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网络销售主播与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权益如何维护;退休后再次就业上岗,工作时受伤怎样维权;程序员与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离职后应不应该得到补偿……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开发布《宁夏法院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和典型案例。《法治日报》记者注意到,随
漫画/李海英
网络销售主播与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权益如何维护;退休后再次就业上岗,工作时受伤怎样维权;程序员与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离职后应不应该得到补偿……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开发布《宁夏法院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和典型案例。《法治日报》记者注意到,随着新产业、新业态、新平台的蓬勃发展,外卖配送员、快递员、网络主播、网约车驾驶员、网约家政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明显上升。与此同时,灵活用工下的弹性工作制、远程“云办公”等用工模式也在不断创新,日益复杂多样。由于新就业形态用工方式更为灵活多样,“去劳动化”特点明显,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准确判断平台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通常较难把握、争议较大,而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障。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包括超龄劳动者、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等特殊群体劳动争议案件,旨在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司法职能作用,规范企业用工,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宁夏经济高质量发展。
雇佣主播未签合同
法院确认劳动关系
宁夏某公司与中宁县某店铺合作进行网络直播销售。2023年7月,宁夏某公司雇佣李某到中宁县某店铺担任网络销售主播,李某的工作内容及报酬由宁夏某公司支付。李某供职期间,宁夏某公司一直未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亦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等,且欠付部分工资。2023年11月2日,因网络销售直播业务停止,李某离职。后李某申请仲裁确认双方于2023年7月10日至2023年11月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欠付工资,仲裁裁决支持了李某的请求。宁夏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应以事实优先原则为指引,充分考虑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和实际履行情况,对主体资格、劳动自主程度、平台经营者的管理程度、劳动收入的稳定性和劳动的持续性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从组织从属性、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三方面据实认定新就业形态下的劳动关系。从人格从属性来看,李某经宁夏某公司介绍到中宁县某店铺从事主播工作,宁夏某公司负责人在微信群内给李某制定工作规则、安排排班、给李某发放工资、对李某进行管理控制;从经济从属性看,平台企业掌握了李某从业所必需的生产原料,即李某网络直播销售的枸杞为宁夏某公司所有,且发放的工资为李某重要的生活来源;从组织从属性看,李某在网络直播时账号名称备注包含宁夏某公司信息,头像图片系宁夏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照片,李某是以宁夏某公司名义对外提供售卖枸杞服务。综合以上因素,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法院认定宁夏某公司与李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承办法官表示,对于有关企业与网络主播之间的法律关系,要立足具体案件具体分析,重点审查企业与网络主播之间的权利义务内容及确定方式,准确判定企业是否对网络主播存在支配性劳动管理,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超龄用工受伤致残
工伤待遇扣发违法
2018年9月20日,韩某入职某物业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023年3月12日,54岁的韩某在工作时不慎摔倒受伤。2023年4月20日,人社局认定韩某为工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后韩某与物业公司就工伤待遇协商未果,韩某于2024年2月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审查后以韩某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而物业公司为了逃避后续的赔付责任,一直扣着韩某的工伤保险不予发放。于是韩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其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物业公司支付韩某工伤保险待遇10.4万余元。
物业公司主张在韩某年满50周岁时也就是2019年10月18日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法院认为,2019年10月18日之后,双方自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均应恪守合同约定事项;物业公司为韩某缴纳社会保险至2024年9月10日,一直未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故双方的劳动关系一直存续。同时,工伤保险待遇是遭受工伤的职工所享受的法定待遇,物业公司将已报销的工伤待遇扣留不予发放属于违法情形,应向劳动者全额发放。对于劳动者之后报销相关社会保险待遇,应积极履行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不得再行阻拦。法院最终判决,解除韩某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物业公司支付韩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10.4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其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前提下,因工受伤的,应认定为工伤。本案中,韩某属于已参与工伤保险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因工受伤后应当享受符合法律规定的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遵守约定理应获偿
孙某于2019年4月入职某公司,担任软件开发岗位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宁夏银川,劳动报酬为基本工资+绩效形式。某公司系某甲公司全资子公司,孙某于2020年5月与某甲公司签订《入股协议书》,约定乙方(孙某,技术主管)出资54150元认购甲方(某甲公司)0.5%的股份。协议还约定:乙方在本协议约定的持股或分红期间,以及在退股或离职后两年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自行或与他人合作在甲方经营区域内经营、投资与甲方经营范围相同或类似的项目,否则乙方必须赔偿甲方的损失。
2021年12月,某公司将孙某调往其他项目,工资下调6级,调整为9000元。2022年1月30日,孙某因公司降薪填写《员工离职审批表》,某公司当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与孙某签订《员工离职保密协议书》,双方对需要保密的信息、保密责任、保密期限进行了约定。孙某陈述其离职后未从事相关行业,双方均认可孙某离职后某公司未向孙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2022年2月9日,孙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包括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等,仲裁裁决未支持孙某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孙某与某公司均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孙某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但因双方未约定具体经济补偿及标准,某公司应按照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向孙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又因孙某于2022年1月30日离职,某公司在2023年4月4日仲裁庭审中明确表示公司未禁止孙某到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或从事相同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单位工作,否认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可以视为某公司于2023年4月4日明确作出解除竞业限制条款的意思表示,应额外支付孙某3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法院经核算,判决某公司支付孙某共计95547.6元竞业限制补偿金。
接手公司终止合同
经济补偿合并支付
2016年1月26日某甲公司成立,高某于2016年7月到某甲公司工作,岗位为孕婴品区域总店长。2022年,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资产抵账协议》,约定某甲公司将所有资产包括运营的28家门店等作价抵偿某甲公司的债务。2022年2月1日,高某与某乙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期限自2022年2月1日起至2023年1月31日止,工作岗位为孕婴品区域组长。2023年2月1日,某乙公司向高某书面通知双方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关系终止,不再续签劳动合同。高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与某甲公司自2011年9月23日起至2023年1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某甲公司、某乙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甲公司将其全部资产抵顶给某乙公司,高某与某乙公司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前后,其工作岗位及内容并未发生变化,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在主张经济补偿或赔偿金时有权请求把在某甲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某乙公司在与高某劳动合同期满后未与高某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并不违反法律规定,高某主张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无法律依据,但是某乙公司依法应向高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因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均属于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给予的经济类补偿或赔偿,二者性质相似,补偿金亦涵盖在赔偿金范围内,即使劳动者未提出经济补偿金的诉请,在符合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下,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当对经济补偿金进行裁判。法院经核算后判令某乙公司向高某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3375.29元。
□ 法规集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相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相关规定
二、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来源:青海普法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