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种草营销”满足了年轻人更高效、精准的消费需求,但同时,不少广告营销躲在“好物分享”“生活经验”身后,虚假宣传、误导性消费屡禁不止。“种草经济”产业链暗藏“灰色地带”,法律界有关人士呼吁,“种草营销”行业标准、管理规则等仍待进一步厘清。
“种草”如今已成为许多年轻人爱用的网络流行语之一,可以理解为普通消费者以分享自身经历的方式开展商品营销或推介活动。
近些年,在新消费浪潮中,各式各样的新品牌如雨后春笋,“你方唱罢我登场”。细究这些品牌的“爆火”路径,其中不乏“种草营销”“网红带货”的身影。
“种草营销”满足了年轻人更高效、精准的消费需求,但同时,不少广告营销躲在“好物分享”“生活经验”身后,虚假宣传、误导性消费屡禁不止。“种草经济”产业链暗藏“灰色地带”,法律界有关人士呼吁,“种草营销”行业标准、管理规则等仍待进一步厘清。
“被种草者”起诉维权难
“我们很遗憾地告知你,由于不能认定交易相对方的身份,你的起诉被驳回了。”当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的办案法官说完这句话时,李姝就知道,她的这次消费维权难以为继了。
2018年4月,李姝在一家直播平台上看到一则视频,当中的几只宠物猫萌态尽显、惹人怜爱,看得她“被种草了”,忍不住联系视频发布者咨询购买事宜。不久,她便在回信的指引下,添加了所谓“商家”的微信,并表达了想要购买视频中一只金渐层宠物猫的意向。
微信聊天中,李姝被“商家”告知,金渐层宠物猫的售价是8200元,另外还要支付航空运输费用300元,需给他的微信转账8500元即可。
“我当时也想到过,他收了钱不发货怎么办。”回想起当时的情景,李姝仍懊悔不已。她在转账前曾要求“商家”提供身份信息,对方并无异议,很快就给她发来了一张身份证照片。看到上面有身份证号及姓名“王刚”等信息,她没再多想就转了账,而后便在家期待萌宠的到来。
殊不知,李姝等来的却是“货不对板”,以及后来一场长达4年时间的“揪心”维权。
快递寄到李姝家后,她发现到货的宠物猫只是一只普通猫,与自己在微信上指定购买视频里的那只金渐层宠物猫相比,样貌特征完全不同。于是,她赶紧在微信上联系“商家”,强烈要求退货。然而,消息发出后便如泥牛入海,对方再也没有了回音。
3个月后,李姝来到兴宁区法院递交材料起诉“王刚”合同违约,要求对方退货退款并赔偿损失。兴宁区法院立案庭的农法官接案后,根据她提供的身份信息,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向“王刚”寄送了应诉材料。然而,公告时间结束后,“王刚”并未现身应诉。
“多年的审判经验告诉我,商家很可能冒用了他人的身份信息,凭此骗取消费者信任。”果不其然,联系微信平台调查核实的结果,验证了农法官的判断:所谓“商家”的实名认证姓名并非“王刚”,且该微信号在不同时期还有着不同的实名认证信息。在李姝消费前后一段时间,该微信号的实名认证姓名是“戴旭”。
虽然不能认定“商家”的实际身份信息,李姝还是抱着试一试的态度,转而起诉“戴旭”。
法院送达应诉通知后,远在湖南某乡村的戴旭发来了所在村委会出具的一份证明,证实他一直是该村常住人口,从未变更户口和身份信息,没有任何不良信誉记录,更没有开过网店或做过微商。亲属也表示可能是他的个人身份信息泄露了,被他人冒用于微信实名认证。
李姝对此并不服气。在法庭组织下,她和戴旭通过远程视频方式相互发问、质询,结果发现对方是一位年纪颇大的农村老人,操作智能手机都不太熟练,更别说用微信与消费者流利交流、售卖商品和收款了。
最终,连李姝自己也不能认定戴旭就是向她售卖宠物猫的“商家”。兴宁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现有证据尚不足以充分证明李姝和戴旭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因此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2022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发布《中国法院2022年案例》,这起由“种草营销”引发的案件赫然在列。
“种草营销”责任待明确
“种草经济”野蛮生长,过度“种草”和虚假“种草”屡禁不止。疯狂“种草”之后,大规模“拔草”势在必行。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数据显示,2022年,以“种草营销”见长的直播购物诉求22.09万件,同比增长1.15倍,较2020年增长5.01倍。
据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谢素恒介绍,全区法院2019年以来共受理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2110件,平均每年以38%的幅度递增,增长势头迅猛。
可以预见,随着电商产业深入发展,“种草营销”带给我们无限消费机遇的同时,也将给产业管理者带来巨大挑战。日前,记者随机采访30多名年轻消费者,询问他们是否在购物时受到过“种草”推荐的影响。结果显示,近八成受访者有被网络“种草”坑过的经历,而超六成的受访者认为护肤品、化妆品是网络“种草”容易踩雷的产品。
“‘种草’是个良心活,也是技术活。”一名受访者表示,就她个人观察,目前涉足“种草营销”的创作者,“约三成创作者存在‘无脑’推荐的问题,纯属把‘种草’当‘恰饭’工具。”
“种草”过程中的陈述与事实不符,到底属于虚假广告还是一般的虚假宣传,抑或是纯粹的表达失误?目前,广西多地市已加大对虚假宣传、误导性消费行为的打击力度。
广西桂胜律师事务所王新安律师认为:“关于‘种草营销’,目前仍然缺乏明确、具体的标准或规则。”
“种草”来势汹汹,除了提醒消费者睁大慧眼、兼听则明,还应该建立起更加完善的监管机制,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22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发布了《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对网络直播营销、外卖餐饮等群众普遍关切的问题作出回应,对直播平台、社交平台及其中经营者的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李姝似乎看到了曙光。她说:“按照规定第12条,我可以起诉直播间运营者,如果对方不能证明已经以足以使消费者辨别的方式标明其并非销售者并标明实际销售者,那么法院将会判决直播间运营者承担责任。”她还认为,根据此规定第13条,她可以起诉直播平台经营者,如果后者不能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的真实姓名、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法院将会支持她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向平台经营者请求赔偿。
“这项规定的出台并不意味着我们的脚步可以放缓,修订并出台新的电商法迫在眉睫。”王新安律师表示,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电商法,仅仅明确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申请加入平台的其他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如要求平台经营者核验、登记和更新其他经营者的真实信息,以及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消费者权益不受侵害等。但在以“种草营销”为代表的新兴电商业态中,提供平台的经营者、负责“引流”的运营者、实际销售的交易者之间,三者的责任关系并未厘清。
“‘种草营销’仍有不少问题亟需明确。如,纯粹的商品消费体验和‘种草营销’如何区分;‘种草’出现不真实或构成虚假宣传时,各方责任如何判定;消费者如何维权,等等。”王新安律师说,要将明星、网红“种草”行为等纳入监管范围,明确以“种草”等形式变相发布商业广告,其内容虚假、误导消费的广告代言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来源:天津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