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大林和小丽协议离婚,约定女儿归小丽抚养,大林支付抚养费并承诺购买一套房产供小丽及女儿居住,由大林承担每月的按揭贷款,双方不得出售也无权单方处置该房产。房产购置两年后,大林以已组建新家庭、无经济能力再继续承担后续月供为由,诉请分割该房产,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大林和小丽协议离婚,约定女儿归小丽抚养,大林支付抚养费并承诺购买一套房产供小丽及女儿居住,由大林承担每月的按揭贷款,双方不得出售也无权单方处置该房产。房产购置两年后,大林以已组建新家庭、无经济能力再继续承担后续月供为由,诉请分割该房产,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不应得到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大林与小丽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大林离婚时承诺购房是为女方及女儿提供生活保障,现其以再婚后无力继续支付按揭款为由要求分割房产,不仅违反了协议约定,也将导致女方及女儿的居住利益落空。因此,法院应依法驳回大林的诉讼请求。
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来源:原创·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编辑:郭岚、王浩懿
初审:郝滋丽
复审:钟晓
终审: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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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吉林之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