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期届满前播种,新承包人无法耕种,法律责任这样定!

B站影视 日本电影 2025-09-03 09:42 4

摘要:土地承包人在承包期即将届满时,明知合同期限且应知农作物生长周期,仍种植生长期较长的作物,致使新承包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无法及时耕种的,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新承包人未依法合理主张权利,且存在阻止收割、收割期后未及时耕种等扩大损失行为的,自身亦有过错,应承

裁判要旨

土地承包人在承包期即将届满时,明知合同期限且应知农作物生长周期,仍种植生长期较长的作物,致使新承包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无法及时耕种的,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新承包人未依法合理主张权利,且存在阻止收割、收割期后未及时耕种等扩大损失行为的,自身亦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法院综合双方过错程度,酌情确定赔偿范围,驳回不合理诉求。

基本案情

郑某东于2012年 3 月30日经原转包方某村委会同意从接包人应某某处转移经营流转合同中的298.89亩土地,其中包括案外人孟某生、孟某华、王某羊的土地,期限至2019年12月31日止。2019年1月1日,郑某东与案外人孟某云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合同》,转包孟某云的2.25亩土地,期限至2019年12月31日止。2019年11月初,郑某东在上述土地播种了小麦。2020年1月1日,王某娣分别与案外人孟某华、孟某兴、孟某珍、孟某云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合同》,以每亩租金800元之价转包案涉土地,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或2023年12月30日。后王某娣阻止郑某东收割涉案土地上郑某东的小麦,双方发生纠纷。现王某娣起诉要求郑某东赔偿其支出的承包流转款6904元及可得利益损失8630元。

案件焦点

1.被告的耕种行为是否属于权利的滥用以及侵害了原告基于合同所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

2. 若构成一般侵权,侵权造成的损害结果应该如何计算以及原告在此案件中是否存在人为扩大损失的行为。

法院判决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农作物种植具有时令性,浙江的小麦是每年的11月初播种,收割期在每年的五六月。被告作为长期从事大田承包的种植大户,明知合同期将届满,仍选择生长期较长的农作物耕种,致他人承包合同签订后无法耕种,存在过错,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未依法主张权利,阻止他人收割小麦,造成损失;且在小麦收割期后未实施耕种,造成自身损失扩大,亦存有过错,理应承担相应责任。对于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其支出的流转款损失,酌情支持半年,即至2020年6月止;其他可得利益损失,原告未提供证据,且其阻止被告收割小麦,给被告亦造成损失,故不予支持。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某东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娣支出的承包流转款 3452 元;

二、驳回原告王某娣的其他诉讼请求。

郑某东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因此,王某娣在与案外人孟某华、孟某兴、孟某珍、孟某云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合同》后即取得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享有对涉案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利。王某娣向郑某东主张赔偿侵害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所造成的损失依法有据。其次,郑某东主张王某娣与案外人签订转包合同时,均已知晓郑某东在承包土地上种植小麦的事实尚缺乏充分的证据证明。郑某东作为长期从事大田承包的种植大户,明知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即将届满,仍选择生长期较长的农作物耕种,致使王某娣在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无法耕种,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其存在过错并无不当。同时,一审法院也认定王某娣未及时依法主张权利且在小麦收割期后未实施耕种,对造成自身损失及损失扩大部分亦存在过错,综合双方过错程度,酌情确定郑某东应赔偿给王某娣的合理损失亦无不妥。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总结

01 土地经营权的 “自主经营” 权受法律严格保护

根据《民法典》第331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承包的耕地、林地等,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第340条进一步明确: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王某娣通过合法转包合同,自2020年1月1日起取得案涉土地的经营权,本应 “按约自主耕种”,但因郑某东提前播种的小麦占用土地,其 “自主经营、获取收益” 的权利受到侵害。

02 明知承包期届满仍种长期作物,构成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郑某东作为长期从事大田承包的 “种粮大户”,对小麦 “播种到收割需数月生长周期” 的常识应当知晓。但他在土地承包期即将届满(仅剩约2个月)时,仍选择播种生长期长的小麦,导致新承包人王某娣取得经营权后无法及时耕种,属于 “明知行为会侵害他人权益仍为之”,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03 阻止收割导致损失扩大,自身需担责

《民法典》第59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虽本案为侵权纠纷,但 “防止损失扩大” 的原则可参照适用)王某娣发现土地无法耕种后,采取 “阻止郑某东收割小麦” 的方式维权,最终导致土地长期闲置、损失进一步扩大。因此,对于 “扩大的损失”,王某娣自身也需承担部分责任。

04 维权路径选择:“合同之诉” VS “侵权之诉”

王某娣其实有两种维权思路:

合同之诉:起诉转包合同的相对方(如村委会或前手承包人),要求其履行 “交付可耕种土地” 的合同义务;若对方无法交付,可主张违约责任。

侵权之诉:直接起诉侵权人郑某东,要求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现实中,承包人常因 “怕得罪合同相对方” 或 “想直接找侵权源头解决”,选择 “侵权之诉”(如本案王某娣)。但从法律专业性看,“合同之诉” 有时更直接(合同对权利义务约定更明确)。具体选择需结合证据、诉求等实际情况判断。

⚖️律师提示:给土地流转当事人的建议

土地流转前,算好 “时间账”

承包土地开展农业生产前,务必关注 “前承包人的承包期” 与 “农作物生长周期” 的衔接。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前承包人应保证承包期届满时,土地能及时交付耕种;若因农作物种植导致新承包人无法及时耕种,前承包人需承担侵权责任。”

权利受侵害时,选对维权方式

发现土地无法正常耕种,切勿采取 “阻止收割”“破坏作物” 等不当行为。可先尝试协商、村委会调解;若无法解决,再通过仲裁或诉讼合法维权,避免因 “不当维权” 扩大损失、自身担责。

证据留存要到位

土地流转合同、承包款支付记录、与对方的沟通记录(聊天记录、录音等),都要妥善保存。打官司时,这些都是证明 “权利、过错、损失” 的关键证据。

农业生产讲 “时令”,土地流转需 “精细”。合法行权、理性维权,才能既守住土地的 “生产价值”,又不踩法律的 “红线”。

来源:狄城普法驿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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