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之殇,何以制止?以“令”筑牢人身安全“防护墙”!

B站影视 内地电影 2025-03-20 06:32 1

摘要:家暴是家庭之痛也是社会之患、文明之殇,不仅危害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生命安全,而且会破坏家庭和睦、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对于家暴应零容忍。那么在遭受家暴时,应如何维权?

家暴是家庭之痛也是社会之患、文明之殇,不仅危害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生命安全,而且会破坏家庭和睦、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对于家暴应零容忍。那么在遭受家暴时,应如何维权?

基本案情

司某(女)和李某(男)结婚近5年,婚后育有一子,自孩子出生后,李某便暴露出家暴倾向,经常因琐事对司某进行殴打,司某曾报警并到妇联反映情况,李某书写过悔改保证书,保证不再殴打司某。

但事后李某不但没有收敛,反而多次通过微信、QQ、抖音等通讯工具发送信息和图片,对司某进行威胁、恐吓。司某对婚姻彻底失去信心,提起离婚诉讼。为避免受到更大伤害,司某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

法院审理

承办法官收到申请后,立即开启绿色快速通道,对证据材料仔细审查后认为,李某的行为对司某的人身安全及身心健康已造成威胁和损害,司某有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可能性,符合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遂依法作出裁定,禁止李某对司某实施威胁、辱骂、殴打等家庭暴力行为,并禁止李某骚扰、跟踪司某及其相关近亲属。

在向李某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时,法官对李某进行了严厉训诫、教育,并向李某释明反家庭暴力法的有关规定,告知其若违反保护令,将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保证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切实履行,夏邑县人民法院将人身安全保护令送达至当地妇联以及当事人所在派出所、村委会,联合各相关单位协助执行,合力监督和制止家庭暴力再次发生。

法官说法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具有强制力的法律文书,是反家庭暴力法创设的重要制度。面对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民法院在施暴者与受害者之间筑起的一道“防护墙”,用法治之手扼住“家庭暴力”的咽喉,给家暴受害人撑起一把法律的“保护伞”。

2023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进一步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确立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一是扩大保护群体适用范围,不限于家庭成员,恋爱、交友、终止恋爱关系、离婚后等非家庭成员都可以受到保护。二是扩大不当行为规制范围,不限于肢体暴力、精神暴力等行为,纠缠、骚扰妇女等干扰生活安宁的行为,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等侵害人格权的行为,或者存在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都可以构成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形。

在遭受家庭暴力时,请于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电话或者向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反映或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必要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九条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四条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依照反家庭暴力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

第三条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的“家庭暴力”。

供 稿:夏邑法院蒋昊伸、耿一铭

审 核:张宗磊

编 校:赵鹏博、贾共鑫、李鑫源

来源:靖琪育儿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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