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5G、物联网(IoT)和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广泛应用,标准必要专利(SEP)的许可实践已成为全球科技竞争的重要战场。2025年3月5-7日,由知产前沿新媒体主办的第三届知产前沿信息通信论坛(IFIF 2025)在深圳中州万豪酒店圆满闭幕。本次论坛以“标准必要专
随着5G、物联网(IoT)和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广泛应用,标准必要专利(SEP)的许可实践已成为全球科技竞争的重要战场。2025年3月5-7日,由知产前沿新媒体主办的第三届知产前沿信息通信论坛(IFIF 2025)在深圳中州万豪酒店圆满闭幕。本次论坛以“标准必要专利许可 全球新态势 新发展 新规则” 为主题,来自智能手机、物联网、流媒体领域的实施方代表,以及各大专利权人、专利池管理人代表,同法律从业者、专家学者们齐聚一堂,共探SEP治理新范式。
在3月6日的大会上,思韬知识产权运营合伙人武兵带来“中国法院裁决标准必要专利司法定价的考量与实践”的相关观点分享。
一、问题的提出
标准必要专利(SEP)的司法定价问题,源于技术标准与专利权的交叉领域。在通信、音视频等行业,SEP持有者需遵循“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原则进行许可,对标准必要专利进行定价,是FRAND原则的体现。标准制定组织通常将标准必要专利定价问题留给专利权人和实施人之间通过双边谈判解决。
但是,商业谈判在实践中具有局限性,双方利益诉求往往存在根本差异,加之信息不对称等因素,使得达成许可协议变得困难重重。当商业谈判陷入僵局时,司法定价作为一种公正、权威的第三方定价机制,便显得尤为重要。它不仅能够为商业谈判提供纠纷解决方案,还能促进商业谈判回归理性,使双方基于合理的预期提出和接受报价。常因双方利益冲突、信息不对称陷入僵局。司法定价作为一种第三方中立机制,不仅为纠纷解决提供基准,更通过法定化FRAND原则,推动市场回归理性。
由此可见,司法定价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其必要性体现在两方面:其一,商业谈判的局限性。SEP许可涉及复杂的技术价值和市场利益分配,权利人与实施方往往对专利价值认知差异巨大,加之保密协议限制信息透明度,谈判极易破裂。其二,司法裁判的补充作用。通过法院裁决确定合理费率,既避免专利滥用导致的“劫持”现象,也防止实施方“搭便车”,从而维护市场秩序与技术创新的平衡。
二、中国司法定价实践
(一)自上而下法
自上而下法是一种以标准相关领域的行业累积许可费率为基础,通过专利持有比例来确定具体许可费率的方法。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缺少可比协议或专利价值难以评估的场景。
1. 优点
(1)理论逻辑清晰:以专利持有比例确定许可费率,操作起来相对简单明了,便于理解和应用。
(2)减少主观性:依托大量分析和研究报告作为定价依据,降低了人为因素对定价结果的影响。
(3) 避免专利堆叠:从理论上一定程度防止了因专利数量叠加而导致的不合理许可费用累积。
2. 缺点
(1)忽视专利质量差异:默认所有专利对标准的贡献价值均等,这与实际情况不符,尤其是对于专利规模较小的权利人,可能导致定价偏差。
(2)行业累积费率难确定:目前仅有2G、3G、4G等领域有相对明确的行业累积费率,对于5G等新兴领域缺乏有效的参考标准。
(3)操作复杂:需要借助大量经济学分析和技术专家参与专利核点等工作,增加了操作难度和成本。
3. 考量因素
包括行业累积费率、专利必要性、专利贡献度、专利持有比例以及地域特殊性等。这些因素在不同案件中可能具有不同的权重和影响,需要综合考量。
(二)可比协议法
可比协议法是通过参照已有的在先许可协议,经过比较调整推算涉诉专利的许可费率。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存在充足可比协议的场景。
1. 优点
(1) 客观反映专利的市场价值:基于市场主体实际达成的许可协议,能够较为真实地体现专利组合的市场认可度和价值。
(2)灵活性高:可以根据协议与案件之间的差异进行调整,适用于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
(3)易于理解和接受:以商业谈判达成的许可为基础,权利人和实施方都比较容易理解和接受。
2. 缺点
(1)可比协议选取主观性:由于在先协议与诉讼场景难以完全契合,选取哪个或哪些协议作为可比协议存在主观判断空间。
(2)透明度不足:部分协议因保密协议或信息不对等原因无法公开,可能导致可比协议的不完整性。
(3)难以匹配动态市场变化:技术迭代、市场环境变化等因素可能导致原有协议不再适用于新案件。
3. 考量因素
在适用可比协议法时,需要考虑多个因素。首先是协议的可比性,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案件中指出,选择可比协议时要考虑许可谈判环境、许可主体的相似性、许可专利的相似性以及许可条款的相似性。其次是协议拆解的科学性,例如对于一次性支付许可费的协议而言,除许可费外还包含商务条款,如何科学拆解协议是一个难题。最后是拆解费率调整的合理性,由于协议与案件不可能完全匹配,拆解后的费率需要进行合理调整才能适用于案件。
(三)两种方法在司法中的适用
在司法实践中,方法的选择取决于证据情况和具体案件的特点。以ACT v. OPPO案为例,法院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综合考虑了多种因素,最终确定了合适的定价方法,更加印证了司法定价应以证据为基础。
同时,方法选择与领域相关但不存在必然性。例如,在4G标准必要专利领域,虽然通常认为自上而下法更常用,但在OPPO v. 诺基亚案中,可比协议法也被成功应用。此外,两种方法不存在相互验证的必然性,因为它们的理论基础不同,即使在某些情况下得出的费率趋同,也不能简单地认为二者可以相互验证。
在司法适用中,两种方法都要以 FRAND 为核心,符合商业规则和许可惯例,也要符合法律原则,通过结果来判断哪种方法更适用于具体案件。
三、可比协议法的中国司法实践——以ACT v. OPPO案为例
在ACT v. OPPO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对可比协议的选择标准进行了细化,提出了许可标的、许可地域范围、被许可方的相似程度、专利实施规模以及许可谈判环境五个具体要素。比如,若所有在先许可协议的许可地域范围相同,那么在选择可比协议时,该因素就不再具有参考价值。而且,可比协议的选择是一个择优过程,基于考虑因素选择出的最佳可比协议,并不代表其他协议不可比,只是相对而言不是最优。随着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变化,最佳可比协议也可能改变。此外,这五个因素之间的关系需要综合考虑,没有哪个因素具有一票否决权,也并非每个因素权重都相同。
在可比协议的拆解方面,最高院在案件中采用“许可费÷产品销量”来计算许可费率的方法,这种方法虽然简单明了,但存在改进空间。它的局限性在于,其前提是假设在先许可的实施人和涉案专利的被告享有完全相同的许可条件,然而每个案件、每个实施人都各不相同,这种方法缺乏通用性,且忽略了许可惯例,如商业折扣、折现系数等对许可费率的影响,无法准确反映谈判条件和市场环境。
在许可费率的确定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将拆解出的费率直接适用于被告应当支付的许可费率。需要注意的是,该费率具有个案化特点,会因不同案件的证据差异而变化。而且,根据不同被告之间的差异,如实施规模、销量等,许可费率也可以进行调整。
四、需要进一步讨论的问题
(一)如何克服可比协议选择标准僵化?
在实际案件处理中,当事人提供的众多在先协议可能只有一部分被法院最终采纳。为了避免因选择标准僵化而导致的专利组合价值偏差,后续需要探索如何综合考虑其他协议,更全面地评价专利组合价值,对可比协议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估,从而更加科学地选择和应用可比协议。
(二)如何确保协议拆解方法的科学性?
目前,不同法院在协议拆解方法上可能存在差异。为确保科学性,可以借鉴精细化审理的理念,引入更多专业力量参与协议拆解过程。通过技术专家和经济学家的深入分析,结合具体案件的证据和实际情况,制定更加合理的拆解方案,使拆解出的费率更符合市场规则和法律要求,从而辅助法院判断许可费率。
总之,中国法院在标准必要专利司法定价方面已经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但仍面临诸多挑战和需要完善的地方。未来,随着技术的发展和市场的变化,我们需要不断探索和创新,以更加科学、合理的方式解决司法定价问题,推动标准必要专利领域的健康发展。
编辑:Sharon来源:知产前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