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3月20日,牟平区大窑59岁的孙某某到老家上坟祭祀期间,逃避该村在上山路口设置的防火卡点检查,违反森林防火相关规定违规燃香,引发周边树木和杂草起火。目前孙某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水母网3月28日讯(YMG全媒体记者 杨健 通讯员 路兆军)近日,烟台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对近期多起违规野外用火处罚典型案例进行公开通报。
3月13日,海阳市村民姜某在地里干活时,点烟导致火星被风刮到地里引发火情。目前,海阳市公安局依法给予姜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3月20日,牟平区大窑59岁的孙某某到老家上坟祭祀期间,逃避该村在上山路口设置的防火卡点检查,违反森林防火相关规定违规燃香,引发周边树木和杂草起火。目前孙某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3月22日,栖霞市亭口镇发生山火。经调查,山火系村民马某某(男,51岁,栖霞市亭口镇马家窑村人)和广东亲属孟某某(男,47岁,广东省佛山市人)在野外祭祀点香、烧纸引燃周边杂草引起的,二人同时伴有在森林防火区吸烟的违法行为。目前,犯罪嫌疑人马某某、孟某某因涉嫌失火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烟台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提醒广大市民,在春耕春播、进山踏青时,要严格遵守防火规定,不携带火种进入林区草原,不在林区吸烟、野炊,不炼山、烧荒,不在林区祭祀和燃放烟花爆竹,杜绝一切野外违规用火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由烧荒造成火灾,将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严重者或被追究刑事责任。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时事热点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