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注射用SHR-A1811(商品名:艾维达,通用名:注射用瑞康曲妥珠单抗)是自主研发的、以HER2为靶点的抗体药物偶联物(ADC)。可通过与HER2表达的肿瘤细胞结合并内吞,在肿瘤细胞溶酶体内通过蛋白酶剪切释放毒素,诱导细胞周期阻滞从而诱导肿瘤细胞凋亡。
注射用SHR-A1811(商品名:艾维达,通用名:注射用瑞康曲妥珠单抗)是自主研发的、以HER2为靶点的抗体药物偶联物(ADC)。可通过与HER2表达的肿瘤细胞结合并内吞,在肿瘤细胞溶酶体内通过蛋白酶剪切释放毒素,诱导细胞周期阻滞从而诱导肿瘤细胞凋亡。
SHR-A1811的设计理念是希望在维持Enhertu(DS-8201a)卓越疗效的同时,能进一步“减毒”:①增强毒素结合连接子的稳定性以避免毒素的不受控释放。②尽量不改变对拓扑异构酶I的抑制程度,尤其避免大幅提高其抑制活性。③较大程度地提升毒素的渗透性(PAMPA),以增强旁观杀伤。④在能较大程度提高渗透性的前提下,尽量选择亲水性高的毒素以匹配可能的高DAR值选项。⑤在保证疗效的前提下,尽量采用较低DAR值,减少毒素进入人体内的总量。
2025年3月19日,恒瑞医药宣布,其ADC药物SHR-A1811被中国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CDE)拟纳入突破性治疗品种,适应症为用于既往接受含铂化疗及免疫检查点抑制剂治疗失败的HER2表达(IHC≥1+)的复发或转移性宫颈癌。值得一提的是,该药于2025年5月在国内获批上市,用于治疗HER2激活突变且既往接受过至少一种系统治疗的不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NSCLC)成人患者。
2025年5月28日,在2025年美国临床肿瘤学会(ASCO)年会上,研究人员公布了SHR-A1811治疗HER2表达晚期妇科恶性肿瘤(Gynecol C)患者的II期临床试验的研究结果。
研究纳入了最后一次铂类治疗后6个月内复发的卵巢癌(OC)患者,以及对标准治疗无效的复发性/转移性子宫内膜癌(EC)或宫颈癌(CC)患者。入组患者接受4.8或6.4mg/kg剂量的SHR-A1811治疗(Q3W, IV)。试验的主要终点是根据RECIST v1.1的客观缓解率(ORR)。
截至2024年12月25日,共入组了108例患者,包括46例卵巢癌患者,27例子宫内膜癌患者和35例宫颈癌患者;ECOG PS: 71.3%,既往VEGFR抑制剂:53.7%,既往免疫治疗:24.1%。
试验结果显示,对于OC、EC和CC患者,客观缓解率(ORR)分别为56.1%、50.0%和63.6%,无进展生存期(PFS)分别为8.5个月、5.6个月和10.7个月。在4.8 mg/kg剂量队列中,对于OC、EC和CC患者,ORR分别为56.8%、52.0%和61.3%,PFS分别为8.5个月、7.2个月和10.7个月。在OC、EC和CC患者中,HER2 IHC 2+/3+的患者ORR分别为66.7%、43.5%和66.7%。
在安全性方面,≥3级的治疗相关不良事件(TRAEs)发生在84例(77.8%)患者中,最常见的是中性粒细胞计数下降(62.0%),白细胞计数下降(48.1%)和贫血(28.7%)。未报告导致治疗中断或死亡的TRAEs。
总的来说,SHR-A1811在HER2表达的晚期妇科恶性肿瘤患者中显示出令人鼓舞的抗肿瘤活性和可管理的安全性。
研究药物:注射用SHR-A1811(II期)
登记号:CTR20252583
试验类型:单臂试验
适应症:HER2表达复发或转移性宫颈癌(二线及以上)
申办方:上海恒瑞医药有限公司/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盛迪亚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用药周期
SHR-A1811的规格:100mg/瓶;用法用量:按方案规定使用。用药时程:按方案规定使用。
入选标准
1、自愿加入本研究,签署知情同意书,依从性好,能配合随访。
2、女性,年龄18-75周岁(包含18和75岁,以签署知情同意当日计算)。
3、经组织或细胞学病理确诊的宫颈癌。
4、既往经含铂化疗及免疫检查点抑制剂治疗失败。
5、在末线治疗期间或治疗结束后出现疾病进展,或毒性不能耐受(有明确证据)。
6、中心实验室确认HER2表达:受试者需要提供足够的新鲜或存档肿瘤组织标本,供申办方指定的中心实验室检测HER2的表达水平(石蜡块、石蜡包埋切片或新鲜组织切片均可,HER2检测的评分标准由中心实验室确定)。
7、至少有一个符合RECIST v1.1的可测量病灶(根据RECIST v1.1要求该可测量病灶螺旋CT扫描长径≥10mm或肿大淋巴结短径≥15mm);经过局部治疗的病灶,如明确证据证实,较治疗结束后有显著进展,可选为靶病灶。
8、ECOG PS评分:0~1。
9、预期生存期≥12周。
10、重要器官的功能正常。
11、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在首次用药前7天内血清HCG检查必须为阴性,而且必须为非哺乳期;且必须同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始直到试验用药品末次给药7个月内遵守避孕要求。
排除标准
1、经病理学确诊的组织学亚型为肉瘤组织,包含肉瘤成分的混合型肿瘤。
2、伴有未经治疗或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CNS)肿瘤转移,有脑膜转移病史或当前有脑膜转移的受试者。若受试者的CNS肿瘤转移已经接受过充分局部治疗(手术或放疗)且不需要接受激素治疗,同时神经学上恢复至基线(与CNS治疗相关的遗留体征或症状除外),且已稳定≥4周,则可入组。
3、开始研究治疗前4周接受过系统性抗肿瘤治疗,如果既往接受抗肿瘤治疗为小分子靶向治疗,则治疗结束与首次研究治疗间隔不少于该药物5个半衰期或7天,以较长者为准。
4、伴有临床症状的、无法良好控制的、或中度及以上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腹腔积液;如进行积液引流(诊断性胸腔穿刺术除外),在引流后至少稳定2周者可以入组(签署知情前允许根据诊疗常规给予浆膜腔内局部治疗)。
5、首次给药前7天内完成姑息性放疗。
6、既往或同时患有其它恶性肿瘤,除外已治愈的皮肤基底细胞癌、甲状腺乳头状癌,以及至入组经过充分治疗并已治愈≥3年且有证据证实无复发转移的其他恶性肿瘤。
7、根据NCI-CTCAE v5.0分级,既往抗肿瘤治疗导致的毒性尚未恢复至≤1级者(淋巴细胞计数降低、脱发、疲劳以及入组标准提及的实验室指标除外;根据研究者的判断,经与申办方协商后,部分可耐受的慢性2级毒性可除外)。
8、既往有需接受类固醇治疗的间质性肺炎/间质性肺疾病、非感染性肺炎(如放射性肺炎等);目前存在或疑似存在间质性肺炎/间质性肺病、非感染性肺炎,或其他活动性肺炎;以及既往接受免疫检查点抑制剂治疗期间发生过≥3级间质性肺炎。
9、伴有活动性肺结核者;入组前经过充分治疗并已停止抗结核治疗≥3个月者可以入组。
10、由肺部并发性疾病引起的已知肺损害,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潜在肺部疾病(例如,首次用药前3个月内出现肺栓塞、重度哮喘、重度慢性阻塞性肺疾病(COPD)、限制性肺疾病等)。
11、存在肺部受累的自身免疫、结缔组织或炎性疾病(例如,类风湿性关节炎、舍格林综合征、结节病等),或既往行肺叶切除术或全肺切除术。
12、有未能良好控制的心脏临床症状或疾病。
13、入组前1个月内发生过动/静脉血栓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脑血管意外、深静脉血栓及肺栓塞;如入组前存在肌间静脉血栓、输液港导管相关血栓,经研究者判断无风险者可以纳入。
14、入组前1个月内发生过NCI-CTCAE v5.0分级≥2级出血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咯血(单次发作咯血量≥2mL)、阴道出血、消化道出血;或筛选期存在伴有出血症状的放射性肠炎;基线期便潜血复测阳性且研究者判断有出血风险者,则不能入组;医源性操作所致咯血除外(包括但不限于气管镜、经皮肺穿刺活检等)。
15、入组前3个月内发生过消化道穿孔或瘘、尿道瘘、腹腔脓肿者;如已行人工造瘘或输尿管支架置入术等治疗,经研究者评估稳定者允许入组。
16、研究治疗开始前3个月内存在肠道梗阻或存在肠道梗阻的症状和体征或需接受肠外营养者,但如果已行手术治疗且梗阻完全解除可以进行筛选;既往接受过肠道支架植入术且至筛选期肠道支架仍未取出。
17、入组前1个月内发生过严重感染的受试者,包括但不限于需要住院治疗的感染并发症、菌血症、重症肺炎等;伴有任何需要静脉注射系统治疗的活动性感染的受试者,或在筛选期间、入组前发生原因不明发热>38.5℃。
18、活动性乙肝(定义为筛选期乙肝病毒表面抗原HBsAg检测结果呈阳性同时HBV-DNA≥500IU/ml)或活动性丙肝(定义为筛选期丙肝病毒抗体[HCV-Ab]检测结果呈阳性,同时HCV-RNA阳性)的受试者。
19、有免疫缺陷病史,包括HIV检测阳性,其他获得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或有器官移植史。
20、首次给药前28天内接受过除诊断或活检外的其他重大手术;首次给药前7天内经历创伤性小手术(活检、腔镜检查和引流术);存在非治愈性伤口(严重、非愈合或裂开)。
21、已知对SHR-A1811的任何成分过敏者。
22、妊娠期、哺乳期或计划在研究期间妊娠的女性受试者。
23、存在无法控制的精神疾病以及已知酗酒、吸毒或药物滥用、刑拘等其他影响研究程序完成的情况。
24、合并其他严重疾病,包括但不限于近3个月内发生的急性脑梗死、肝硬化失代偿期等。
25、根据研究者的判断,存在可能增加参与研究的风险、干扰研究结果或不适合参加本研究的其他任何情况。
研究中心
安徽合肥
福建福州
广西南宁
辽宁沈阳
山东济南
山西太原
陕西西安
云南昆明
重庆
天津
上海
北京
广东广州
河北石家庄
河南郑州
湖北武汉
湖南长沙
黑龙江哈尔滨
江苏无锡
江西南昌
具体启动情况以后期咨询为准
来源:yintahealt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