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处理结果 起诉部门败诉 投诉举报1044次当事人被纳入泉州市职业索赔信息库

B站影视 日本电影 2025-09-01 09:10 4

摘要:昨日记者了解到,在投诉某商家后,因不满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石狮市市监局)的处理结果,阿江(化名)将该局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责令其重新依法处理。历经两审,其以败诉收场。

泉州网9月1日讯(融媒体记者 黄墩良)昨日记者了解到,在投诉某商家后,因不满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石狮市市监局)的处理结果,阿江(化名)将该局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责令其重新依法处理。历经两审,其以败诉收场。

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认定,阿江频繁地向12315平台进行投诉举报,且就同一订单反复投诉举报,其动机、目的不符合常理,所要求保护的利益不具有正当性或者没有保护价值。经查,阿江投诉举报1044次,被纳入泉州市职业索赔信息库。

案情: 认定“违法轻微”不予立案 部门反遭起诉

买了茶叶,阿江打起了两场官司。

去年7月15日,阿江向石狮市市监局邮寄投诉举报信,投诉内容主要为其在A公司开设的网店购买龙井茶叶,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实,该龙井茶叶属于假冒他人厂名厂址生产的假货。为此,阿江要求石狮市市监局责令A公司依法下架产品,依法查处;依据食品安全法和消费者权益法,A公司退一赔十,即退款1580元,并赔偿15800元。

石狮市市监局于同年7月22日收到该举报信,并于当日将该投诉举报信息录入12315平台。次日,该局对A公司进行调查,并于当日向阿江发送短信称:“经受理处理,你的投诉属于《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终止调解情形。针对举报事项,经核查商家已自行整改,鉴于被举报商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我局决定不予立案。”

石狮市市监局同时向阿江送达《行政处理告知书》。

然而,阿江不服该处理,于去年10月10日,将石狮市市监局起诉到洛江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局对其举报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责令重新依法处理。

一审: 千次投诉举报 超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边界

那么,阿江举报的目的何在?

经查明,石狮市市监局在12315平台通过阿江的手机号码查询,自该平台开通以来,截至2024年4月9日,在阿江名下投诉453次,举报421次,共计874次;截至2024年10月22日,在阿江名下投诉542次,举报502次,共计1044次。

去年5月31日,阿江被纳入泉州市职业索赔信息库。

法院认为,我国法律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有关行政机关投诉举报违法行为的权利,但举报人不因其投诉举报行为而当然享有原告主体资格。在该案中,阿江以A公司涉嫌销售假冒他人厂名厂址的茶叶向石狮市市监局举报,要求该局履行法定职责查处该行为。经该局调查,认为被举报商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立案,已经履行其法定职责。阿江提起诉讼,本质并非基于对自身权益的保护,而是要求石狮市市监局对被举报行为处以更严厉的苛责,该处理结果对阿江并未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影响,因此阿江与其举报事项的处理不具有行政诉讼法所指的利害关系。

此外,阿江在2024年4月至2024年10月期间投诉举报共170件,截至2024年10月22日累计投诉举报1044次,以上投诉举报行为明显超过了普通消费者合理投诉举报的次数,超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边界,其提起该案诉讼缺乏正当性。据此,阿江并不具有提起该案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据此,法院一审作出裁定,驳回阿江的起诉。

终审: 同一订单反复投诉举报 动机不符合常理

阿江不服该结果,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责令重新审理。

在上诉中,阿江认为,A公司经营假冒他人厂名厂址的茶叶的违法行为不属于违法轻微,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另查明,石狮市市监局提供的阿江在泉州地区的投诉举报情况记载,就A公司的案涉龙井茶叶,阿江于2024年3月以非2024年新茶属于假货、误导消费者为由进行投诉举报,6月又以虚假标注特级、欺诈消费者为由再次投诉举报,至7月,又以假冒他人厂名厂址生产假货、违反食品安全法为由第三次投诉举报。

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阿江频繁地向12315平台进行投诉举报,且就同一订单反复投诉举报,其动机、目的不符合常理,所要求保护的利益不具有正当性或者没有保护价值,一审裁定驳回其起诉结果正确,应予以维持。阿江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据此,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阿江上诉,维持原裁定。

责任编辑:林嵘

来源:事件透视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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