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二审开庭,男方两度哭诉冤枉

B站影视 日本电影 2025-03-25 20:58 2

摘要:据男方亲属、被告人母亲甄女士此前向媒体介绍,2023年5月1日,在中间人见证下,27岁儿子和24岁女子在阳高县举行订婚宴,男方给了女孩一半彩礼10万元(迎娶时付另一半)和一枚7.2克金戒指,她和丈夫还有儿子共同在字据上摁了手印,承诺结婚一年后,面积90多平方米

3月25日上午9点,备受关注的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在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案件不公开审理。

庭审持续约4小时,下午1时许庭审结束,未当庭宣判。

2023年5月1日,山西大同阳高县席某某与女子订婚,次日在婚房发生关系后,女方控告男方强奸,事件引发热议。

同年12月25日,一审法院阳高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席某某构成强奸罪获刑3年,席某某当庭上诉。

此次二审开庭前,席某某母亲郑女士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其子一直坚持自己无罪,如果二审维持原判,她会坚持继续申诉,“我不会停下来的”。

庭审结束后,郑女士称女方未出庭。据郑女士介绍,其儿子席某某在庭审中情绪激动,两次哭诉,称自己冤枉。

一、订婚第4天女方报警称被未婚夫强暴

据男方亲属、被告人母亲甄女士此前向媒体介绍,2023年5月1日,在中间人见证下,27岁儿子和24岁女子在阳高县举行订婚宴,男方给了女孩一半彩礼10万元(迎娶时付另一半)和一枚7.2克金戒指,她和丈夫还有儿子共同在字据上摁了手印,承诺结婚一年后,面积90多平方米的婚房房产证上加上女方名字。

订婚当日,两位准新人的签字摁手印签订的订婚收彩礼协议显示,如结婚前男方反悔,订婚戒和10万元彩礼款女方不予返还;如结婚前女方有反悔,订婚戒和10万元彩礼必须返还男方。

保证书

5月2日,按照当地风俗,女方举行回门宴。当日下午,两位准新人回到婚房发生关系。

“女方当天让我儿子马上回家要房本,加上她的名字,把后面迎娶时要给的另外10万元彩礼给她。当时我们没有那么多钱,房本也不在手跟前,她就闹情绪,告我儿子强奸。”

事发婚房

甄女士称,当日准丈母娘找准女婿谈话并录音,要求必须房产证上加名并补上剩下10万元彩礼。

订婚第4天,也就是5月4日,女孩向阳高县警方报案称被小伙强暴。

甄女士说:“5月4号,我在县公安局当着民警的面写了保证书,承诺给她加名。5月5号家人拿回来房本,但女方说晚了,说不珍惜她。”

5月5日,甄女士的儿子涉嫌强奸被警方从婚房带走立案调查,后被刑拘。

二、一审获刑3年,男方当庭上诉

2023年12月25日,阳高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备了这起受关注的订婚强奸案,被告人席某某因犯强奸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5月2日下午,在阳高县某小区的房屋内,被告人不顾被害人的反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被害人于当晚打电话报警。经阳高县公安局侦查取证,于5月5日对被告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违背被害人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该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构成强奸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

本案审判长接受采访时表示,被告人席某某强奸一案,在网络上被传播为“以告强奸进行敲诈”“订婚强奸案”等。法院受理后高度重视,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

据本案一审审判长介绍,5月2日中午,被害人一方按照当地习俗宴请席某某。饭后,席某某和被害人一同前往席某某位于阳高县某小区某楼14层的房内,席某某向被害人提出发生性关系,遭到被害人拒绝,被害人称等结婚后再说。之后,席某某不顾被害人反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事后,被害人情绪激动,实施了点火烧卧室柜子和客厅窗帘等行为,还逃出房间通过步梯下至13层呼喊“救命”,后被席某某强行拖拽回房内。期间,被告人拿走了被害人手机,直到回家途中,被害人母亲打来电话,被告人才将手机归还被害人。当晚,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警。

经侦查人员对被害人身体检查,被害人左右大臂、右手腕均有淤青;对现场进行勘查,发现卧室的窗帘被拉下掉落,客厅的窗帘有被烧过的痕迹。侦查人员也调取了小区监控录像,该录像显示被害人在逃出房间通过步梯下至13层后又被席某某强行拖拽回案发现场14层房内。

侦查人员对被害人进行询问,被害人称其在与席某某谈恋爱期间,曾明确向席某某表示过自己反对婚前性行为。被害人母亲也证实,事后被害人哭诉其被席某某强暴了。法院认为,双方系恋爱关系,虽已按民间习俗订婚,但并未登记结婚,席某某违背被害人的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

法院审理还查明,事发后被害人亲属为了促成被告人、被害人的婚姻,与被告人亲属积极沟通,希望被告人和被害人尽快到民政局登记结婚,同时表示为了减轻被告人家庭的经济压力,部分彩礼可以后补,但双方协商未果。法院认为,虽然事后双方有协商的情节,但不影响认定席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一审法院宣判后,席某某当庭便表示上诉。

三、男方家属对案件部分认定情况存疑

在接受媒体记者采访时,郑女士表示对该案部分认定情况存疑。

她出具的刑事上诉书提到,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席某某)强行与女方(吴某某)发生性关系”与客观证据不符。她表示,席某某称二人有亲密接触,但无实质性性行为。

上诉书披露,2023年5月4日,警方在阳高县人民医院医生协助下对女方提取其阴道及内裤上的分泌物,女方称内裤“没有清洗过”。5月6日,女方在警方的带领下到大同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检查,医院诊疗手册显示“处女膜完整,未见新鲜破口”。5月19日,大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部分内容显示“送检的女方内裤、阴道擦拭物、卫生纸上可疑斑迹中均未检出人精斑及STR分型”。

对此,郑女士表示,对于女方处女膜完整问题,检方解释有些情况存在不确定性,与处女膜形态有关。对于鉴定书称送检物均未检出人精斑及STR分型,检方未做详细解释。

该案引发关注后,2024年1月31日,女方将10万元彩礼和戒指退还至婚介所。当天,婚介所工作人员通知郑某某取回上述财物,但其拒绝领取,仍坚持提起诉讼。

郑女士称,通过彩礼纠纷案调取的《阳高某婚介服务部登记表》载明:吴某某与席某某认识之前,吴某某疑似有两次相亲经历,“我看到登记表上把之前两次的相亲经历划掉了,其中一次疑似在2022年7月14日,吴某某相亲成功,同月21日失败。”郑女士出具的《阳高某婚介服务部登记表》复印件证实了前述登记信息。

婚介服务登记表

上述婚介所工作人员的《询问笔录》显示,吴某某在该婚介所的登记时间为2022年6月15日,席某某的登记时间为2022年12月3日。

郑女士称,席某某曾告知她,上述婚介所的媒婆疑似曾将其儿子介绍给吴某某,但对方没看上。她希望,二审法院能对吴某某在与席某某认识之前的疑似相亲情况进行调查。

3月25日下午,男方父亲发长文曝光案件细节,讲述了案件详情。男方父亲在长文中表示女方态度前后不一。男方父亲称对无罪及胜诉始终抱有信心。

来源:忻闻访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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