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从1946年5月3日至1948年11月12日,来自同盟国11个国家的法官在日本东京组成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日本甲级战犯进行了清算战争罪行的审判。东京审判是人类历史上规模最大的一次国际审判活动,也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上发生的重大政治事件之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
(中华现代学术名著丛书)
梅汝璈 著
梅小璈 梅小侃 整理
ISBN:978-7-100-25428-1
商务印书馆2025年9月出版
内容简介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从1946年5月3日至1948年11月12日,来自同盟国11个国家的法官在日本东京组成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日本甲级战犯进行了清算战争罪行的审判。东京审判是人类历史上规模最大的一次国际审判活动,也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上发生的重大政治事件之一。这次审判,对于国际关系的发展、现代国际法若干重要原则的确立、维护战后世界和平,都产生了深远影响。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是已故梅汝璈先生的遗著(未完成稿),概述了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通过东京审判的历史实践所确立和发展的战争罪行原则。全书共完成四章:第一章主要论述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设立及其管辖权,在本章中,作者对“破坏和平罪”确立的法理基础作了详细说明;第二章重点对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宪章及组织机构作了阐述,在此一章,梅先生对当时法官的“席位之争”作了回顾;第三章主要围绕日本主要战犯的逮捕和起诉展开;第四章则论述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审讯程序。
作为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中国法官,梅汝璈先生撰写的这部著作对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历史、结构、机制、理论等多方面重要问题进行了详细论述,材料丰富,分析深入,具有极高的历史价值和学理价值。
作者简介
梅汝璈(1904—1973),字亚轩,江西南昌人。1946年代表中国出任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法官,参与了举世闻名的东京审判,在近三年的审判工作中,他努力维护民族尊严,伸张国际正义,对第一批日本甲级战犯的定罪量刑工作作出了突出的贡献。
1924年毕业于清华学校,旋即留学美国斯坦福大学,后以优异成绩在芝加哥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1929年,梅汝璈学成归国,先后在山西大学、南开大学、武汉大学、复旦大学、中央政治学校等院校担任教授,并自1934年起长期担任国民政府立法院委员。抗日战争胜利后,梅汝璈受国民政府派遣,于1946年代表中国出任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法官。1948年底,国民政府任命梅汝璈为行政院政务委员兼司法行政部长,他拒不到任,避居香港,且于1949年12月初在中共有关机构安排下抵达北京。从1950年起,他先后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顾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及法案委员会委员、全国政协委员、世界和平理事会理事、中国人民外交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政法学会理事等职。1973年在北京病逝。
梅汝璈于1962年为揭露日本右翼势力复活军国主义阴谋而写的《关于谷寿夫、松井石根和南京大屠杀》(《文史资料选辑》第22辑,中华书局1962年版)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其遗著《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一书,于1988年在法律出版社初版。
整理者说明
梅小璈 梅小侃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是一部未完成的书稿,写于1962—1965年间。全书计划分为七章,但只完成了前面的一至四章。“文革”动乱中梅汝璈先生横遭批判,所有的文稿都被没收,他原定的写作计划自然无法实施,直至1973年悄然辞世。所幸当时业已誊清的前四章底稿得以索回,并由法律出版社于1988年首次出版,又于2005年以新版发行,其后收录于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梅汝璈东京审判文稿》(2013年)及《东京审判亲历记》(2016年)。正文后面的三个附录为原稿所含,此处予以保留。
作为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中国法官,梅汝璈先生撰写的这部著作从法庭的历史、结构、机制、理论等各方面进行详细论述,它的价值自不待言。不幸的是,那些还没有来得及展开论述的写作提纲、还没有抄录的手稿以及大量资料却不知所终,成为无法弥补的损失和永远的遗憾。当年热心支持出版的倪征本书另外附有:1.梅汝璈法官的日记四则,是从他仅存的49天的东京日记中选取的,全文首次发表在《东京大审判: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中国法官梅汝璈日记》(江西教育出版社,2005年),后亦收入《梅汝璈东京审判文稿》和《东京审判亲历记》。此处所选的是开庭当日及其后某几天的记录。2.梅法官在庭审期间写给法庭庭长的一篇备忘录,原件为英文,译文摘自“梅汝璈法官东京审判期间的备忘录四篇”,载于程兆奇主编的《战争审判研究》从刊第二辑(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23年)。3.梅法官在庭审结束后,即法官们撰写判决书、定罪量刑及宣判的阶段发给国民政府外交部的九封函电,已查找到的全部16封函电见《梅汝璈东京审判文稿》中的“东京审判期间的部分函电”。我们希望通过这三个附文呈现出梅汝璈法官在东京审判的早期、中期和后期的部分工作状况,当然远远不可能是全貌。此外,本书还收入了:4.《关于谷寿夫、松井石根和南京大屠杀事件》,这是梅汝璈先生写于1961年的一篇重要文章,原载全国政协《文史资料选辑》第二十二辑(中华书局,1962年),经作者补正后的版本收录于法律出版社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及此后多家出版社出版的梅汝璈遗著中。5.梅汝璈先生著述要目,它部分反映了梅先生作为一位著名法学家的贡献,原载梅小璈、范忠信选编的《梅汝璈法学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今次做了少许更新。
本书中的一些引文、译名、字句、标点等与现行用法有些差异,为尊重其原貌而基本未做改动,仅就个别地方略加处理或调整。从近四十年前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初版开始,在历次的成书和再版过程中得到很多学者、专家和老师们的帮助,在此一并表示感谢。当然,作为整理者,我们所做的工作难免有疏漏之处,希望得到读者指正。
承蒙商务印书馆邀请,这部旧作得以列入“中华现代学术名著丛书”,使我们感到非常荣幸,相信梅汝璈先生的在天之灵也会感到欣慰。希望这本书能帮助更多的读者,特别是青年人更好地理解并记住人类历史上这一重大事件,从中获得经验和教训并汲取力量。
初版序一
已故梅汝璈先生哲嗣梅小璈君持其先父遗著《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未完成稿)来访,嘱我为序。睹物思人,感慨万千。于公于私,我都觉得乐于承担。书稿虽因故中辍,未能完成,但亦不足为病,因它概述了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关于战争罪行原则的确立和发展。这些原则通过东京审判的历史实践,更明确地树立了对侵略战争进行谴责和惩罚的标志。和纽伦堡审判一样,东京审判不仅在传统国际法关于违反战争法规或惯例的普通战争犯罪以外,确立了破坏和平罪和违反人道罪,它还深入地阐述了关于“共同阴谋”进行侵略的论点,颇有独到之处。梅先生已完成的四章,虽然偏重于事实经过和审判程序,但也对于日本甲级战犯被判处罪刑的法律根据,在其开首第一章内作了一般性的叙述。当然一般性叙述不能代替精辟的法律性论断,但读者毕竟不难由此推断东京审判的立脚点和方向,何况还有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最后作出的判决书可以对照。我上面所说梅先生遗著虽未完成,亦不足为病,就是这个意思。
我还认为,梅先生这部遗著之所以值得重视,也在于它蕴藏着许多局外人所不能得到的有关东京审判的宝贵资料。这些资料包括法庭的组成经过及其各部门间的协调关系;甲级战犯名单的确定及其逮捕和受审的详细经过;法官们席次的排定及其内部工作制度;检察团和辩护团的组成和职责及其内部工作程序;美国律师参加辩护的经过及其意义等。遗憾的是,关于东京审判最终阶段中对各被告,特别是对几名侵华主犯的定案经过,梅先生可能计划在其遗著的最后部分叙述,因此没有能在这四章中反映出来。这部分无疑是一段曲折的过程,因为当时国民党政府对东京审判缺乏正确的认识和估计,以为日本军国主义侵略中国,事实昭彰,审判不过是个形式,受害国毋须提出确切证据,就可以对受审战犯定罪,这已经是一个错觉,更没有料到美国派出一大批美国律师为被告们辩护,加以十一位法官中有七位来自英美法系国家,造成了一个有利于被告们的极不平衡的局面。尽管法庭宪章规定“法庭不受一般技术性采证规则的拘束”,事实上东京审判采用基本上是英美式程序规则。中国方面格于当时形势,不得不一方面顶住英美式高度技术性采证规则的套用,另一方面急起直追,广泛搜集证据,包括从当时被封存的日本陆军省档案中检出的有关文电,在审判后期对被告本人及其所提证人进行“反诘”时提出,以充实对被告侵华罪行的证明。最后总算所有侵华主犯如当时众所周知的土肥原贤二、板垣征四郎、松井石根、武藤章、广田弘毅等均法网难逃,被处极刑,其罪状被昭告于全世界。
此外,溯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涉外诉讼案件显著地增加,而且这类案件大多数是在海外进行的。我们为了做到“知己知彼”,很需要有关外国诉讼程序法,特别是英美诉讼程序法的知识。但目前这类资料比较缺乏。梅先生遗著的第四章较详细地阐述了英美式的审判程序规则及其实际运用。虽然东京审判属于国际性刑事案件,而我们目前面临的涉外诉讼多数是在内国法院进行的民商事案件,但不少证据法规则是在内国法院进行的刑事和民商事案件中可以共同适用的。因此,我认为梅先生遗著中这一部分,不仅对诉讼程序法的一般研究有用,而且在目前对外涉讼频繁的情况下,也提供了亟待参考的资料。
我和梅先生在抗日战争时期相识于重庆。1946年初,我适邀游美英两国,实地考察彼邦司法制度及其实践。闻梅先生将执法东京,不禁深感得人。1947年初我被邀参加东京法庭中国方面的检察工作。我和梅先生当时虽然岗位各异,但也共同经历了东京审判中“化险为夷”的曲折过程。梅先生辞世已十有三年,其余当年共事的中国审检人员,除鄂吕弓、吴学义教授亦已物故外,均星散各地。九五高龄的中国检察官向哲濬先生长期卧病沪渎;刘子健兄现执教于美国普林斯顿大学;桂公绰兄则在台湾大学任教;裘劭恒、杨寿林、高文彬、周锡卿、张培基诸君分别在京、沪各大学执教,数十年如一日,裘君还兼任繁重的法制工作。梅小璈君前来嘱我为梅先生遗稿作序,我对四十余年前事恍如隔昨,遐想联翩,借此寄语东京旧雨,望各珍重,为祖国繁荣昌盛、世界和平、人类进步作出自己的贡献,到最后一息。如有机缘能再叙首一堂,共话当年崎岖道路,为梅先生此稿续裘补遗,宁非理想中事!
1986年8月
倪征初版序二
王铁崖
我的朋友梅汝璈博士逝世已经十几年了。现在,他的遗著《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能够出版,能够公之于世,这是中国法学界的一件幸事。
梅汝璈博士的一生是法学家的一生。他早年学习法学,二十四岁时就以优异成绩取得了美国芝加哥大学的法学博士学位。回国以后,他从事法学教学,参加立法工作,于1946年作为中国法官参加在东京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日本首要战犯的审判,历时三年。解放前夕,国民党政府任命他为司法部长,梅汝璈博士毅然拒绝到任,并冒险从香港回到北京。此后,他长期在外交部担任法律顾问,直到逝世。在这期间,他还以法学家、外交家的身份,多次参加各种国际会议。梅汝璈博士一生中对于法学做了不少的贡献,而在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上的审判工作则是他的重要贡献之一。
战犯审判,正如梅汝璈博士所指出的那样,“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也是人类历史上的一个创举”。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尝试是失败了;为了取得成功,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主要同盟国经过几次协议,一再肯定了惩罚战争罪犯的原则。依此,在大战结束之后,在欧洲纽伦堡和远东东京分别设立了一个国际军事法庭,从事审理战犯的工作。两个法庭分别以大约一年和两年多的时间顺利地完成了自己的任务,这是一个重大的胜利。
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战争罪行和战争罪犯是经过纽伦堡和东京审判而确立起来的新概念,它们的确立,表明了国际法,特别是战争法的一个新的发展。很久以来,在国际法上就有正义战争和非正义战争的区别的理论,而在现代,这种区别表现为侵略战争和反侵略战争。虽然侵略战争和反侵略战争的区别在严格意义上说还没有形成确定的国际法规则,但是,谴责侵略战争已经是人类法律意识的一部分,也已经成为国际法的新内容的一部分。惩罚战争罪行和战争罪犯就是从区分侵略战争和非侵略战争以及谴责侵略战争这样的原则引申出来的,而反过来又推动了这样的原则向前发展,从而使它们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得到了确立。因此,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两次战犯审判——纽伦堡和东京的战犯审判,在国际法的发展史上自有其不可磨灭的功绩。
梅汝璈博士作为中国法官亲自参加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战犯审判,而且把自己的经历写了下来,这是十分有意义的。他从1962年就开始撰写这部关于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著作了。可惜,“文化大革命”一朝爆发,他的写作计划不得不中断。在1973年逝世之前,他再也没有获得继续写下去的机会。因此,这本书只有四章,是一部未完成的书稿。但是,尽管是未完成稿,这现有的四章已经论述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设立及其管辖权,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宪章及组织,日本主要战犯的逮捕与起诉,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审讯程序等有关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许多重要问题。这本书材料丰富,分析深入,是一本很有价值的著作,可以作为研究国际法与国际政治者的重要参考书。在国际上,像这样有分量的有关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和战犯审判的书是不多见的。
作为一个法学家,参加国际战犯审判,是一个光荣而艰巨的任务。梅汝璈博士作出了巨大的努力,排除各种困难——当时国内政府的不重视、不支持,以及国际上的反动势力的拖延和阻挠——使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日本的主要战犯作出了基本上符合正义要求的判决,这是难能可贵的。我和梅汝璈博士在解放后开始订交,在他回到北京之后的几天,我们一起参加了中国人民外交学会成立大会。在大会上,周恩来总理赞扬了梅汝璈博士的工作,指出“他为人民办了一件大好事,为国家争了光”。这是对梅汝璈博士一生中从事的一项重要工作的最好评价。
1986年5月25日
北京大学国际法研究所
【王铁崖(1913—2003),国际法学家,北京大学、北京政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所长。1987年当选为国际法研究院院士。1997年至2000年担任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法官。2003年在北京病逝,享年90岁。】
本书目录
初版序二 王铁崖
第一章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设立及其管辖权
一、主要战犯的国际审判: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创举
二、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战犯国际审判的失败经验
三、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的准备工作
四、两个国际军事法庭设立的经过
五、国际军事法庭的管辖权
六、甲级战犯与国际审判
第二章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宪章及组织
一、宪章的内容概述
二、法庭的地址及布置
三、法庭的成员:法官与庭长
四、起诉机关:国际检察处
五、被告辩护组织:日美辩护律师
六、法庭的行政事务与人事安排
第三章 日本主要战犯的逮捕与起诉
一、盟军总部对主要战犯的四次逮捕令
二、国际检察处对战犯们的调查工作及起诉准备
三、二十八名被告战犯的挑选及其简历
四、中美英苏等十一国对日本主要战犯的起诉书
五、起诉书的特点和缺点
一、法庭宪章中关于审讯程序的基本规定
二、作证文件的提出及采纳的程序
三、证人出庭作证及受讯的程序
四、不出庭证人的宣誓书及被告的侦讯口供
五、对法庭审讯程序的批评
附录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程序规则
来源:商务印书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