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大刘与朋友到某公司旗下的KTV包间唱歌。消费期间,大刘进行直播,随后发现手机前置摄像头拍出的照片出现紫色斑点,经检测系激光灯照射导致损坏。经沟通,店长表示KTV入口、收银台处都贴了提示,自己无责任。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未协商一致,大刘诉至法院。唱歌时手机被激光灯照
大刘与朋友到某公司旗下的KTV包间唱歌。消费期间,大刘进行直播,随后发现手机前置摄像头拍出的照片出现紫色斑点,经检测系激光灯照射导致损坏。经沟通,店长表示KTV入口、收银台处都贴了提示,自己无责任。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未协商一致,大刘诉至法院。唱歌时手机被激光灯照坏,责任该由谁来负?
——双方按各自过错比例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根据大刘提供的消费记录、损坏前后的照片对比、与店方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足以证明手机在KTV受损具有高度可能性。关于KTV提示义务,大厅虽有提示,但字体偏小,收银台相关警示语位置隐蔽,不足以引起消费者重视。故某公司作为经营者,明知激光灯可能损坏摄像头未充分提示,需承担主要责任;大刘自身存在过失,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来源:原创·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编辑:郭岚、楚婷
初审:郝滋丽
复审:钟晓
终审: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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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吉林之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