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的一纸判决,揭穿了一场借助AI技术实施的“数字猥亵”——男子小明(化名)用AI软件将女性群友小美(化名)的微信头像生成衣着暴露、身体畸形的图片,不仅公开发到摄影群,还私信发送进行骚扰! 法院最终判决:小明的行为构成肖像权、名誉权和一般人格权
“你以为AI是玩具?有人却用它制造噩梦!”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的一纸判决,揭穿了一场借助AI技术实施的“数字猥亵”——男子小明(化名)用AI软件将女性群友小美(化名)的微信头像生成衣着暴露、身体畸形的图片,不仅公开发到摄影群,还私信发送进行骚扰! 法院最终判决:小明的行为构成肖像权、名誉权和一般人格权侵权,需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从摄影群到私信,持续羞辱”
小美和小明同在一个摄影交流群。小明未经小美同意,擅自将小美微信头像(一张普通肖像照)输入AI软件,生成了一系列“恶搞低俗图片”:
✅ 公开羞辱:将小美头像改成“胸部暴露”的动漫图,发到200人群里引发热议;
✅ 私信攻击:生成“三只手臂”“木头腿”的畸形图片,直接私信小美;
✅ 持续骚扰:小美多次制止,小明却变本加厉”
法院判决:群发侵犯肖像权+名誉权,私信侵犯人格尊严!
北京互联网法院明确认定:
1. 群发=双重侵权:
- 肖像权:AI图片与原始头像在脸型、蹲姿、手势高度相似,群成员能明确识别是小美;
- 名誉权:胸部暴露图片属于“侮辱性处理”,导致小美被低俗化讨论。
2. 私信=心理虐待:
- 畸形图片(如三只手、木头腿)刻意扭曲人类身体,造成小美心理屈辱,侵害人格尊严。
“技术不是违法的挡箭牌!”
AI恶搞为何构成侵权?法律解析
1. 肖像权:识别即侵权
- 只要生成的图片能被关联到具体个人,无论风格差异(动漫、写实),均属侵权。
2. 名誉权:公开即贬损
- 在群内发布暴露图片,直接引发他人对受害者的负面评价。
3. 人格尊严:畸形即侮辱
- 私信发送非人化图片(如三只手),属于精神虐待。
“AI生成内容≠免责借口!” 法院指出,工具的使用者才是责任主体。
结语:AI可以虚拟,但法律不会姑息!
小美的胜诉告诉我们:
- 你的身体尊严,不容技术践踏!
- 你的每一次反抗,都在为所有女性维权!
记住:
- 法律不保护“技术流氓”,只保护受害者!
- 遇到AI恶搞,勇敢说不!
来源:子曰不可说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