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数字化时代的大潮中,网购已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随着网络交易市场的日益繁荣,一些不法商家也趁机浑水摸鱼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商品,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面对这些状况,消费者的维权行为引发了广泛关注,尤其是“知假买假”与正当维权之间的界限
在数字化时代的大潮中,网购已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随着网络交易市场的日益繁荣,一些不法商家也趁机浑水摸鱼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商品,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面对这些状况,消费者的维权行为引发了广泛关注,尤其是“知假买假”与正当维权之间的界限,更成为社会热议的话题。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退还货款14280元。
2024年9月,消费者赵某在网络购物平台上,从被告某百货商行经营的淘宝店铺(美国韦诺生物科技),购买了6瓶进口烟酰胺单核苷酸NAD胶囊。尽管商品详情页用中文详细描述了产品信息,并附带了“消费者告知书”,明确提示商品无中文标签和检疫报告,且可能与我国质量标准不同,所以在使用过程中由此产生的纠纷或是损失等风险,将由消费者个人承担。但赵某某仍支付了货款并收到了从香港发货的商品。然而,他并未使用这些商品,而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家退还货款并进行十倍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预包装食品必须附有中文标签和说明书,这是国家强制性规定。而本案中的商品并未符合这一标准,且其含有的NMN成分在我国未获得相关许可,因此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基于此,法院支持了原告赵某某要求退还货款14280元的诉讼请求。
然而,鉴于商家在购买过程中,已明确告知商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原告仍进行购买,故法院并未支持赵某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
法官说法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是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之一,它直接关系到我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因此,作为食品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确保所售商品的质量和安全。同时,我们也应警惕“知假买假”现象的发生。
2024年8月22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知假买假”者主张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予以支持。一些消费者利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来谋取私利,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诚信原则,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本案仅支持商家退还消费者购物款,没有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定。体现了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设置初衷,实现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与维护生产经营秩序两种价值取向的衡平,既惩治食品领域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又引导消费者诚信、理性维权,对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来源:天津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