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原告主张的GIF图在板块相关内容中占比极低,不构成对原告权利作品的实质替代,原告证据中,也仅显示少量用户发布有关赛事GIF图的情况,且大多附议评论性语言;碎片化使用体育赛事作品的GIF图无法使作品处于“被获得”的状态和结果:相较于足球赛事,GIF图对涉案作品的使用是碎片化使用,此时并没有将连续的、相对完整的足球赛事提供给网络用户,也难以让网络用户完整地感知足球赛传递的思想感情和艺术美感,所以涉案“gif”图的片段化提供行为难以满足网络用户获取作品的基本需求,从而几乎不可能使得作品处于“被获得”的状态和结果。
因此,被诉行为客观上不构成对原告作品的实质性利用和替代效果,也不会对其市场价值和营销造成实质性的不利影响,没有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故而不能认定侵害了原告权利。法院没有采信被告答辩意见,理由如下:
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不仅要从形式上看行为是否符合第24条第1款所列情形,还要看行为实质上是否会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以及是否会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涉案GIF动图由连续画面构成,在呈现效果上与短视频类似,而原告提交的其与某视频平台签订的2022年卡特尔世界杯版权许可使用协议表明,短视频属于央视对其播出的赛事节目以及有关内容的利用方式之一,因此:1)被告未经许可将59场赛事节目中的精彩片段以GIF动图的形式通过APP向公众传播,必然会对原告正常播出的赛事节目产生影响;
2)公众通过被告提供的“文字描述+精彩画面GIF动图”直播形式以及回看服务,即可较为迅速、直观了解2022年卡塔尔世界杯进程、精彩环节与赛事结果,一般无须再通过原告播放渠道了解相关内容,如此势必降低原告节目的收视率,对原告广告收益产生一定影响,进而损害原告的财产性利益。
基于上述分析可知,被诉行为不符合第24条第1款规定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之要件,构成侵权。2018俄罗斯世界杯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制作并向公众提供843段GIF格式视频,覆盖了2018世界杯相关场次电视节目的全部精彩画面,构成著作权侵权。被告辩称将二次编辑的GIF动图用于新闻报道构成合理使用,理由是:
涉案文章为在赛后战报以对客观发生的比赛事实为对象,进行的文字描述,配图均为客观事实记录且用于对文字描述的展现,时长均在5秒以内,动图界面小且无法进行扩大、放大。因此,被告对于涉案赛事内容的合理使用行为,仅为文字内容提供生动说明,与原告的直播、点播服务没有任何可比性。GIF动图实际上是多张视频静态图片的拼接,究竟属于摄影作品还是类电作品原告也未能清晰说明。(注:本案适用2010著作权法)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没有证明使用涉案赛事内容属于不可避免的情形,合理使用抗辩不成立。不过法院酌定赔偿额时也考虑了GIF动图的特点,即格式文件呈现的画面尽管连续,但时间较短,且清晰度不高。
被告上诉时继续主张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同样未获主张。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定性,认定如下:
涉案赛事节目为类电影作品,其保护的内容为基于连续画面形成的独创性表达;对于涉案赛事节目中的片段和部分,只要其播放的连续画面能够形成独创性表达即应当受到保护,而并不是仅能保护完整的剧集呈现;被诉GIF动图在呈现方式上亦是连续画面,且再现了涉案赛事节目中具有独创性的部分,一审判决认定构成侵权并无不当;被告合理使用抗辩缺乏依据——从使用方式上不属于“不可避免的再现”,从使用程度上也明显超出合理的范围:1)2010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第(三)规定,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2)被诉侵权GIF动图均系对涉案赛事节目的选取剪切生成,且多为涉案赛事节目的内容浓缩和核心看点,连续点击观看即可基本获得涉案作品的大致内容,与涉案作品具有较高相似性,甚至可以替代涉案作品,被诉侵权GIF动图从使用方式上并非属于不可避免的再现,从使用程度上也明显超出合理的范围。
2018俄罗斯世界杯案里有个细节是,原告起诉时用词一直是“GIF动图”,被告答辩用词是“gif图”,具体情况明天看。
来源:Yunfang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