取公共法律信息的权利,但反诉被告对法律检索的控制使大多数美国人无法有效地搜索公共法律信息,只能依赖他人来理解美国民主规则——Westlaw控制了超过80%的法律搜索平台产品市场,其在法律搜索领域的主导地位在一个多世纪以来一直没有受到挑战;这种控制不仅持久,而且极为盈利——反诉被告从中获得了数十亿美元的收入,并以高于竞争水平的价格获利。ROSS作为市场上的新兴竞争者,开发了一个强大且直观的法律搜索引擎——使用AI技术,目标旨在让每个美国人都能获取公共法律信息。尽管ROSS获得了大量投资以开发、推出产品,尽管业界认为ROSS的产品有望重塑市场格局,但ROSS从未真正有机会做到这一点,因为反诉被告不是通过创新或有竞争力的商业实践来维持其在法律搜索领域的崇高地位(Westlaw平台的搜索功能实际上已经远远落后于其他产品所提供的功能),而是为了维持垄断地位和限制贸易采取了排他性和反竞争的手段,通过反竞争的销售和许可制度、一系列虚假版权诉讼和恐吓手段压制像ROSS这样的潜在竞争对手,这种垄断行为不仅损害ROSS利益,也剥夺了美国消费者获取公共法律信息的权利。

ROSS进一步提出:

ROSS的法律搜索产品旨在以更实惠的价格(每月不到100美元,仅是Westlaw费率的一小部分)为消费者提供简化后的公共法律获取途径;Westlaw拥有最大、最全面且最可靠的公共法律数据库,但只允许那些同时通过Westlaw平台许可其法律搜索工具的人使用该数据库;Westlaw拒绝了ROSS对其平台的访问,因此也拒绝了ROSS对公共法律数据库的访问。根据Westlaw的说法,ROSS必须通过较小、较不全面且较不可靠的数据库获取公共法律;ROSS寻找替代方案,最终通过一些名为Fastcase和Casemaker的小公司获得了一定程度的公共法律访问权限。然而,与Westlaw不同的是,Fastcase和Casemaker将其公共法律数据库提供给那些选择不同时许可其法律搜索工具的人,即使数据库购买者是竞争对手也是如此。一旦ROSS的AI搜索引擎连接到公共法律数据库,它就可以在接收到自然语言搜索查询后,从数据库中识别出相关案例。ROSS的搜索引擎仅搜索原始公共法律,而不是其他内容提供者(如Westlaw的关键编号、判例注释和页码)添加的额外材料。事实上,ROSS的训练过程被特别设计为无法消化由第三方(如Westlaw)添加到公共法律中的信息,包括关键编号、判例注释和页码。

Westlaw在诉状中提出:1)当LegalEase通过Westlaw获取公共法律内容以支持与ROSS的合作时,LegalEase就违反了其与Westlaw的许可协议并应承担责任;2)当ROSS接收并使用LegalEase的工作成果(即引用司法意见的摘录)来训练其AI技术时,ROSS应对版权侵权和合同干扰承担责任。

ROSS表示反对,一方面,从ROSS与LegalEase的合作模式来看,ROSS在合作过程中指示LegalEase提供研究人员选择的案例法摘录,这些摘录直接来自原始司法意见,同时明确告知LegalEase,它不希望获得任何超出原始司法意见中研究人员选择的案例法摘录之外的第三方信息。另一方面,Westlaw许可协议是附合合同(contract of adhesion,按元照译法),想要使用其服务就必须接受,该许可禁止复制和分发在Westlaw上找到的大量材料——即使这些材料中没有任何部分受到有效版权保护;禁止使用在Westlaw上找到的任何材料来支持竞争对手,本质上属于反竞争。

ROSS进一步对捆绑销售、相关市场等具体构成要件进行分析陈述,明天看。

来源:Yunfang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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