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耀文:文书、权力与关系:唐宋疏奏“留中”的政治史考察|202503-113(总第303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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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唐宋君主在中枢决策与政务运作中的角色不断强化。疏奏“留中”的表征是中断信息传递、搁置政务议题,实质是君主政务决策专断权的落实、是决策结果的呈现,展现了君主驭政方式的变化。君主通过控制疏奏“留中”与“付外”的时机和节奏,将权力渗入文书流转的过程,引导政务议题、主

感谢赵耀文老师赐稿

原文载《青海社会科学》2024年第3期,注释从略

引用时请注明出处

文书、权力与关系:唐宋疏奏“留中”的政治史考察

文 / 赵耀文

重庆大学历史学系

摘 要:

唐宋君主在中枢决策与政务运作中的角色不断强化。疏奏“留中”的表征是中断信息传递、搁置政务议题,实质是君主政务决策专断权的落实、是决策结果的呈现,展现了君主驭政方式的变化。君主通过控制疏奏“留中”与“付外”的时机和节奏,将权力渗入文书流转的过程,引导政务议题、主导中枢决策。臣僚在疏奏中使用“乞留中”或“乞付外”之类的措辞是试图界入君主决策的表现,折射出君臣之间的互动与君臣关系的变化。

关键词:留中;疏奏文书;信息渠道;政务决策;君臣关系

引 言

文书行政的核心是文书流转时承载的政务信息,君主居于文书递转的枢纽,是上、下行文书分途的标志。君主对各种文书信息一般有付外与留中两种处理方式,付外是政务运作的常态,包括付外施行与付外集议。留中则表示君主将相关政务信息截留,是阻断或中止文书信息继续流转的政治现象。

君主以留中的方式处理政事,汉代已有实例。汉武帝与汉章帝都曾将臣僚的疏奏或意见留中,以搁置的方式表明态度。 魏晋以降,爰至唐宋,“留中”更是日常政治实践中突出的现象。王化雨认为“留中”是皇帝对信息的控制,这是君臣之间互动的方式,体现了君主与宰辅复杂微妙的关系。 李全德也指出“皇帝将文书留中不出便成为其控制朝政的一种手段,言者从皇帝的态度中或可得到明确的暗示”, 其实这种“暗示”是皇帝的决策结果。寇欢还将北宋的奏议留中分为三种类型,并揭示其“非制度性”因素。 明清君主的“留中”逐渐泛化,万历在位48年,群臣章奏多有留中,董其昌“辑录南太常邸钞”而成《神庙留中奏疏汇要》。 李佳认为万历后期的疏奏留中与张居正专权有关,是“国家行政中枢内部矛盾的激化以及君臣双方的严重冲突” 的结果。近来,叶炜对唐代君主“搁置”行为进行考察,指出“搁置是皇帝在肯定、否定之外的另一种权力行使方式”,最重要的功能是对议题的压制。 开拓了研究君主决策形式与驭政方式的新思路。

学者对“留中”的关注昭示了其学术价值,但留中缘何发生,其动因与影响如何体现?对官僚体制运作的意义是什么?君主的留中行为又意味着什么?胡三省说:“凡章奏留中不下者,皆当时不行者也;若其言可行者,则付外施行。” 虽揭示了常规情形,却简化了“留中”在政治实践中的角色。唐宋时代的“留中”绝非“行”与“不行”就可以囊括。鉴于此,本文从君主与臣僚两个层面入手,考察君主留中行为的政治意义、辨析臣僚“乞留中”的意图、梳理留中疏奏的命运,进而探究“留中”的政治意涵。

一、断自宸衷:作为帝王心术的“留中”

君主对各类政务文书的干预是皇帝参与政务处理的过程,也是王朝治理体系的构成和政治体制运作的要素。疏奏的留中与否固然是多种因素(诸如臣僚奏请、权臣胁迫、宦官干预、君王懒政等)综合作用的结果。从信息渠道层面来看,疏奏文书能否及时、高效地呈到君主面前,政令能否迅速行下到接收机构,都会对朝廷行政产生影响。负责通进或颁出信息的官员可以把控是否呈进、何时呈进、呈进次序等细节,本质上是一种程序干涉。

“留中”是文书性质发生转换的环节,突显了皇帝的角色。唐宋时期的“留中”没有机制规范,也不全是君臣冲突的反映,更多的是君主的一种驭政策略。君主留中臣僚疏奏无须遵循任何规制,遭遇留中的臣僚也只有反复陈奏或联合同僚一同论奏这一个途径。与君主主动留中不同,唐宋的政治实践中还有一种臣僚主动请求将自己呈上的疏奏以“留中”的形式来处理的实例,即常见于疏奏中“乞留中”一类的叙述,但最终是否留中则取决于君主。

“留中”是君主断自宸衷的表现,君主行使留中之权展现的是皇帝对政务的参与和决策,昭示的是皇帝与群臣之间互动的侧面。留中之权是突破制度范畴,中断政务流程的非制度性权力,亦即皇帝的专断之权。同时,勤政的君王与懒政的皇帝因其个人习惯与工作方式的差异,也可能造成事实上的“留中”,不宜将君主主观留中与因为皇帝的慵懒而造成的积压、稽缓等情况不作区分。

从君主与君权的视角来看,君主行使专断之权而“留中”疏奏,恐非肆意妄为之行,而是在文书处理过程与决策结果上体现君主的意志,贯彻的是帝王心术。疏奏遭遇留中至少包含以下三方面的关照:一是朝堂政见复杂,君臣或群臣之间有较大的争议和分歧,或君主反对臣僚的奏请,便以留中的方式中止议题以化解争端;二是被臣僚封驳留中,构成朝廷监察制度的一个侧面;三是君主为保护上疏臣僚,避免政敌攻讦而加剧党争的留中。无论皇帝出于何种考量,“留中”与否的决断权始终在皇帝手中,体现的是皇帝乾纲独断的威权。以下分别分析这三种留中,以期对君主行使留中权有更清晰的认识。

(一)悬而未决:政见妥协与化解争端的“留中”

朝政意见不统一,君臣或臣僚之间对某些决策或政务处理方案存在分歧,皇帝会用“留中”来弥合这些论争,并用其他方式解决分歧或化解冲突。玄宗留中张守珪与张九龄奏请诛杀安禄山的疏奏,德宗留中昭德皇后谥册与庙乐章等事例,都是此类情形。

安禄山发动了一次颠覆唐王朝统治的军事活动,打破了唐王朝百余年的太平局面,是人尽皆知的历史人物,但在其发迹之初,亦曾几度面临危局。开元时,张守珪镇守幽州,安禄山因功补为守珪帐下的捉生将,并养为子。开元二十四年(736)三月,张守珪派遣裨将安禄山讨击奚、契丹的叛众,禄山“恃勇轻进,为虏所败”。 幽州地处胡汉杂糅的区域,彼此攻战是常事。但安禄山的败绩却被张守珪抓住不放,甚至以处死安禄山为目标。

是年(736)四月,张守珪上疏,请斩安禄山,并“执送京师,请行朝典”。 结果玄宗将张守珪的奏状“留中”,搁置了其“行朝典”的建议,只免去安禄山的官职而许其“白衣展效”。 徐浩在《张九龄神道碑》中述及此事,谓“张守珪请按军令,中留不行”。 实际上,请诛安禄山的不仅有张守珪,宰相张九龄也力主诛杀安禄山,谓“守珪军令若行,禄山不宜免死”, 并呈上《请诛安禄山疏》,也提到“(张守珪)列上其罪,留中不行”。 玄宗的回复是“卿岂以王夷甫识石勒,便臆断禄山难制耶?” 张九龄的疏奏也被玄宗搁置,同样落得留中的下场。

玄宗的留中俨然与大臣的意见相左,从玄宗“惜其勇锐”与“难制耶” 的态度来看,皇帝的自信与惜才是安禄山渡劫的关键,可从事态发展与结局来看,安禄山最终纠集胡汉势力掀起对唐王朝的沉重一击,玄宗的这次决策实际上给唐朝埋下了极大隐患。玄宗先后留中张守珪与张九龄的疏奏,作为臣僚的他们对此束手无策。换言之,除了反复陈请之外,臣僚对皇帝的留中之举并无制度化的约束限制渠道,体现了君主专断之权在政治运作中的实际效力。

唐玄宗“留中”臣僚奏请诛杀安禄山的疏奏已然透露出君主乾纲独断的留中之权。德宗留中大臣为昭德皇后王氏所撰的谥册与庙乐章一事,更清晰地展现了这个特性,甚至还涉及留中之后的措置。

王氏在贞元二年(786)十一月甲午甫册为后,便崩殂于两仪殿。次年(787)正月,德宗命兵部侍郎李纾撰谥册文,宰臣韩潢为哀册,宰相张延赏、柳浑为庙乐章。他们呈上之后,“皆不称旨,并召通玄重撰”。 所谓“不称旨”即德宗不满意,遂让翰林学士吴通玄重撰。那么,李纾所撰的谥册文与宰相张延赏等所撰的庙乐章有何不妥?其“不称旨”的原因是什么?如果吴通玄重新撰写,那此前已经撰成的内容将如何处理?

李纾与张延赏等人并非不通文墨的泛泛之辈。李纾是礼部侍郎李希言之子,出身官宦之家,“少有文学”,大历年间历知制诰、中书舍人、礼部侍郎等,德宗时为兵部侍郎,还曾知选事。 其他三位宰相也是能干之臣,绝非不通文辞礼乐之人,他们所撰谥册文与庙乐章,本不应有于礼不合的违碍之处,却遭到了德宗的弃用。《旧唐书》记载此事:

初,令兵部侍郎李纾撰谥册文,既进,帝以纾文谓皇后曰“大行皇后”,非礼,留中不出。诏翰林学士吴通玄为之,通玄又云“咨后王氏”,议者亦以为非。知礼者以贞观中岑文本撰文德皇后谥册曰“皇后长孙氏”,斯得之矣。

李纾在谥册文中直称王皇后为“大行皇后”,意思是已经去世的皇后,德宗认为这是“非礼”,于是“留中不出”。又诏翰林学士吴通玄重撰,通玄称为“咨后王氏”,“咨”为语气词,意思是皇后王氏。然“议者亦以为非”,招致臣僚的反对。无奈之下,最后承用了岑文本为文德皇后所撰谥册曰“皇后长孙氏”的故事,称为“皇后王氏”。

欧阳修说德宗弃用谥册文与庙乐章的原因是前者“不典”而后者“文不工”。 无论如何,对已故皇后的称谓成为德宗取舍的指标,李纾在谥册中称“大行皇后”,德宗认为这是“非礼”或“不典”,吴通玄称“咨后王氏”,大臣却并不认可。为什么会出现这两种不同的情形?事实上,李纾与吴通玄的疏奏分别处在文书递转的不同环节,也就产生了不同的情况。德宗反对李纾所撰谥册的理由是“非礼”,在处理上以“留中不出”表示了反对的意见,“议者”并没看到“非礼”的内容,也就没有接下来的环节。而吴通玄所撰谥册文已经通过德宗审阅,并没有被留中,大臣是看到已经准备颁布实施的文本有“咨后王氏”的说法才提出了反对意见。“皇后王氏”是沿袭太宗文德皇后谥册的用法而来,有故事可循,这才得到了皇帝与臣僚的一致认同。那么,张延赏与柳浑撰写的庙乐章是否也是这种情况?

贞元三年(787)三月,“以皇后庙乐章九首付有司”,这九首庙乐章并非是张延赏与柳浑的手笔,而是吴通玄的新撰之词,因为张延赏与柳浑所撰的庙乐章“及进,留中不下”。 《旧唐书》详载此事原委:

宰相张延赏、柳浑撰《昭德皇后庙乐章》,既进,上以词句非工,留中不下,令学士吴通玄别撰进。

“词句非工”的理由与留中李纾谥册文“不典”的理由如出一辙,处理办法也是先“留中”,再命一人重新撰写,经皇帝审阅后发出,即“付有司”,基本流程与谥册的情况一致。

谥册文与庙乐章关乎朝廷仪制,君臣自会审慎对待,纵使有所违碍,理当斟酌损益以臻尽善。德宗处理此事的方式呈现了皇帝在整个事件中的主导作用,他对不满意的文字并不直接驳斥,而是遣他人重新撰写,直到自己满意。这是采取了一种十分灵活的政治手段来实现君臣之间的互动,既可保全撰文臣僚的体面,又得到了令自己满意的结果。

总之,玄宗与德宗的行为都是“留中”了臣僚的疏奏,再用自己的意见处理相关政事。德宗另遣他人重撰与臣僚能够发表不同意见,还揭示了疏奏在不同的环节也会有不一样的结果。这表明“留中”既是政见的博弈,也是皇帝化解臣僚争端的方式,皇帝在其中所发挥的主导作用甚为明显。

(二)重违圣意:封驳制度与“留中”

“留中”属于君主乾纲独断的行为,是一种非制度化的操作,一般而言,臣僚并无置喙的资格与空间。若将“留中”的视野扩展到制度运作层面,可以说唐宋还有一种制度范畴内的“留中”,即门下省封驳诏敕,以“重违圣意”的形式促使皇帝“留中”已经行下的诏敕文书。门下省给事中是履行封驳职能的主体,纵使唐宋封驳制度差异极大, 但在平衡和牵制君主专断层面却发挥着相同的功用,是官僚制度的一大特征。诏敕与疏奏虽然都可视为政务文书,但上呈御前的疏奏与作为“王言”行下的诏敕有质的不同。疏奏留中是君主控制政务议题的发生,相对容易而常见;诏敕被封驳留中是制度范畴下臣僚质疑皇帝决策结果的表现,难度颇大,故较为罕见。

唐代给事中封驳的对象既包括下行的制诏、也包括上行的百司奏钞,与“留中”直接相关的是对制诏文书的封驳。学者指出,有唐一代给事中封驳的实践见于记载的有45例,除封驳百司奏钞的3例外,其他42例系封驳皇帝诏敕,成功者高达32例。 可以说,封驳留中虽然困难,但亦有成功的实例,可见该制度并没有因为皇权的强大而失效,这种“重违圣意”的制度保证确实发挥了作用。德宗时,许孟容封驳留中齐总的任命尤具代表性,既有制度保障也有臣僚合作。宋代封驳制度发生了新变化,封驳留中也就作为“故事”存在了。

唐德宗贞元时,给事中许孟容封驳的是皇帝的授官制诏,这次封驳引起了较大反响,最终皇帝将诏书“留中不出”,实现了促使君主将不合时宜的任命废置的目的。权德舆盛赞许孟容此举的影响,还呈进贺状,指出德宗“辍已行之诏,察无隐之忠” 的睿智。司马光《资治通鉴》详述此事始末:

浙东观察使裴肃既以进奉得进,判官齐总代掌后务,刻剥以求媚又过之。三月癸酉,诏擢总为衢州刺史。给事中长安许孟容封还诏书,曰:“衢州无他虞,齐总无殊绩,忽此超奖,深骇群情。若总必有可录,愿明书劳课,然后超资改官,以解众疑。”诏遂留中。

裴肃早在常州刺史任上就“鬻薪炭案纸为进奉”。 任浙东观察使期间,肆行盘剥,以进奉希恩旨,被史家认为“天下刺史进奉,自肃始也”。 至贞元十八年(802)初卒于任上,判官齐总暂摄府事,盘剥进奉比裴肃有过之而无不及。是年三月,德宗下诏擢齐总为衢州刺史,许孟容封还的正是德宗的这份任命诏书。最终结果是“诏遂留中”,任命无疾而终。

给事中封还制诏是履职,属于职能范畴内的活动。这种“重违圣意”的行为只能让相关文书返回皇帝处,至多引起皇帝的重新考量,无法决定皇帝最终的决策结果。正如许孟容在封还疏奏中以“伏乞圣慈少回,览臣所请”的行文表达这种期待。而德宗此次留中,谏官群策群力地推动也发挥了作用,谓“寻有谏官论列,乃留中不下”。 可见,其他谏臣也加入了执奏的行列,配合许孟容的谏官乃时任左、右补阙的王武陵与刘伯刍,“时左补阙王武陵、右补阙刘伯刍复上疏言之,由是诏书留中不出”。 这次成功的实践是给事中与谏官合作的成果,给事中虽有制度赋予的封驳之权,但并不是每一次的封驳都能成功,而据学者统计的数据和相关案例来看,封驳的大宗还是属于人事任命层面, 有极强的局限性。

封驳之制在宋代变化极大,封驳的职事与机构经过数次变动,先有徒具虚名的同知给事中事,然后置“银台封驳司”负责,再到“门下封驳司”与“封驳房”,都曾负责封驳之事。 但能促使皇帝将制诏“留中”的情形非常少见。包拯在《请复封驳》中曰:

窃睹国家循旧例置门下封驳司,以近臣兼领,未尝见封一敕,驳一事,但有封驳之名,而无封驳之实,因循不振,岂不惜哉!

随着中央政务运作方式的变化,宋代封驳的地位已不像唐代那样突出,制敕常摆脱封驳的环节而行下,相关机构旷职也就不足为奇,遑论达到“留中”的目的了。李全德考察元丰改制以前封驳的案例, 成功者寥寥,封驳在宋代已经有新的内涵了。

依靠封驳制度而“重违圣意”的留中,只能由具有封驳职权的部门来发起,辅以其他官员的执奏,达到与皇帝旨意抗衡的目的。如许孟容对齐总任命的封驳就得到了两位补阙的辅助。其实,从违背皇帝意愿这个层面来理解,奏请皇帝执行业已“留中”的意见或决策,也是一种对抗方式,可视为“留中”衍生的问题。

庆历八年(1048)闰正月,皇宫发生变乱,崇政殿亲从官颜秀等人“杀军校,劫兵杖”,在禁中纵火。其中三人被宿卫击杀,王胜躲在宫城北楼,数日才被捕获,却遭捕者肢解,以致“卒不知其始所谋”。 事发后,相关责任人受到不同程度的贬斥,唯独杨怀敏受枢密使夏竦的包庇而未受惩罚,谓“从善等五人皆外迁,独怀敏领职如故”,御史何郯等上疏,请求罢黜杨怀敏,说“未审臣等所言奏留中不曾付外,为复中书、枢密院不为施行”, 仁宗采纳。

显然,仁宗将御史何郯等人奏请贬斥杨怀敏的疏奏留中,导致相关处罚无法落实。但即便是御史,也只能纠集更多的台谏官轮番论奏,在舆论上制造压力,迫使皇帝或政敌改变处理方式,这是以“重违圣意”的形式迫使皇帝执行“留中”的情况。这种行为其实并无制度的依据,基本取决于人事的功用。

概言之,疏奏留中是皇帝对上行文书的处理态度,封驳“留中”实质上是对下行文书的留中,而这种留中是一个反复的过程。可以说,疏奏留中更多是君主主动留中,而封驳留中的被动性更加明显,是君臣之间反复较量的结果,并不一定都能实现。制度视域下以封驳制敕为核心而引起的“留中”在唐宋一直存在,其实际效果与个人政治能力、所处政治环境、皇帝信赖程度等密切相关,同时也受到政务运作方式与制度革新的影响。以“重违圣意”为表征,除了封驳留中之外,还有奏请执行已经“留中”的决策。

唐宋因封驳而引起“留中”的事例虽然针对的是下行制诏文书,但唐代尚有成功的实例,宋代则空有封驳之司而少封驳之事,遑论封驳成功的实例。这其实是君臣关系发生变化最显著的特征。唐朝的臣僚不独为臣僚,他们在议政决策中尚能发挥相应的作用,甚至与君主相拮抗也是常事。宋代封驳之司旷职,不是有司官员懈于政事,而是新的制度文化背景下君主的作用更加凸显,大多数官僚机构渐渐沦为奉行其事的组织。这种君臣关系的新变化是时代发展的产物,是思想文化的转变与制度更革的结果。

(三)君意可测:“留中”既是态度也是决策

君主留中有较强的主观性,但并非毫无意图的随意留中。通过一些留中的事例,可以明显觉察到君主在留中时往往怀有某种政治考量,既有反对臣僚所持议题的因素,也有控制朝廷机密,保护臣僚疏奏的私密性,从而提升上疏论政的积极性等多方面的意涵。这类“君意可测”的实践,表明“留中”在很大程度是一种态度,也是一种决策。

贞元十三年(797),张式在《王碕墓志铭》中叙及志主在桂管幕府任职的一段经历,谓:

大历中,为桂管观察使李昌夔所辟,表授桂府仓曹掾,署支使。寻迁大理评事,充判官。李公移镇荆门,又表从事,请授霜宪。留中不行。

李昌夔于大历八年(773)九月任“桂州刺史、桂管防御观察使”。 王碕被辟属入幕当在此时。入幕不久,迁大理评事,充使府判官。俟后,在德宗削藩的背景下,李昌夔移镇江陵,即墓志“李公移镇荆门”的具体所指,时间为建中二年(781)二月。《旧唐书·德宗纪》载曰:“以桂管观察使李昌巙为江陵尹、兼御史大夫、荆南节度等使。” 随着李昌夔移镇,王碕也被带到江陵。墓志所言“表从事,请授霜宪”是李昌夔为荆南节度使府辟置僚佐。“从事”是所有幕职的泛称, “霜宪”特指御史台或台司的大夫(中丞)。 李昌夔欲辟属王碕在新的使府任职,并奏请将其官从大理评事迁为御史大夫。德宗并非易与之主,对藩镇盘根错节的势力关系尤为警惕,便将李昌夔的奏请“留中不行”,意味着王碕的“霜宪”之授被搁置。德宗没有明确表达反对,而是以相对温和的处置姿态表达了态度,是德宗限制藩镇势力发展的一种策略。

穆宗即位之初,任命李渤为考功员外郎。他定京官考“不避权幸,皆行升黜”, 考状痛斥宰相、学士之过,“萧俛、段文昌、崔植三人并翰林学士杜元颖等,并请赐考中下”。 李渤的行为在朝野产生了较大的反响,招致臣僚的批评,“议者以宰辅旷官,自宜上疏论列,而渤越职钓名,非尽事君之道”,果然,这份考状呈进后,穆宗并未处理,“状入,留中不下”。 李渤也受到排挤,被杜元颖等奏“渤卖直沽名,动多狂躁”, 被贬为虔州刺史。 穆宗将李渤呈进的考状留中,多是政治稳定的维度的考量,以维持官场平衡为出发点。耿直无私的举动虽是出于忠诚与尽职,但令朝野震动、人心惶惶却也非君主所乐见。穆宗既不能按照李渤的考功状来进黜百僚,便只能以留中的形式将这一议题搁置,使其成为悬而未决的疏奏,这就能在两个方面发挥作用,其一、警醒大臣恪尽职守,其二、君主明了臣僚的功绩。

疏奏“留中”的政治意涵还应该囊括君主对上言臣僚的保护这个层面。若呈进到御前的疏奏中有与其他大臣政见不合之处或言语违碍之处,常会招致怨恨乃至猜忌,作为臣子必然深谙此道,这在某种程度上也束缚了臣僚直言进谏的热情,与其“因言获罪”还不如“缄口不言”,即使在被迫无奈的情形下上疏,也多沦为歌颂承平的华章。后晋天福三年(938),“帝乐闻谠言,诏百官各上封事,命吏部尚书梁文矩等十人置详定院以考之,无取者留中,可者行之。数月,应诏者无十人。乙未,复降御札趣之。” 无人应诏并不意味着政无疏漏,而是臣僚对这一套政治作风过于熟悉,以缄默的态度避祸罢了。

历代君主所颁发的“求直言诏”并不一定都是点缀或装饰,也有流露帝王求治心情的真切内容。后周显德二年(955)二月,世宗柴荣即位已经一年了,然而“在位者未有一人指朕躬之过失,食禄者曾无一言论时政之是非”, 所以他特意颁下求言诏,阐明自己的意图,以试图祛除臣子在进言的顾虑,其诏曰:

若朕躬之有阙失,得以尽言;时政之有瑕疵,勿宜有隐。方求名实,岂尚虚华,苟或素不工文,但可直书其事。辞有谬误者,固当舍短;言涉伤忤者,必与留中。所冀尽情,免至多虑。

诏书试图开释臣僚上疏的顾虑,以“留中”的承诺换取上疏者的安心,坦言要大家“尽情”而言“免至多虑”。如此细致的表达,一是世宗求治心切,二是臣僚往往“多虑”。表现在疏奏中就是缄默不言以避祸,体现在政事上就是事多“苟且”。

太祖乾德二年(964),赵玭以左监门卫大将军判三司,因与赵普有隙,遂于乾德五年(967)二月称病请辞。李焘叙其事曰:“又与宰相赵普不协,因称足病,求解职。” 遂罢判三司而守本官。罢使之后,他又屡进密疏。开宝元年(968)八月,“赵玭既罢三司,累上密疏,皆留中不出。尝疑赵普中伤之,乃诣閤门纳所受诰命。” 太祖强令归家,他又请求返郓,也没有被批准。赵玭与赵普都是有功于太祖的臣僚,他们的政争以赵玭罢使而暂告一段落。但二人的纷争并未止步于此,而是转为其他形式继续进行。赵玭所呈上的密疏必然有许多斥责赵普的内容,但此时赵普深受太祖信赖,权势正盛。如开宝元年(968)十月,雷德骧判大理寺时揭发“赵普强市人第宅、聚敛财贿”,太祖说“汝不闻赵普吾之社稷臣乎!”还被太祖用柱斧打掉了两颗门牙。 因此,太祖将他的这些密疏留中,在某种程度上是对赵玭的一种保护。

概言之,君主将某份疏奏“留中”,其动机复杂,原因多样。除了封驳留中这种制度范畴内“重违圣意”,迫使君主留中之外,基本上都是君主自主留中。而其缘由则多是搁置政治议题以解决争端,甚至还有保护上疏臣僚的意味。

二、政争的延伸:“请留中”的意涵与君臣关系的变化

“留中”展现的是君主乾纲独运的权力,既是君主驭政的手段与方式,也是皇帝理政的重要内容。在唐宋时代的政治实践中,还存在一种十分特殊的情况,那就是屡见于疏奏的“乞留中”“请不下”等。臣僚会在疏奏中明确请求君主将疏奏“留中”或“付外”。或因事涉机密,或因语关权宦,他们在呈进疏奏时会有所担忧,奏请“留中”便是一种自我保护。当疏奏之中涉及较为明显的密事或政争的话题时,这种情况就更为常见。从君臣权力的分野来看,奏请“留中”与“付外”在某种程度上都是对君主决策意志的染指,这种情形的泛滥与朝堂的政争密不可分。

武宗会昌元年(841)六月,朝廷藉李延龄控诉李芳回的疏奏,曾颁下《厘革请留中不出状诏》来戒饬奏请“留中”类疏奏蔓延的情况。为便于讨论,兹将诏文移逯如下:

近因李延龄吿李芳回大逆,其状请留中不出。朕亲览之际,已得其情,及令鞫问,果辨欺诈。比者朝官论人过失,亦请留中……事不由于直道,情乃近于谗邪。危人者得骋私怀,罹谤者何从自辩?无裨政理,适长寃诬。昔汉宣帝时,章文必有敢吿之字。[阙]乃前王令典,实可遵行。宜起今后,应有朝官及上封事人,进章表论人罪恶,并须证验明白。状中仍言请付御史台按问,不得更言云:“请留中不出”。如军国要务,机事密切者,不在此例。推勘后如得事实,必奖奉公。苟涉加诬,当令反坐。如此则人知畏法,事免构虚。各示中外,令知朕意。

李延龄与李芳回之间的恩怨纠葛未见正史载述。从诏书的表述来看,乃是李延龄上疏诬陷李芳回“大逆”,并在疏奏中请求武宗“留中不出”。武宗披览后觉察到其中的隐情,遂令有司审查,所谓“及令鞫问,果辨欺诈”。案件事实清楚,李延龄却仍旧上疏,政争的触角已通过疏奏伸到了皇帝面前,严重影响了朝廷的政事,武宗遂下诏戒饬。

诏文以“宜起今后”为界分上、下两部分,上部分交代二李案件的“欺诈”史事,并引出朝官论人过失多有奏请留中的情形,认为这种“事不由于直道,情乃近于谗邪”的行为无益国家治理,所谓“无裨政理,适长寃诬”是也。还援引了汉宣帝时的“故事”,可惜有阙文,未详所引何事。但武宗认为那是“前王令典,实可遵行”,表明汉代对于此类行为已有相应的处理措施了。

下部分是该诏的核心内容,即具体的“厘革”方案,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论人罪恶”的疏奏,需要上疏者“验证明白”,还要在疏奏中明确写出“请付御史台按问”而不能再写“请留中不出”的字样。二是关涉军国要务一类的疏奏“不在此例”,可遵循旧例,继续使用“请留中不出”。关于第一种情形,诏文中规范了奖掖与惩戒的方法。若是论奏得实,将按照“奉公”予以奖赏;若论奏不实,涉及诬陷,则科以反坐。该诏旨在实现“人知畏法,事免构虚”。然而,虽经武宗明诏戒饬,上疏者请留中不出的情形并未完全消弭,涉及政争的情形亦不在少数。

元稹于长庆元年(821)四月撰写的《戒励风俗德音》谓“留中不出之请,盖发其阴私;公论不容之词,实生于朋党”。 次年(822)三月,元稹出为同州刺史,呈上《同州刺史谢上表》与《论党项疏》,他在谢表中说“或闻党项小有动摇,臣今谨具手疏陈奏,伏望恕臣死罪,特留圣览”,希望引起皇帝对党项的重视,并说“臣此表并臣手疏,请留中不出”, 明确请求皇帝不要将之付外。

发人阴私之举在道德与政治层面都为同僚所不齿,但这种行为若获得君主的支持,便会受封获赏,因此总有人铤而走险,甚至还恳请皇帝将其疏奏“留中”。然而,见诸于记载的更多是皇帝的明确态度,如“不从”“不允”等反对,“许之”“可之”等同意的记载,像这样以“留中”的形式处理是较为温和的,体现出驭政者的政治智慧。

皇帝留中与否,也展现给臣僚一种较明确的政治信息,上疏者会以文本的流向来判断君主的旨意。令有司集议或百官议定奏闻的表状疏奏,说明皇帝需要更多的参考意见来完成最终的取舍,并未完全展示出拒绝的姿态。至于皇帝直接将臣僚的建议出付中书执行,那诚可谓君臣议论契合,政事配合无间。臣下对这一套政治规矩也有十分的自觉,所以范镇直言“今陛下得臣疏,不以留中而付中书,是欲使大臣奉行也。” 至于那些直接留中不发的疏奏,更多的表现了皇帝的否定,也就是皇帝“不欲大臣奉行”的意见。

北宋奏请“留中”的情形随着党争盛炽而成为臣僚疏奏中常见的内容。咸平元年(998)三月,田锡出知泰州,赴任之前适逢星变,他便呈进疏奏议论时事,在疏奏中提及“臣去年所上第一章,下在中书,第二、第三章,留中不出”。 所谓“下在中书”者,乃至道三年(997)七月二十五日的奏疏,二十六日,田锡又上一疏曰:

臣昨日所奏,望陛下且留中不出,为言地震灾祥之必有,为言下动叛离之将作,非外人所可得而知,非大臣不可得而议。留中未出之际,略与大臣言之,其中可行之事,更令近臣议之、拟之而后动。

所谓“留中不出”的第二、三章乃是应田锡所请而留中,主要是因其内容涉及星变天象,所以田锡请求当面奏对。

宋代二府体制下,中书与枢密院各有职分,“枢密院公事,宰相不得与闻,中书政事,枢密使不得与议”, 故付外的疏奏也分不同机构。如仁宗嘉祐六年(1061)七月,同知谏院司马光进三份劄子,一论君德、二论御臣、三论拣军,系指陈时政、规诫君王的诤臣之言。仁宗阅后,“上以其一留中,其二送中书,其三送枢密院,戒拣军官”。 司马光也在其文集分别标注:“得旨留中”“得旨送中书”“得旨送密院”。 虞云国据此认为“台谏章奏无论留中不出,还是付外施行,一般都通知台谏本人”,直到南宋时,仍是“凡言官所论,或朝廷已有措置,或所闻不审,刘下某人照会”,而言事官亦有权要求朝廷“请以所论事行否札下照会”。 显然在具体的操作上具有更加完善的流程。

治平二年(1065)八月,郑獬知荆南,曾上疏:“计陛下一日万几,必未能然尔。若将欲如平时章疏,事关深密者则留中不出,事系政体者则下中书,事属兵要者则下枢密院,两府覆奏,又下群有司及郡邑,至于无所行而后止。” 在郑獬的叙述中,不难察觉疏奏的走向其实与皇帝的认知密切相关,但臣僚仍可在疏奏中明确表达自己的顾虑。苏轼在元祐六年的事例充分展现了这种关系。哲宗元祐六年(1091)七月,受到御史弹劾的翰林学士承旨兼侍读苏轼上疏自辩,陈述了他和御史贾易的恩怨纠葛,并请将此疏留中,其言曰“伏乞检会前奏,速除一郡,此疏即乞留中,庶以保全臣子。”既然有“前奏”与“此疏”的差别,是则苏轼已上一疏请罢外郡,但未见执行,恐已落入留中之列了。苏轼之所有在“此疏”中有“留中”的奏请,主要是他在疏奏中极为露骨的点明贾易攻讦他的原因,譬如“臣素病程颐之奸,形于颜色”,而“贾易,颐之死党”,明确指出贾易与程颐的关系,并将之归结为“党”,所以他请求哲宗将这份疏奏留中,以达到“保全臣子”的目的。

值得注意的是他在这份奏疏的贴黄中却提到:“臣前在南京所奏,乞留中一状,亦乞更赐详览施行。” 所谓“贴黄”即是粘贴在状前或封面上提示疏奏核心内容的一种规制。中书门下体制下君主的作用凸显,必须面临亲自处理繁剧政务文书的困境,毕竟个人精力有限,有所稽留也在所难免。然而官僚体制有完善发展其内在结构的功能,为了调和国家政务与君主个人精力之间的矛盾,贴黄之制的出现与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正是基于此。唐代使用较少,晚唐枢密使曾“堂状[后]贴黄决事”,被认为是侵夺了宰相的职权。 此后,五代的情况并不明朗。宋代贴黄制度已经成为政治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环节了。

宋代的通封文书,“于状前及封面贴黄具事目”,只有那些涉及机密、灾异或急速者,要“合实封者,并折角重封,不贴黄”。 “实封”文书是事关机密,属于特殊类型的文书,而“通封”文书乃是常规性质的文书,涉及的多是一般的朝廷政务,也只是“具事目”呈上。贴黄的内容暗示苏轼曾上了一份疏奏,而且请求皇帝留中,皇帝遵从苏轼的意愿而留中,这份留中的疏奏恐怕正是他口中那请求“速除一郡”的“前奏”。但此时他却又请皇帝将之“详览施行”。这奏请留中与奏请付外的变化之下,无不体现着臣僚围绕政治利益而采取的行动。苏轼完全没有将君主的态度考量在内,其染指的是自唐五代以来皇帝承续未衰的专断权力。

朝廷政争延续到疏奏流转过程中,集中体现为臣僚上疏时奏请“留中”与“付外”的态度。疏奏留中与否,并非(也不应)由上疏者决定。在疏奏中标明处理的提示性意见或请求,实有染指君主决策的意味,君主对此有明晰的判断。武宗虽曾明诏戒饬,但终究无法阻止这种现象,因为随着中枢结构的调整,君主在王朝政务决策与实践中的地位凸显,臣僚逐渐处于一种失语的状态,这促使他们试图从其他渠道发挥作用,疏奏的文书渠道提供了这个契机。宋朝士论与唐有异,党争与政争形势复杂,不乏彼此指斥并发人阴私之举,疏奏中奏请“留中”的情形也就逐渐蔓延。这种不自知的行为,侵犯的正是君主乾纲独断处理政务的权力。

君臣互动的方式取决于君臣的角色定位。由唐及宋,封驳视域下的“留中”逐渐淡出政治生活而走向具文,疏奏中标示处理意见的论奏逐渐蔓延。这增损之间,所昭示的正是君臣关系和互动形式的变化。进一步而言,臣僚试图将君主的权力化用到政争的过程中,以期在某种程度上占据优势。这以君主对政务控制的强化为前提,唐代的臣僚尚有多种发表意见或参与决策的渠道,君臣之间协调配合。宋代君主躬亲百务,臣僚决策流于表面,这是君主从幕后到台前的必然结果,也是君臣关系的新变化。

三、“留中”文书的命运:以君主的利用为考察线索

“留中”中断了文书流转,限制了臣僚的不同政见与分歧对政治决策与政治实践的影响,彰显了皇帝断自宸衷的威权,是君臣互动的一个缩影。考察“留中”本身的意义之余,还应该追问业已“留中”的疏奏文书在此后的政治生活中是否还会发生作用。换言之,朝廷如何处理那些遭遇了留中的疏奏文书?被“留中”或“不报”之后,它们最后的命运又是什么?

汉代杨赐的事例表明,他呈进的疏奏虽然遭遇了“留中”,但并未马上销毁,而是被储藏在宫内,皇帝还不时阅览,甚至因“感悟”而对上疏者杨赐进行了赏赐。试想,若宫中没有这份早已被留中的疏奏,或者皇帝没有看到这份疏奏,君主就不会有“感悟”之情,对杨赐的赏赐也就无从谈起。这一事例至少提供了两个重要的信息,一是汉代有保存“留中”文书的相关制度;二是被“留中”的文书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会发生作用,即二次利用。

唐宋君主对“留中”之权的行使更加熟稔,文献记载虽然没有直接涉及“留中”或“不报”的文书是否有一套完整的保存规制,但从唐代的现实情况来看,不仅有保存的措施,而且皇帝还会选择在适当的时机付外,达到重启议题或另做他用的目的,从而使之再次发挥作用。最具代表性的实例是唐宪宗元和削藩期间将王承宗指斥宰执的疏奏付外,成功地引导了舆论走向,营造了同仇敌忾、共平雄藩的政治氛围。

唐宪宗即位以来,励精图治,先后任用了数位辅佐他催抑强藩,重整威权的宰相,“元和初,用兵伐叛,始于杜黄裳诛蜀。吉甫经画,欲定两河,方欲出师而卒,继之元衡、裴度”, 俨然有“中兴”气象。元和十年(815),京城发生了刺相案,武元衡死而裴度伤。 这场由李师道与王承宗合谋发动的政治事件,其实质是削藩势力与藩镇之间的一次矛盾大爆发。值得注意的是,案发之前,王承宗曾上疏自辩,疏奏却被皇帝留中。刺相案发生之后,宪宗又不失时宜地将之付外。这一细节向为研究者忽略,仔细分梳之余,可知这一行为实有深意。

元和八年(813)三月,武元衡与李吉甫拜相,共同主持削藩事业。次年(814)九月,淮西节度使吴少阳去世,其子吴元济袭节,违逆朝命,李吉甫筹谋征讨事宜。不久,吉甫病逝,宪宗遂“悉以用兵事委武元衡”。 武元衡辅佐宪宗抽调精兵,沉重打击了淮西的嚣张气焰,却引起了与淮西沆瀣一气、狼狈为奸的成德王承宗与淄青李师道的恐慌。在平淮西期间,他们就用各种手段干扰掣肘战事,如“遣盗烧河阴仓”,又“焚襄州佛寺,斩建陵门戟,烧献陵寝宫,欲伏甲屠洛阳”。 此外,他们还采取“游说”的手段:

(元和)十年,王师讨吴元济,承宗与李师道继献章表,请宥元济。其牙将尹少卿奏事,因为元济游说。少卿至中书,见宰相论列,语意不逊,武元衡怒,叱出之,承宗益不顺。自是与李师道奸计百端,以沮用兵。

王承宗与李师道“上表于朝廷,请赦元济之罪,朝旨不从”, 可见他们的请赦疏奏是被宪宗明确否定了。然而,成德牙将尹少卿被宰相武元衡呵斥之后,王承宗“益不顺”,遂“上表怨咎武元衡,留中不报”。显然,两次疏奏的处理结果并不相同。王承宗的疏奏必是请求皇帝宽宥吴元济、贬斥武元衡之类的内容,但与此前与李师道一同呈进的疏奏命运不同,此次被宪宗留中不报,即是没有任何回应,将他的提议搁置下来了。元和十年(815)六月,武元衡被当街刺杀,皇帝便“使持其表以示百官,群臣皆请问罪”,而在次月颁下的诏书中,列具了王承宗的罪状,谓“轻肆指斥,妄陈表章;潜遣奸人,内怀兵刃;贼杀元辅,毒伤宪臣”。 所提到的“轻肆指斥,妄陈表章”指的就是此前进呈而被宪宗留中的疏奏,至于“贼杀元辅,毒伤宪臣”则是指宰相武元衡被刺身亡与御史中丞裴度负伤。

司马光《资治通鉴》记述了刺杀事件之后,特别提到宪宗将此前留中的三份表奏付出,谓“癸亥,诏以王承宗前后三表出示百僚,议其罪”。 由此看来,宪宗只是选择了王承宗此前呈进的若干份疏奏中的三份付出。有“承宗因飞章诋元衡,咎怨颇结” 的背景,武元衡出事,嫌疑最大的正是王承宗。宪宗就是利用了这一点,不失时宜地将其疏奏付外,重启旧议题,将矛头指向成德镇。宪宗的举措表明:一、唐朝也有“留中”疏奏文书的保存制度,所以王承宗的“三表”都可以付出;二、留中的疏奏文书保存时限较长,皇帝还会选择合适的时机付出,从而实现特定的政治意图。

关于疏奏文书保存制度,五代南唐的一则事例就颇为典型。冯延鲁任东都(今杨州)判官时,曾上疏言道“贫民不自给者,听鬻己子”。 这与当时“禁压良为贱” 的政策相违背,李昪征求萧俨的意见,萧俨说:“往者陛下出府金以赎民子,故得天下归心,大宝自至。今乃许民卖子以资豪民,非防微之道也。”于是冯延鲁的疏奏被留中处理,马令《南唐书》记载“延鲁之请不行”。 司马光《资治通鉴》中叙及此事的后续:“先帝以为然,将治延鲁罪。臣以为延鲁愚,无足责。” 似乎萧俨还曾为冯延鲁进行过辩护,实际上这是萧俨的托辞,他不仅没有为冯延鲁遮掩,反而举出物证来表明此事的真实性,云:

“先帝斜封延鲁章,抹三笔,持入宫。请求诸宫中,必尚在。”齐王命取先帝时留中章奏千余道,皆斜封一抹,果得延鲁疏。

萧俨言之凿凿地认为“请求诸宫中,必尚在”,则深谙宫中疏奏文书保存规制。而新君将先帝“留中章奏千余道”取来查阅之后,果然发现了冯延鲁当时被留中的疏奏。可见烈祖李昪是将留中的疏奏文书保存在宫中。

不失时宜地付外此前已留中的疏奏文书,是君主展现帝王心术的政治手段。元和刺相案后,宪宗合理利用了疏奏的舆论引导作用,适时把早已留中的表奏付出示人,在道德层面将王承宗列为凶手,而将舆论矛头直指成德。相类似的情况还发生在德宗与李泌之间。

德宗播迁之时,镇海军、浙江东西道节度使韩滉贡献不绝,镇抚地方,颇有功绩。 圣驾还京后,有大臣攻击韩滉“聚兵修石头城,阴蓄异志”, 德宗征求谋士李泌的意见,泌力保韩滉忠诚许国,并无异志。司马光详细记载了德宗与李泌的一番对话,曰:

(李泌)对曰:“滉之用心,臣知之至熟。愿上章明其无它,乞宣示中书,使朝众皆知之。”上曰:“朕方欲用卿,人亦何易可保!慎勿违众,恐并为卿累也。”泌退,遂上章,请以百口保滉。它日,上谓泌曰:“卿竟上章,已为卿留中。虽知卿与滉亲旧,岂得不自爱其身乎!”对曰:“臣岂肯私于亲旧以负陛下!顾滉实无异心,臣之上章,以为朝廷,非为身也。”上曰:“如何其为朝廷?”对曰:“今天下旱、蝗,关中米斗千钱,仓廪耗竭,而江东丰稔。愿陛下早下臣章以解朝众之惑,面谕韩皋使之归觐,令滉感谢无自疑之心,速运粮储,岂非为朝廷邪?”上曰:“善!朕深谕之矣。”即下泌章,令韩皋谒告归觐,面赐绯衣,谕以“卿父比有谤言,朕今知其所以,释然不复信矣。”因言:“关中乏粮,归语卿父,宜速致之。”

德宗虽疑忌韩滉,但必须依靠他在浙东的经营维持国家用度,遂问计于李泌。泌与韩滉有旧,力保韩滉清白,并上章辩论,请求德宗“宣示中书,使朝众皆知之”。李泌此举不仅是打消德宗的疑虑,更是平息朝中大臣对这位功臣的猜忌。德宗却并没有将其疏奏付外,反而搁置下来。李泌与德宗反复交换意见,并提出了“下臣章以解朝众之惑”并“令滉感谢无自疑之心,速运粮储”的请求与策略,德宗最终听取了李泌的建议,“即下泌章,令韩皋谒告归觐”。

李泌反复请求德宗把他呈上的疏奏付外,主要意图在于“使朝众皆知之”或“解朝众之惑”,而德宗留中李泌疏奏的考量是“慎勿违众”或疑虑李泌“不自爱其身”。双方不同的立意导致对疏奏的处理办法产生分歧,虽然德宗最后听取了李泌的建议而将疏奏付外,但从整个流程来看,这实际上也是一种非制度化的留中权与制度化的疏奏付外权结合的实际。一般而言,奏请付外实际上是君主已经决定将疏奏留中,所以才会有臣僚的反复论奏。臣僚在呈上疏奏时,常会在疏奏内容中表示“乞留中”或“乞宣示”“乞付外”,虽说这只是一种请求,准许与否的权利在皇帝手中,但这无形中已经暗示或提醒皇帝应该如何处理,可以视为对“乾纲独运”的一种挑战。胡三省说“凡章奏留中不下者,皆当时不行者也;若其言可行者,则付外施行。”可见留中的疏奏也是有时效性的,所谓“当时”没有执行,并不意味着以后也就失去了作用。上述萧俨援奥此前已经留中的疏奏为证,新君还特意寻找,果然寻得物证,说明萧俨所言非虚。

概言之,走向“留中”命运的疏奏文书不会完全失去利用价值。首先,其议题虽被君主搁置,但在向皇帝传递政治意见层面来说,实际已经达到了上疏的目的。其次,朝廷的文书保存制度把留中的疏奏也纳入保存的行列,而君主也会不时披览翻检,甚至在适当的时机将特定的疏奏文书付出,不仅将旧议题重新提出,更重要的是使疏奏的舆论引导作用得以突显。

结 语

政务文书的流转程序体现的不仅是各机构的职权,往往蕴含着特殊的政治意涵。“留中”与“付外”看似是政务环节中极为细小的部分,实质上展现的是君主对政务信息与议题的控制和抉择,是君主驭政的手段,更是帝王心术的展现。表面上中断了文书传递路径的“留中”,固然可视为君主断自宸衷的行为,若将其置于复杂的历史实践背景下,可以看到“留中”的本质是皇帝决策的结果,“留中”本身是一种政见,即搁置政务议题而另启新议或再觅他法。皇帝通过控制“留中”与“付外”的时机和节奏,实现了将皇权注入文书流转路径的意图,在政务议题上主导中枢决策,充分展现了皇权政治中的“帝王心术”。

“留中”不是一套制度性架构,而是断自宸衷的一种现象。没有所谓的“故事”或令典规定操作规程,所以当臣僚章奏文书遭遇留中之后,他们除了反复论奏或联合更多人执奏之外,并无有效的制约途径。臣僚在疏奏中委婉地表达“乞留中”或“乞付外”的态度,并不能决定君主最后的决策结果。君臣之间也就“留中”问题形成了一套政治默契,宋人范镇曾明确将之表达出来,谓“今陛下得臣疏,不以留中而付中书,是欲使大臣奉行也。”

唐宋时代“留中”的指向性非常明确,昭示了文书行政视域下君主如何展现“帝王心术”以发挥其在议政与决策中的驭政角色。臣僚关心的是提出的议题如何不被君主搁置或将隐蔽的奏议不付外的问题,实质上是君臣互动的一个缩影,却深刻的影响着唐宋时代的政治文化。

附记:本文曾提交中国宋史研究会第十三届“宋史博士研究生论坛”(2021年8月20-22日,华东师范大学)、第六届新史学青年论坛(2013年11月17-19日,北京师范大学),得到与会专家学者的评议和指导,审稿专家和编辑部老师提出宝贵的修改建议和意见,谨致谢忱!

来源:宋史研究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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