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版权侵权指控方面:1)原告未能提供任何具体事实,证明ROSS直接或间接复制了任何受版权保护的Westlaw内容。2)原告指控缺乏具体事实支持,无法证明ROSS的侵权行为。3)原告主张的法律批注和关键编号系统都是法律规则的直接引用,属于公共领域内容,不够版权保护
被告在2020年7月13日提交驳回动议,双方随后在8月20日提交相关法律意见,内容概括如下。
ROSS请求法院根据Rule 12(b)(6)驳回原告的版权侵权和合同干扰指控,理由主要是:
版权侵权指控方面:1)原告未能提供任何具体事实,证明ROSS直接或间接复制了任何受版权保护的Westlaw内容。2)原告指控缺乏具体事实支持,无法证明ROSS的侵权行为。3)原告主张的法律批注和关键编号系统都是法律规则的直接引用,属于公共领域内容,不够版权保护。合同干扰指控方面:1)原告未能提供任何事实,证明ROSS指示、控制或诱导LegalEase违反合同。2)原告指控缺乏具体事实支持,仅基于推测。法律适用和时效性方面:1)ROSS认为,加州与本案的联系最为紧密,应适用加州的法律。2)根据加州的法律,原告的合同干扰指控已超过时效期限。原告则表示反对,其中版权保护范围方面,强调:1)ROSS未经授权复制了Westlaw内容,包括West Headnotes和West Key Number System(WKNS),这些内容是原告经过数十年努力创建的,具有版权保护;2)提供版权注册证书,证明其对Westlaw内容拥有有效的版权。
法律适用和时效性(Choice of Law and Statute of Limitations)问题上,原告认为,根据特拉华的法律,应适用特拉华的三年时效期限,且该期限尚未届满。原告还指出,即使适用加利福尼亚州的法律,时效性抗辩也不成立。
被告在2020年12月13日提交答辩,内容主要涉及两原告声称被告通过获取Westlaw平台内容(包括法律批注和WKNS关键编号系统)来开发竞争性法律研究平台,构成版权侵权和合同干扰,但被告否认未经授权获取和复制Westlaw内容,声称其使用的是不受版权保护的、公共领域的法律意见书(judicial opinions)。被告主张:1)根据美国法律,司法意见和联邦及州法律(包括行政法规)不属于版权保护范围,因为这些内容是政府官员撰写的,属于公共领域;2)案例和法律原则——包括政府法令原则(government edicts doctrine),也不应受版权保护。
政府法令原则是政府法令不受保护原则的简称,由1834年的Wheaton v. Peters案(最高法将判决交由出版社出版,但强调没有任何出版社可以主张判决版权)、1888年的Banks v. Manchester案(最高法认为法院就法官履职完成的著作不能主张版权,包括判决意见、案件陈述、判决摘要、批注等)和Callaghan v. Myers案(最高法认为出版判决的出版社不能对判决主张版权,但出版社可就其撰写的解释性信息主张版权,因为撰写信息的作者不具有宣布法令的权力)发展而来。(美国和我国法系不同,这里的背景是美国法官是lawmaker造法者,我国不是。)
近年来被提的比较多的案例是Georgia v. Public Resource.Org, Inc.。《乔治亚州官方法典(注释版)》(以下简称“注释法典”)内容包含法律文本及其历史发展、编辑批注、注释等。其中,注释内容包括司法判决曾经对某一条文做过的见解摘要、州司法部长(或称检察总长)对某条文的相关意见,与该条文有关的法律论文列表及其他相关数据。(Code Revision Commission v. Public.Resource.Org, Inc. (1:15-cv-02594)District Court, N.D. Georgia)(Code Revision Commission v. Public.Resource.Org, Inc. (17-11589)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Eleventh Circuit)(Georgia v. Public.Resource.Org, Inc., 140 S.Ct. 1498 (2020))
注释内容是律商联讯和乔治亚州签订协议,在法典修订委员会指导监督下编撰而成,律商联讯基于该协议享有在乔治亚州独家出版“注释法典”的权利。2013年,非营利组织Public.Resource.Org购买了186卷印刷版“注释法典”,扫描文本后:1)上传到自己的网站供公众免费获取;2)将电子版复制到U盘,邮寄给乔治亚州的各个立法者;3)向其他组织和网站提供文本复制件。2015年7月,乔治亚州法典修订委员会起诉该组织,主张前述行为构成版权侵权。该组织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宣告其行为不侵权。双方都认同“注释法典”法规部分不受版权保护,有争议的是注释部分的可版权性。
一审法院认为注释受版权保护,判决修订委员会胜诉;第十一巡回法院二审基于政府法令原则认定注释不受版权保护;最高法2020年4月底5:4判决注释不受版权保护。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根据“政府法令原则”,被授权发表具有法律效力言论的官员不能成为他们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创作的作品的作者,因此也不能对这些作品进行版权保护。本案中,法律修订委员会在和律商联讯合作编制注释时行使了立法机关的权利,在编写和出版“注释法典”时是乔治亚州立法机构的延伸,编写法典注释属于行使立法权的行为,相关行为产生的“注释”为履行法定职责产生的结果,应当适用“政府法令原则”,不对其提供版权保护。
还有一个是CSA案(Canadian Standards Association v. P.S. Kight Company, Limited; PS Knight Americas, Incorporated; Gordon Knight. No.1:20-CV-1160)
原告加拿大标准协会CSA编辑自愿性标准和规范并在加拿大进行版权登记,其中40%的作品被纳入加拿大法律法规体系。被告P.S.等公司编撰了与原告七个版权标准相竞争的版本,在美国进行版权登记,并在网站上提供下载。原告收购被告业务失败后,向德州法院提起版权侵权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案件应使用加拿大法律,鉴于加拿大法律不认可合并原则(一种思想只能以一种方式表达时,该表达不受版权保护)和政府法令原则(政府制定的法令不受版权保护),判定被告侵权成立。被告上诉后,美国第五巡回上诉法院改判不构成侵权,理由是:1)法律适用方面,根据伯尔尼公约,外国作者在美国享有的版权保护应与美国作者相同,一审法律适用有违伯尔尼公约且客观上会导致对加拿大作者的保护强于对美国作者的保护。本案应适用美国版权法判定被告是否在美国侵犯了外国版权;2)原告权利基础方面,二审法院认为涉案作品本身受版权保护,但一旦被纳入法律法规,就成为政府实体的“法律”,进入公共领域,本案中原告作品已被纳入法律法规,在美国不受版权保护;3)被诉行为定性方面,二审法院认为被告本质上是在复制和分发加拿大法律,其行为不构成版权侵权。
被告也否认故意诱导LegalEase违反与原告的合同,声称其行为是基于对法律内容的合法获取和使用,且未违反任何合同条款。在对原告诉状内容逐一回复后,被告提出七条抗辩理由:
(主张问题)原告合同干扰索赔未能陈述可成立的主张,无法获得法律上的救济。(双重赔偿问题)由于原告已经对LegalEase提起诉讼并达成和解,针对其合同的所谓干扰行为,原告已获得或即将获得赔偿,因此其再次主张赔偿构成了双重赔偿,应被禁止。(时效问题) 原告的合同干扰索赔已过加州州法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应被禁止。(善意行为)ROSS的行为是基于善意进行的,依赖于LegalEase代表、代理人和/或员工提供的信息,并且ROSS合理地相信这些行为是合法、适当且必要的。任何被指控违反法律的行为(如果确实存在)都是无意的,并且尽管ROSS采取了合理的措施来避免此类违反,但仍然发生了。(衡平法原则)原告的合同干扰索赔整体或部分因衡平法原则而被禁止,这些原则包括同意、放弃、懈怠和禁反言。(第三方过错) 在不承认任何责任且不承认原告遭受任何损失或损害的情况下,原告的合同干扰索赔整体或部分因第三方的过错而被禁止,对此ROSS不应承担责任。(禁令救济)原告无权获得禁令救济,因为任何所谓的对原告的损害都不是立即的且不可弥补的,原告在法律上有足够的补救措施。ROSS还提起了反诉,具体情况明天看。
来源:Yunfang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