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东北特色农产品广告合规指引

B站影视 日本电影 2025-03-24 13:51 1

摘要: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东北特色农产品经营活动健康发展,规范广告活动,提升农产品竞争力,助力东北经济的全面振兴,维护市场秩序及东北旅游市场的良好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东北特色农产品经营活动健康发展,规范广告活动,提升农产品竞争力,助力东北经济的全面振兴,维护市场秩序及东北旅游市场的良好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的东北特色农产品,是指东北地区特有的大米、海参、食用菌、寒地水果来源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具有东北地方特色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指引适用于沈阳市行政区域内农产品广告的发布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传统媒体、互联网平台、直播营销、产品包装等媒介形式。

第三条 农产品广告应当提高政治站位,坚持正确的广告导向。以健康的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恪守法律底线和道德底线,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内容,严禁借重大国事和政治活动等名义从事商业营销宣传。

第四条 农产品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严禁虚构产品功效、产地、荣誉、检测数据或科研成果,严禁对农产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农产品广告中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不得使用未经核实的“专利技术”等表述。

第五条  农产品广告用语应当理性客观,严禁编造“农业政策调整”等描述烘托、渲染紧张氛围;不得编造“最后一次机会”等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严禁利用疫情、灾害等故意营造焦虑情绪。

第六条农产品广告不得通过成分含量、产地范围等对比贬低竞争对手;严禁在广告中冒用或伪造地理标志、认证标识或他人注册商标。

农产品广告中使用地理标志、绿色食品标志、有机产品认证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不得模糊表述暗示,作引人误解的宣传。

农产品广告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须与证书编号一并使用。

第七条 农产品广告中宣称“一级”等质量等级的,应当符合相应的标准;使用“富硒大米”“高钙杂粮”等营养成分声称的,应当符合有资质的检测机构的检测结论。

第八条  农产品广告不得含有虚标原价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规定的内容;不得以捏造或散布涨价信息,以及雇佣人员制造抢购假象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农产品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第九条  农产品广告中表明附带赠送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不得使用未明示相关内容的“买一送一”等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

第十条  农产品广告涉及抽奖式有奖销售的,最高奖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

第十一条  农产品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顶级”“极品”和“第一品牌”等用语。使用“独家”“领先”等用语时,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对无法量化、难以自证的用语,应当谨慎使用。

第十二条  非药用农产品广告不得明示或暗示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记载的药用功效。

第十三条  已经通过审查的保健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内容为准,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保健食品广告涉及保健功能、产品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或者食用量等内容的,不得超出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范围。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不能代替药物,并显著标明保健食品标志、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

第十四条  农产品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五条选用广告代言人时要做好背景调查和风险防控,不能唯流量名气,要把政治素养、道德品行、艺术水准、社会评价作为选用广告代言人标准,坚决抵制违法失德人员,立足正确政治立场,捍卫法律底线。

广告代言人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作推荐;

第十六条  农产品广告不得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刊登、播放、张贴或者散发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农产品广告。

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农产品广告代言人。

第十七条  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农产品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农产品广告。

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农产品广告不得含有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该农产品和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等内容。

第十八条 农产品广告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农产品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软文等形式变相发布农产品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农产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第二十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健全广告合规管理制度,严格广告审核,避免广告风险。

第二十一条  本合规指引为行政指导性意见,不具有强制性,并将按照法律法规的修订动态调整。

来源:沈阳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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