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数字时代,云计算是企业和个人获取大数据资源的主要方式。云计算作为一种通过网络共享和配置计算资源的效用服务, 是释放大数据潜力、支持各类移动设备和应用程序广泛使用的关键技术。 根据服务模式不同,美国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最初将云计算分为相互关联的三个层次:基础设施
作者:杨帆,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一、数字市场中平台经济的两种分层
数字时代,云计算是企业和个人获取大数据资源的主要方式。云计算作为一种通过网络共享和配置计算资源的效用服务, 是释放大数据潜力、支持各类移动设备和应用程序广泛使用的关键技术。 根据服务模式不同,美国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最初将云计算分为相互关联的三个层次:基础设施层(Infrastructure as a Service, IaaS)、平台层(Platform as a Service, PaaS)和服务层(Software as a Service, SaaS)。 其中,基础设施层用于提供基本的计算和存储资源,包括服务器、存储设备等硬件资源,以及操作系统、数据库等软件资源。平台层主要提供开发和运行所需的各种工具组件,如数据库管理系统和软件开发工具。服务层作为最接近网络用户的一层,主要提供各种应用服务,为网络用户提供个性化和便捷的服务体验。
与云技术的原初分类有所不同,本文基于数字经济法治这一考察视角,采取了基础设施层和应用服务层的分类方法。如果将新技术与市场竞争关联起来,我们会观察到一个显著现象:技术变革不断引发的新商业模式在面向大众的数据产品和服务一端带来日益复杂的竞争,在其他更为基础的层面却展现出一体协同趋势。 从市场机制原理角度来看,位于互联网底层的云、边缘、内容、软件和组件供应商等不同参与者,构成了计算连续体这一复杂生态系统。出于提高经济效率、降低社会成本和避免社会资源浪费的考虑,对计算和网络资源进行协调管理,由少数社会或经济组织向整个市场供应全体市场成员赖以生存的公共物品,就成为一种必然选择,而且越往底层越是如此。由此,互联网市场在基本公共物品供给方面呈现出比较典型的自然垄断特征,而各类创新和竞争则主要发生在应用服务层,使得该层面更趋于一个自由市场形态。
需要说明的是,下文所称基础设施层和应用服务层均是立足于数字市场,前者涵括了前述IaaS和PaaS两个层次,后者则专指终端用户应用数字产品和服务。基于这一分类,超大型和大型平台企业提供的数字产品和服务大多居于基础设施层,中小型和初创型平台企业的数字生产活动一般处于应用服务层。数字市场中,平台企业生产活动的两种分层与当今国家战略不断强调的数据基础设施具有紧密关系。在进一步讨论前,有必要厘清这些概念的关系和指向。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决议(以下简称《决议》)指出,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数字经济领域的核心要求是适度超前布局建设数字基础设施,加快数据基础设施建设。为此,《决议》提出了加快数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加快构建全国一体化算力体系、推进公共数据管理和运营机制改革、激励企业数据供给、协同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强化数据安全治理等具体工作内容。 这份规范性文件中共计31处提到基础设施,其中1次提到数字基础设施,2次提到数据基础设施。当前制定法并未明确界定数字基础设施和数字基础设施的内涵和外延,仅《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14条首次在正式法层面提出了数据基础设施概念。
正如《数据基础设施白皮书 2019》指出的,数据基础设施是涉及经济、技术乃至社会发展的宏大命题,其以数据为中心,服务于数据,最大化数据价值。对此,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采取了狭义界定,认为数据基础设施是传统IT基础设施的延伸,包括存储、计算、网络等硬件设施和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大数据系统等软件设施。 与之相对,国家数据局起初将数据基础设施扩展为一个相当宽泛的概念,提出其是在网络设施(用于连接数据)、算力设施(用于处理数据)等的支持下,面向社会提供一体化数据汇聚、处理、流通、应用、运营、安全保障服务的一类新型基础设施,是覆盖硬件、软件、开源协议、标准规范、机制设计等在内的有机整体。 2024年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数据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的《国家数据基础设施建设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基本采取了以上界定方式,但进一步明确将网络设施、算力设施独立于数据基础设施,将这三类设施列为数字基础设施的下位概念。可见,当前国家政策有关数据基础设施的界定介于上述狭义概念和广义概念之间。
根据前述梳理,可以认为,所谓数据基础设施是指为数据采集、汇聚、传输、加工、流通、利用、运营和安全保护活动,提供公共服务的各类硬件、软件、组织和机制。结合《决议》《指引》和近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等数据领域重要制度规范,我们能够观察到这些制度中有关数据基础设施的具体指向,大体相当于传统基础设施在数据领域的映射和一些能够反映数据特性的新型基础设施形态,包括各类服务器资源、数据中心、大数据平台、数据交易所、数据制度(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行业自律规范等)、与数据相关的技术条件乃至商业模式,以及使用公共数据开发的其他(准)公共产品和服务等。
数据基础设施直接关系到公共安全,在顶层设计和初步建设环节不大可能放任私人活动的进行。为了强调政府主体负有的公共职责和此类活动应有的社会公共利益本位,《指引》特别提出要在国家统筹下,发挥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双重作用,由央地政府、行业协会、各类企业等社会成员共同参与建设和运营数据基础设施。在2024年至2026年,数据基础设施起步阶段的主要任务是以重要行业领域和典型应用场景为抓手,通过试验性法治来推动新基础设施的搭建,制定标准规范来落实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的要求,摸索出一套适应当前时代的技术路线和实践路径。
综上,平台经济的两种分层与数据基础设施的关系如下表所示。整体来看,2024年数字市场的基础设施层和应用服务层呈现出加速分离的发展局面,二者各自具有集中化和统一大市场化的基本特征,由此形成了完全不同的治理思路和实践路径。
二、基础设施层:国家战略高度站位的治理立场
在数据基础设施的顶层设计架构中,企业的积极参与非常重要。尤其是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中的国有企业,对于数字经济转型升级发挥着主导作用。作为国有经济的载体,国有企业近年来加快推进数字化转型,在业务流程、业务管理和体制机制方面进正在进行全方位改造,以点带面地不断催生新产业市场、新商业模式和新经济动力。国有企业的高质量发展“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重要保障,是当下以及未来面临的关键问题与重要问题”。 同时,国有企业也是公共数据的重要来源。国家层面持续推动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国有企业的经营活动得以实现的。基于以上现实情况,数字市场基础设施层的活跃市场主体大多为各类央企和地方国企,少数私人平台企业因具有先发优势或技术能力也被纳入其中。但是,私人平台企业的组织性质和公共功能之间存在天然张力,在私法视野中探讨其公法职能始终存在理论上的孱弱和不足。这些原因使得数字市场的基础设施层呈现出国有平台主导和私人平台协作的集中特征。(见表1)这种集中性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
其一,数据基础设施层面,无论是国有平台还是私人平台,都在加速部署能够支撑人工智能应用开发、部署、运行和管理的一系列基础工具和软件服务。
1.央国企牵头开发垂类大模型应用平台。2024年,央企和地方国企开始加速大模型研发和落地,成为数字经济转型的强劲动力。这些大模型基本具有行业基石性的定位,广泛涵盖了电力、石油、煤炭、港口、航空、核工业等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
据报道,年内共计30家企业发布大模型。 例如,中石油集团发布了 330 亿参数昆仑大模型。中海油集团发布了海能人工智能模型,预期有效促进海上油田稳产增产、安全钻井、海工制造、设备维护、油气贸易等专业场景和招标采办、员工健康、辅助办公等通用场景的工作效率提升。国家电网湖南电科院自主研发了10亿节点配网视觉大模型,可以支撑十余种细分专业、几十个配网场景的使用。该视觉大模型已经在无人机巡检、通道可视化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顺利完成30万公里巡检,平均识别效率比主流视觉模型提升了10%。此外,中核集团第八研究所发布了国内首个核领域数字生产力平台,集大模型智能体开发、应用、管理于一体。国家能源集团数智科技公司还发布了自主研发的能源通道行业基石大模型,基于该架构创造了首个覆盖煤炭、化工、电力等行业专用和通用设备的综合诊断运维人工智能大模型,实现云端训练和持续更新,提升全链条设备诊断准确率。在农业领域,北大荒信息有限公司利用数十年来积累的寒地种植数据和人类专家经验,发布了寒地作物大模型以供农业专家、集团内部人员和农场农户使用,实现了对寒地作物生长环境的精准分析和预测。
2.以阿里、百度、京东、华为、字节跳动为代表的大型私人平台企业也在加紧部署企业级人工智能应用的私有化场景。这些私人平台企业按照主营业务不同,主要分为以下几类:网络服务提供商、云技术服务提供商、大模型和人工智能软件开发商、大数据服务提供商。此外,还包括一些具有独特优势(技术、资金、人才等)的初创企业。例如,清华大学自然语言处理实验室和面壁智能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下,合作开发法信法律基座大模型,作为法律行业国家级人工智能基础设施。其中,面壁智能正是清华大学产学研合作项目成果,系于2022年创立的小微企业。再如,Deepseek的开发者深度求索及其背后的实际控制人和投资者,早在2019年已经开始构建深度学习训练平台,2021年对超算集群系统的投入增加到10亿元,并且搭载了超1万张英伟达A100显卡。
私人平台企业大多聚焦于人工智能应用落地的目标,为下游企业提供技术支持。为实现这一目的,私有化场景中的人工智能应用平台需要具备三项核心功能:(1)提供计算、存储、网络等基础资源和服务;(2)提供模型开发和应用所需的各种工具和组件,如大模型训练、推理、精调、集成管理等;(3)提供资源管理、运营管理和运维管理等方面的服务。据统计,一些大型私人平台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已经同时具有上述三项功能。例如,阿里云的百炼专属版与飞天,百度智能云的文心千帆与百舸,华为云的ModelArts与昇腾云服务,京东云的言犀开发计算平台与云舰,天翼云的云骁与慧聚,云轴科技的ZStack AIOS智塔一站式AI平台,以及字节跳动的火山方舟与火山引擎等。
由于企业用户对数字资源高效管理的需求不断升级,能够兼容多种主流大模型的人工智能应用平台更受青睐,因此即便这些人工智能应用平台是私人平台企业基于经济目的而开发和推广,也不可避免涉及私有化场景之间的深度协同。比如,前述面壁智能已与华为、联发科技、联想、英特尔、梧桐科技、易来科技等,合作开发AIPhone、智能座舱、具身机器人等数字产品和服务。 可见在数字市场基础设施层,私人平台企业的竞争和合作关系较为复杂多样。
其二,算力和网络设施的建设非常强调互联互通和集成化,并以实现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的单一计算系统,形成数倍于原有规模并行计算的“虚拟超级计算机”作为理想目标。 “自主可控”的国家战略强调大力发展本土技术,降低对国外技术方案的依赖以及由此引发的安全风险。因此,算力和网络设施建设的工作重点是在保障数据主权的前提下,完成自主创新、降本增效、新型基础设施落地部署和传统基础设施现代化改造等重要工作。
以新形成的算力产业为例,“自主可控”要求在实践中进一步表现为两个方面:(1)算力设施涉及高性能芯片、数据中心、网络设备、软件算法,以及确保这些硬软件有效运行的能源供应,必须由国家对设施建设进行统一规划和合理布局,避免无序竞争和资源浪费。(2)算力设施具有不可分割性,数据中心、网络设备和能源设备必须同时建成才能发挥作用,这决定了算力设施与传统基础设施相比,投资规模更大,回报周期也更长。 因此,很难完全通过漫长的市场机制演进来有效调节算力资源的供求关系。正因为如此,算力产业基本依赖国家政策引导和财政支持,比如区域产业投资基金、算力基础设施REITS和专项贷款等手段,来激励地方政府、国有企业和少数私人企业进行创新研发和建设运营。
特别是在智能芯片制造领域,国内智能芯片服务提供商在图形处理器、现场可编程门阵列、专用集成电路、类脑芯片方面具有极高技术壁垒,其中大部分是近年设立的初创企业。 受制于人才缺口和高端芯片技术封锁,以上技术还处于较早期阶段,这些私人企业参与下的智能芯片市场未形成规模化发展态势。同时,私人企业也面临更严格的准入资格审查和合规监管措施。对安全价值的高度强调进一步提升了算力产业的市场集中度。总体上看,算力设施和网络设施层面体现出较强的国家主导性,主要依托各地区国家实验室和国有企业, 通过“东数西算”等国家战略工程调配资源开展建设。
网络设施的优化升级同样需要从国家安全角度入手,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进行整体规划设计。5G基站和千兆光纤的网络承载能力是算力产业的关键支柱,构成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坚实底座。截至2024年11月底,我国5G基站总数达419.1万个,比上年末净增81.5万个,具备千兆网络服务能力的10G PON端口数达2792万个,比上年末净增489.6万个,实现从“市市通千兆、县县通5G”到“县县通千兆、乡乡通5G”的跨越。同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直接指导下,电信企业围绕国家算力枢纽节点,不断拓宽集群之间的直达链路带宽。年内400G端口数量大幅增加至9000个。此外,南宁、太原、哈尔滨等27个国家级互联网骨干直联点以及杭州、上海、深圳、中卫和武汉等5个新型互联网交换中心也在有序开通建设。
5G网络、光纤宽带网络、移动物联网络、骨干网络、国际通信网络、卫星互联网等网络基础设施属于制定法意义上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根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对其建设和运营应当采取严格的安全审查、风险评估和保密工作。传统上认为国有企业需要在大规模基础设施建设中承担主要责任。 从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一部门联合发文中也可以看到, 中国人民银行、各铁路局集团公司、国铁控股合资铁路公司、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广播电视、中国铁塔这些国有企业正是网络协调联动、行业融合共享、绿色低碳发展等工作的主要对象。
基于其在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中的核心作用,确保基础设施的安全性和弹性就成为了数字经济的基本要求。必须建立一种协调一致的方法来开发、集成和连接基础设施系统中处于价值链条不同环节的参与者,以更有效地利用资源和最大限度地提高协同效应。数字市场基础设施层加速集中化的显著趋势意味着,应当在国家安全观指引下真正形成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的格局。当然,只谈联通不谈流动,基础设施层生产的数字资源无法真正深入到数字市场的各个领域。 数据、算力、网络基础设施实现互联互通后,在数字资源的供应和消费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引导形成公平合理的市场机制,激励市场主体自发探索新型应用场景和多种交易模式,不断增进市场竞争活力。
三、应用服务层:协作治理观指引下的依法善治
人们日常认知中的平台经济,大多是指发生在数字市场应用服务层,以平台企业作为枢纽的各种经济活动。平台经济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过去一段时间里以追求高速增长为主要目标。根据2024年8月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发布的《平台经济发展观察》,我国平台经济的规模效应和网络效应十分突出,头部平台企业的市值、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速显著,而企业数量却在减少。这意味着平台经济领域的市场结构正在集中和固化。在这一背景下,平台经济领域长期以来存在的规则不统一、竞争不充分、开放不深入、运行不够有序问题,就与全国统一大市场发展战略出现了明显背离。
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战略始于2022年。《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系统地提出了相关要求。其中,与作为市场主体的平台企业紧密相关的主要是完善市场竞争规则,针对各市场领域公共信息完善统一接口标准, 以及完善平台自律规则;其他有关平台互联互通的要求大多是针对承担公共职能的各类平台而提出的,相关公共职能包括公共资源交易、大宗商品交易、技术交易、物流交通和产品质量检测等。事实上,中共中央、国务院《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有关平台互联互通的要求也主要是针对这类具有强烈公共属性的平台做出的规定。
在此期间,恰逢《关于进一步压实网站平台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的意见》《互联网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指南(征求意见稿)》等规范开始逐步落实。平台主体责任制度的提出和实施,造成了一种深刻而鲜明的印象:长期以来“以网管网”策略被证明是相当成功的,而且政府部门确实无法深入平台经济的细枝末节,平台企业应当为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承担兜底责任。在这一制度背景下,推动平台互联互通就成为了平台企业常态化监管的重要手段。
长远来看,互联互通确实能够为平台企业营造公平、开放、自由的市场竞争环境,因而对数字经济发展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理论界对于平台互联互通内涵和实施路径的理解也在不断加深,但学者观点各异。例如,全面互联互通观认为平台互联互通的内涵和外延大致可以从数据互联互通、业务互联互通和平台生态开放三个层面加以阐释。 还有一些学者提倡有限互联互通观,认为应当为平台互联互通设置合理界限。 实践中,全面互联互通观点受到企业的较强抵制。现有法律治理只在实现必要数据、必要功能、必要技术联通等保障数字经济有序发展的底线层面取得了一定进展。
针对必要数据和必要技术联通,早期主要依靠行政力量打击恶意不兼容和限制系统互操作的行为。例如,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21年7月启动互联网行业专项整治行动,重点规制无正当理由限制其他网址链接的正常访问、实施歧视性屏蔽措施的行为。该要求后来上升为法律规范,为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9条和第22条,以及2022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所采纳,实现了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从而有利于法治效率提升。
对于必要功能联通而言,2024年,以腾讯、阿里和京东为代表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开始在支付和物流方面实现互联互通。淘宝和微信相互开放支付工具,被视为互联网“拆墙”的标志性事件。 但这主要是因为支付活动本质上属于金融活动,支付功能互联互通其实是基于金融安全考虑而必须落实的底线要求。京东物流全面接入淘宝天猫平台也是如此。 物流交通长久以来属于传统意义上的基础设施,物流网络信息当然应纳入负载公共利益而需要互联互通的必要数据范畴进行共享利用。更深层次的互联互通则因利益协调、技术安全和数据安全等问题难以实现。特别是平台生态系统开放可能会给中小平台带来毁灭性后果,现阶段很难作为一种普遍性规范推广。
以上分析显示,平台经济领域的统一大市场建设不能简单置于平台互联互通标签之下。更准确地说,平台经济统一大市场的实现其实更多是从打破地区垄断和行政垄断角度入手,主要通过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得以实现的,而不是沿着过度演绎造成的思维偏差继续前行——即要求平台企业在“否则将承担主体责任”的预期下主动和自发地开展全面互联互通。从2024年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中,我们也可以明确看到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工作重心是在市场基础制度、市场基础设施、支持市场发展的要素条件(土地、劳动力、资本、数据、技术和能源、标准规范等)、市场监管四个重大方面,实现各地区、各行业的统一部署落实。
根据以上制度规范的精神,除非主要涉及安全议题, 平台企业在一般市场活动中需要做的其实是尽量降低与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风险。具体来说,是指打通网络监管信息渠道,共享网络交易检测字段,以及就网络交易监测结果和案件线索实现共享和电子化传输。对平台企业而言,完善自治规则和合规管理机制是首要要求,其次才会根据数据类别和风险等级等具体标准发挥不同程度的协作治理效能。而在监管部门角度,这种治理实质是“由监管机构单方面的控制转变为相互冲突的利益得以调和并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过程” 。只有平台企业获得一定的自主空间,才有可能真正开展公私协作治理,进而实现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目标。2024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从全局战略高度明确提出“健全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制度”要求。实践中,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也主要是沿着以上治理思路,在以下方面强调运用市场化手段引导平台企业自发联通。
首先,综合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以数据和信息治理为重要抓手,在动态视野下推动健全平台合规管理机制。2024年,多项政策法规密集出台,包括《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等,在数据安全和网络信息内容治理方面进一步完善了平台自治的法律框架。这些制度规范有力贯彻了分类分级监管思路,在对平台类型和运营模式进行差异化分析的基础上,对不同规模和功能的平台企业进行分级管理,通过动态监测系统,实时评估平台企业是否符合竞争法、数据安全法规和隐私保护合规要求。
此外,监管机构运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对平台行为进行实时监测和指导的能力也在不断提高。对于网络监测、社会舆情、投诉举报中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和潜在性问题,监管机构在年内至少组织召开了15场平台企业合规推进会,发布合规提示,提出合规要求。 在3月至8月期间开展的网络市场监管促发展保安全专项行动中,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13个部门为督促平台加强经营者资质审核,履行对平台内经营者、非经营用户的核验、登记等身份和信息管理义务,截至6月已共计提供经营主体信息核验服务6185万次,惠及879万家经营主体。 8月,京东、淘宝、拼多多、抖音和快手五大头部平台企业还联合签署了《网络交易合规经营自律公约》,从落实平台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严禁不正当竞争行为、规范价格行为和深化政企协同方面发出行业自律倡议。
值得注意的是,中央政府尤为注重在公共数据开放时代趋势中提升平台合规管理水平。10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北京市海淀区,选取了3至5家平台企业作为试点单位,向其开放全国经营主体经营异常名录、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数据,尝试解决平台企业和入驻商户之间信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引导平台企业建立健全经营主体信用档案。 同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数据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向平台企业开放信用监管数据试点 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通知》,在8个试点城市向微信支付、抖音支付和支付宝等经营第三方支付业务的平台企业开放1100多万个体工商户的信用监管数据,提升平台对个体工商户的信用风险管理水平。这些措施将信用监管和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结合在一起,是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创新。
其次,依托国家网络监管平台,建设社会协同共治系统。例如,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与小红书、拼多多、携程、美腕、得物等17家互联网平台企业签订协作共治备忘录,建立企业轮值制度。基于协作共治备忘录,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主动向平台企业提供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舆情信息处置等数据,加强对平台企业的行政指导和提醒告诫,帮助平台企业提升对潜在违法行为的识别和处置效率。平台企业根据《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向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提供治理数据、经营数据、消费投诉数据等,共享平台内经营者基础数据,指定专人配合执法总队的执法办案和日常检查、协助做好案件线索核查、案件调查等。 截至7月,社会协同共治系统连接平台企业1200余家,共计发送相关协同指令3000余条,帮助平台企业提升入驻审核效率约24%,初步形成了协同治理格局。
最后,这种协作治理观具有丰富的内涵,不仅指向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之间的协作,也包括私人部门内部的协作。这其实正是折射出数字经济各个领域之间打通合作的统一大市场发展趋势。一个典型例子是,我国正在探索平台流量对促进创新和创造就业的积极作用。平台流量是数字经济区别于传统经济的重要资源。2024年10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应当在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下,激励网络交易平台挖掘平台流量潜力,为平台内农产品、创新特色经营和新入驻等中小微经营主体提供精细化服务,支持中小微经营主体抓住数字化转型机遇,提升品牌和产品知晓度。 现有理论表明,基于流量的平台商业模式有利于增加产品和服务的丰富度和可得性,提升市场竞争程度,改善消费者福利。 因此值得期待的是,未来通过该种政策规范客观上打破平台数据垄断,激励网络交易平台发挥准公共服务职能,进而为中小微经营主体数字化转型提供助力。
四、结论
整体而言,2024年平台治理特征是治理视野的深度拓展和治理水平的显著提升。过去几年的实践证明,单一主体无法解决平台治理这一复杂而棘手的问题。平台治理不仅要求监管机构发挥积极主动性,更需要其真正认可大型平台企业在市场生态、经济运行、纠纷化解、合规建设中的核心节点地位。无论是数字市场的基础设施层还是应用服务层,我们在数据、算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数据安全和网络信息内容管理,数字市场竞争机制健全等各个重要方面都见证了平台企业从纯粹规制对象到“既是规制对象又是治理主体”的切实转变。在基础设施层,平台企业还肩负着构建新型市场的历史使命。官方的“内心确认”是落实法律激励作用的核心要素。在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框架下,平台治理从早期对平台经营者的“穿透式监管”到不加区分的“压实主体责任”,转变为如今颇具原则性、层次性和灵活性的管理机制和责任追究。这展现了人们对平台治理理念和认知的不断深化,也必然导向更为科学合理的治理方式和方法。2024年以召开和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为标志,可以认为在平台治理议题上,我们正大踏步跨入推动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更好相适应的新阶段。
(原文刊载于《数字法学评论》第五辑(2025年第2期))
来源:中视联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