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公司在授权日采用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确定股票期权在授权日的公允价值,根据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方法,在授权日后,不需要对股票期权进行重新估值,行权模式的选择不会对股票期权的定价造成影响,即股票期权选择自主行权模式不会对股票期权的定价及会计核算造成
十一、选择自主行权模式对股票期权定价及会计核算的影响
公司在授权日采用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确定股票期权在授权日的公允价值,根据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方法,在授权日后,不需要对股票期权进行重新估值,行权模式的选择不会对股票期权的定价造成影响,即股票期权选择自主行权模式不会对股票期权的定价及会计核算造成实质影响。
十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
经核查,根据《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所需满足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均已达成。本次行权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中的有关规定,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有11名,其作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行权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三、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是否成就的情况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
1.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2.公司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二个等待期已届满且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符合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要求;
3.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行权的11名激励对象已满足公司《激励计划》及《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规定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监事会同意公司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对满足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的11名激励对象办理行权手续,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15.1530万份。
十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行权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行权满足《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行权条件;公司尚需就本次行权办理相关股份登记手续及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妙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大为股份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行权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六、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二)经与会委员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三)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四)《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五)《上海妙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期行权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8月27日
证券代码:002213 证券简称:大为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5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知于2025年8月22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会议于2025年8月27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连宗敏女士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应到董事7名,实到董事7名,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4票回避,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根据《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0名激励对象办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相关解除限售事宜。
该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关联董事连宗敏、林兴纯、高薇、何强已回避表决。
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对该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详情参见2025年8月28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上海妙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详情参见2025年8月28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为符合行权条件的11名激励对象办理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相关行权事宜。
《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详情参见2025年8月28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上海妙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期行权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详情参见2025年8月28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鉴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中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3.4650万份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律师事务所对该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详情参见2025年8月28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的法律意见书》详情参见2025年8月28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8月27日
证券代码:002213 证券简称:大为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6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知于2025年8月22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会议于2025年8月27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李文瑾女士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监事会对《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的情况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限售期已届满且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要求;
3.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10名激励对象已满足公司《激励计划》及《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规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监事会同意公司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对满足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10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手续,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9.6160万股。
《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详情参见2025年8月28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详情参见2025年8月28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同意公司本次注销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3.4650万份股票期权的相关事项。
《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详情参见2025年8月28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5年8月27日
来源:新浪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