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上海,一大爷和妻子欲乘坐高铁外出办事,怎料,刚踏上高铁站检票口门前的自动扶梯便突发疾病晕倒,而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虽然经鉴定大爷系突发疾病猝死,但是大爷的妻子、子女难以释怀,认为铁路公司没有安排人员在自动扶梯处值守、未配备急救设备、救助时间超过黄金4分钟等
上海,一大爷和妻子欲乘坐高铁外出办事,怎料,刚踏上高铁站检票口门前的自动扶梯便突发疾病晕倒,而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虽然经鉴定大爷系突发疾病猝死,但是大爷的妻子、子女难以释怀,认为铁路公司没有安排人员在自动扶梯处值守、未配备急救设备、救助时间超过黄金4分钟等等,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铁路公司赔偿,未果后将铁路公司告上法庭,索赔92万余元。法院这样判!
话说有一天早晨,上海的曹大爷和他老伴儿乔某准备坐高铁出门办点儿事儿。这俩口子年纪也不大,才60多岁,身体看着也还硬朗。这天,他们早早地就到了高铁站,准备踏上旅程。
结果,就在他们刚踏上高铁站检票口门前的自动扶梯的时候,意外发生了。曹大爷突然感觉一阵头晕目眩,还没等反应过来,就一头栽倒在扶梯上。这可把乔某吓坏了,她眼疾手快,一把扶住了曹大爷的上半身,好不容易把他拖到了扶梯顶部。乔某一边喊着“救命啊”,一边赶紧掏出手机拨打了120,还跑到车站安检处告诉了工作人员。
周围的人看到这情况,也都围了过来,帮忙把曹大爷从扶梯上拖了出来。这场景,那叫一个热闹,大家七嘴八舌的,都在帮忙出主意。有个热心的大哥说:“快点,快点,救护车来了没?”乔某急得眼泪都快掉下来了,一边抹着眼泪,一边说:“救护车已经打了,还没到呢。”
6分钟后,车站的工作人员终于赶到了现场。这帮工作人员也挺专业的,一边通过广播呼叫医护人员,一边赶紧把扶梯关了,还帮着乔某联系家属,维持现场秩序。又过了3分钟,120急救人员也赶到了,赶紧对曹大爷采取了心电图监测、注射肾上腺素、心肺复苏等一系列急救措施。
可惜的是,20分钟后,曹大爷还是被确认抢救无效死亡。这事儿一出,乔某和孩子们就炸了锅。他们觉得,这事儿不能就这么算了,铁路公司肯定得负责任。乔某气呼呼地说:“这高铁站那么大,人来人往的,怎么连个急救设备都没有?要是当时有急救设备,说不定还能救回来。”孩子们也跟着附和:“是啊,要是当时有人在扶梯旁边值守,说不定能早点发现情况,早点救人。”
于是,乔某和孩子们一纸诉状把铁路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等,一共92万。
那接下来看看法院是怎么判决的?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的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然而,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对相关事实和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以确定铁路公司是否真的存在过错。
首先,法院查明,曹大爷突发疾病晕倒时,自动扶梯运行状况正常,且无其他旅客同时乘坐,不存在推搡、挤碰等情况。此外,涉案扶梯的设计安装均符合国家标准,且有专门维保人员定期维保,事发当日处于正常运行状态。这些事实表明,铁路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管理者,并不存在因不作为导致公共场所运行出现缺陷的情况。
其次,鉴定结果显示,曹大爷的死亡系其自身疾病所致,与铁路公司的经营管理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法院指出,公共场所管理者的责任范围和程度应符合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社会大众的普遍认知和理性期待。曹大爷生前存在严重的心脏疾病发病隐患,其发病身亡本身具有不可预见性,且该类疾病客观上有效救治时间短。因此,要求铁路公司在非特殊时段安排专人值守扶梯并无相关依据,也超出了铁路公司运营管理的合理范围。
最后,法院认为,铁路公司的工作人员在事发后及时到达现场,了解情况并积极寻求救助,急救部门也在合理时间内赶到现场并采取了相关急救措施。铁路公司基于其自身和场所所具备的条件,已竭尽所能履行了相应救助义务,并不存在过错。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驳回了乔某等人的全部诉请,认为铁路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乔某等人不服,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最终再次驳回了乔某等人的全部诉请。
这事儿一出,网上也炸开了锅。有网友说:“这铁路公司也太不负责了吧,连急救设备都没有,太不应该了!”也有网友反驳:“这事儿也不能全怪铁路公司,大爷本身就有病,这事儿谁也预料不到。”
那么你对此事怎么看?欢迎留言!
来源:趣谈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