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解读】
一、条文主旨
第九十七条的核心在于通过灵活、便捷的方式开展诉讼调解,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同时兼顾程序的正当性和司法公信力。
二、条文内容解析
1. 调解的组织形式
(1)一人主持
适用情形:由一位审判人员(主审法官或合议庭成员)主持调解。
优势:
灵活性强,效率高,尤其适用于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如简易程序或小额诉讼案件)。
节省司法资源,减少当事人往返法院的负担。
典型场景:基层法院审理的邻里纠纷、小额债务纠纷等。
(2)合议庭主持
适用情形:由合议庭(三人及以上)共同主持调解。
优势:
适用于疑难复杂案件(如标的金额大、当事人矛盾激烈、法律关系复杂)。
多人协作能更全面分析案情,制定调解策略,增强当事人对调解结果的信任感。
典型场景:集团诉讼、涉及多方利益的重大民事案件。
2. 调解的地点
“尽可能就地进行”:
目的:便利当事人参与,减少诉讼成本(如交通、时间等)。
实践方式:
就地调解:可在当事人所在地、社区调解室、法院法庭等场所进行。
非固定场所:经当事人同意,也可通过电话、线上平台(如视频调解)等方式进行。
法律依据:
《诉与非诉衔接意见》第16条第1款规定,调解可在法院外的场所进行,但需注意维护司法公信。
3. 通知方式
“简便方式”:
具体形式:电话、短信、微信、口头传唤、托人带口信等非正式方式。
灵活性:相较于审判程序的严格传票制度,调解更注重效率和便利性。
限制:必须确保当事人知晓调解时间和地点,避免因通知不当导致程序瑕疵。
三、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的补充规定
1.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146-148条:
调解参与人:
当事人可亲自参与调解,也可委托特别授权代理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若需承担义务,必须经其同意并签署调解协议。
调解保密性:
调解过程不公开,协议内容一般不公开(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权益的除外)。
调解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调解中获知的秘密信息。
2. 《民事调解工作规定》
调解程序的启动:
可由当事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启动(需征得当事人同意)。
调解时限:
简易程序案件调解期限为7日,普通程序为15日,经各方同意可延长。
调解方式:
面对面调解:当事人同时在场协商。
背靠背调解:法院分别与当事人沟通,适用于矛盾尖锐的案件。
调解方案:可由当事人提出,也可由法院或调解员提出,内容可超出诉讼请求(需法院审查)。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作用的若干意见》
立案阶段调解:
案件立案后可立即启动调解,避免积压。
调解期限:一审简易程序案件不超过10日,普通程序不超过20日。
社会力量参与:
可引入人民调解组织、工会、妇联等第三方协助调解,提升调解成功率。
四、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要点
1. 调解程序的正当性与灵活性平衡
正当性要求:
调解必须基于当事人自愿,法院不得强迫或变相施压(《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调解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
灵活性体现:
调解程序允许简化流程,但需确保当事人知情权和选择权。例如,线上调解需提前告知当事人技术操作要求。
2. 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调解书的生效条件:
调解达成协议后,法院制作调解书并送达双方,经双方签收后即生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特殊情形可不制作调解书(如即时履行的案件),但需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调解失败的处理: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一方反悔的,法院应及时判决(《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3. 调解与审判的衔接
调解前置程序:
部分案件(如家事纠纷、小额债务)可优先调解,但不得强制所有案件均需调解。
调解与判决的转换:
调解失败后,法院应迅速转入审判程序,避免久调不决(《民事调解工作规定》要求调解时限明确)。
五、典型案例与常见问题
1. 典型案例
案例1:某离婚案件中,法院通过线上视频调解,双方在合议庭主持下达成协议,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生效,避免了公开审理的对立情绪。
案例2:在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中,法院邀请工会代表参与调解,通过“背靠背”方式化解矛盾,最终促成企业与员工达成补偿协议。
2. 常见问题
问题1:调解是否必须公开?
解答:调解过程原则上不公开,但当事人同意公开的除外(《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47条)。
问题2:调解协议是否具有强制执行力?
解答:经法院确认的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可申请强制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六、总结
第九十七条通过灵活的组织形式、便捷的调解地点和简便的通知方式,体现了民事诉讼调解“便民、高效、亲和”的特点。司法实践中,法院需在保障当事人自愿性和程序正当性的前提下,合理运用调解规则,实现“案结事了”。同时,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确保调解程序与审判程序有效衔接,兼顾效率与公平。
来源:左文说法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