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IF动图侵权案例(3)

B站影视 电影资讯 2025-08-31 20:05 1

摘要:消除影响是在行为给权利人造成不良影响时的一种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此种不良影响通常是名誉上的不良影响;本案中,原告证据虽能证明被控侵权行为给其财产利益造成损害,但并未举证证明该行为使其名誉受到不良影响,而财产利益损失可通过损害赔偿予以弥补,在此情况下,原告诉请被告

卡塔尔世界杯案中,原告起诉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

法院没有支持被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的主张,理由是:

消除影响是在行为给权利人造成不良影响时的一种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此种不良影响通常是名誉上的不良影响;本案中,原告证据虽能证明被控侵权行为给其财产利益造成损害,但并未举证证明该行为使其名誉受到不良影响,而财产利益损失可通过损害赔偿予以弥补,在此情况下,原告诉请被告承担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依据不足,不予支持。消除影响诉求方面,本案双方都未上诉,2018俄罗斯世界杯案中原被告都上诉了:该案原告上诉时继续主张被告遮挡央视台标和比分数据,不当剪裁比赛节目画面的行为,可能给央视和原告造成恶劣的影响,原告要求被告消除影响的方式于法有据,一审法院认定被告无需承担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赔偿损失方面,原告索赔经济损失1000万元,法院支持450万元,处理情况大致如下:

原告主张参照卡塔尔世界杯赛事节目权利许可使用费计算被告赔偿经济损失金额,算法如下:

1)原告提交的版权许可协议显示央视许可其他8个网络平台享有2022年卡塔尔世界杯赛事使用权,许可使用费为14.75亿元,涉案卡塔尔世界杯总共64场赛事,平均到每场赛事权利许可使用费约为2305万元。

2)被告共提供59场赛事节目内容的实时直播和点播,对应4.1亿元商业对价,算法是:

被告侵权提供的GIF动图内容是2022年卡塔尔世界杯足球赛事的核心画面,这些核心视频内容占卡塔尔世界杯足球赛事节目的比重在30%以上,按照30%比重计算,59场赛事×2305万元×30%≈4.08亿元。

3)侵权GIF动图对应5676万元-7980万元商业对价,算法是:

A.每场比赛时长为90分钟,平均到每秒的授权许可费用约为4267.94元/秒;

B.被告提供的单个GIF动图时长约为6-14秒,取中位数平均每个GIF动图时长按10秒计算,涉案侵权GIF动图共1330段,侵权内容总时长约为13300秒;

C.按照4267.94元/秒计算,被告应当支付5676.36万元商业对价(13300秒×4267.94元/秒≈5676.36万元);

D.因涉案侵权GIF动图是涉案赛事核心精华部分,按照6000元/秒计算,被告应当支付7980万元的商业对价(13300秒×6000元/秒=7980万元)。

4)围绕索赔和算法,原告提交版权许可协议证明许可费用;提交涉案app平台数据情况,拟证明被告平台及涉案APP知名度极高,用户数量庞大;提交涉案赛事热度情况,拟证明卡塔尔世界杯收视率火爆,具有极高的市场价值;提交同类案件判决(原告都是央视国际,都涉及赛事GIF动图),主张同案同判。

被告认为涉案“gif”图占原告主张全部赛事比例极低,不会对其市场价值和营销产生影响,原告主张的损害赔偿金额过高,具体来说:

1)涉案行为并未损害原告主张作品市场价值;

2)被诉行为属于合理使用,合理使用制度有利于平衡著作权人私法权益保护和社会公共利益,避免作品的传播和使用被绝对垄断;

3)在涉案“gif”图未构成对原告主张权利作品的实质替代,也没有对其市场价值和营销产生影响,尤其是在现今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断创新技术手段和运营模式的客观发展态势下,司法平衡需要促进技术创新和商业发展。

前面提到过法院没有支持被告合理使用抗辩。赔偿额问题上,法院认为无法采信原告算法,因为其中14余亿许可费是授权8个平台的使用费,公式中含有原告对GIF动图时长进行推算的部分。鉴于双方都无法证明原告损失和被告获利,本案应适用法定赔偿,酌定时考虑了以下因素:

1)赛事传播价值;

2)被告过错程度:世界杯开播前,央视即公开发布版权声明,被告作为知名网络平台,对此理应知晓。然而被告在世界杯期间,在明知无授权的情况下,仍以GIF动图形式传播59场赛事,具有明显过错;

3)被告侵权获利:本案虽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被告获利,但原告取证显示,被告在app世界杯专区投放物流快递广告,而被告在这一专区内提供侵权GIF动图等显然有助于为此专区吸引流量,增加此专题下广告收益;

4)参考协议及相关判决:央视与字节协议的许可费用是14.5亿元;原告提交的2018俄罗斯世界杯足球比赛GIF动图案中,843余段GIF动图涉及38场赛事,法院判赔经济损失400万元;

5)被告的侵权行为侵害了原告多项著作权及邻接权。

2021东京奥运会案件中,原告主张惩罚性赔偿,举证时除了提交国家版权局版权保护预警名单(2021年7月22日)和央视版权声明(2021年4月30日),还提交了和被告之间的其他著作权侵权纠纷,拟证明一点网聚公司有过多起侵犯央视播出节目著作权的侵权诉讼,符合“故意”且“情节严重”的惩罚性赔偿适用要件。

该案法院认为在案证据无法确定计算基数,因此本案尚不具备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件,但是在酌定赔偿额时考虑了被告过错等因素,全额支持原告关于经济损失的索赔。具体来说:

惩罚性赔偿的法律依据是著作权法第54条第1款,根据该规定,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前提之一是能够确定赔偿数额的计算基数,而根据在案证据尚不足以确定原告实际损失数额、被告违法所得数额,或与被控侵权行为类似的权利使用费。在此情况下,因根据在案证据无法确定计算基数,故本案尚不具备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件。

第1款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法院依据第54条第2款酌定赔偿额时考量下列因素:

1)东京奥运会的传播价值;

2)被告的过错程度:央视在东京奥运会召开之前即公开发布版权声明,明确指出除已获授权机构外,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任何媒体平台传播赛事视音频内容及相关素材。被告作为新闻资讯平台运营主体,对此理应知晓。然而,被告却在东京奥运会举办期间,在明知未获授权的情况下,仍以GIF动图形式传播东京奥运会开、闭幕式及170场体育赛事节目的部分精彩画面,具有明显过错。

3)被告的侵权获利(没有直接获利类证据,但被告专区有广告投放,提供“文字描述+精彩画面GIF动图”形式的直播及回看服务”显然有助于专区吸引流量、增加专区广告收益,因此,涉案GIF动图的使用有助于被告增加财产性收益);

4)参考协议及相关判决(此处相关判决是指2016里约奥运会GIF动图案判决,该案中GIF动图涉及2016年里约奥运会开、闭幕式与90场赛事节目,数量为1460段,法院确定的经济损失数额为350万元)。

最后看一下这类案件的答辩点。

来源:Yunfang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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