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除微型以外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飞行活动,操控人员应当确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能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报送识别信息。
作者:陈军,天禾律师事务所
一、条文罗列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除微型以外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飞行活动,操控人员应当确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能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报送识别信息。
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飞行过程中应当广播式自动发送识别信息。
二、条文解读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主要阐述了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飞行活动中识别信息的报送与广播的具体要求,其目的在于利用技术手段加强飞行安全的监管力度。
1. 识别信息报送责任
除微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外,轻型、小型、中型、大型等其他类型的无人机在飞行过程中,操作人员必须确保其向国家统一的“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实时报送识别信息。这些信息包括无人机型号、登记信息、飞行状态(如位置、高度、速度等)以及操作者或组织者信息等,以便平台能够动态监控飞行活动。
2. 广播式自动发送识别信息
微型、轻型、小型无人机在飞行过程中需通过无线电等技术手段,自动广播识别信息。借此实现飞行过程中的实时识别与避让,避免与其他航空器或障碍物发生碰撞,同时便于监管部门快速定位和处置违规飞行行为。
3. 例外情况
微型无人机报送豁免:由于微型无人机性能限制(如空机重量<0.25千克、飞行高度≤50米),其无需向平台报送信息,但仍需在飞行中自动广播识别信息。
4. 技术实现与安全要求
相关无人机需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通信和定位模块,确保信息传输的稳定性和准确性。同时,监管部门需采取措施保障采集信息的安全,防止数据泄露或被非法利用。
5. 立法目的
通过统一平台整合生产、登记、飞行等多环节数据,形成全链条监管闭环。安全优先:减少“黑飞”“盲飞”风险,特别是在适飞空域(管制空域外)内,通过信息互通提升空域使用效率和应急响应能力。
来源:一舍法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