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5年5月21日,宝安区沙井街道2025-2026年管网清疏及其他水务设施清淤服务项目-沙井街道石围排水渠(民主大道管渠段)及管道项目工地发生一起淹溺事故,造成1人死亡。
2025年8月21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公布了《宝安沙井石围排水渠(民主大道管渠段)及管道清淤项目“5•21”一般淹溺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5月21日,宝安区沙井街道2025-2026年管网清疏及其他水务设施清淤服务项目-沙井街道石围排水渠(民主大道管渠段)及管道项目工地发生一起淹溺事故,造成1人死亡。
调查组认定,宝安沙井石围排水渠(民主大道管渠段)及管道清淤项目“5·21”一般淹溺事故是一起因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而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清淤作业单位:广州市运通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通公司),成立日期:2012年4月19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5937285067,法定代表人:刘某,注册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城区大道1号之一,资质等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等。经营范围:水污染治理、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等。
2.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1)承包单位:深圳市宝安排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排公司),成立日期:2015年11月12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306655C,法定代表人:邬某,注册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大浪社区27区创业二路111号宏发玺玥大厦2901。资质等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经营范围:工程管理服务、市政设施管理、生态恢复及生态保护服务等。
(2)监理单位:深圳市宝安区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安建设监理公司),成立日期:1993年11月29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86649E,法定代表人:伍某群,注册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上合社区33区大宝路83号美生慧谷科技园3.5.6栋美谷6栋五楼,资质与等级:工程监理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甲级、工程监理房屋建筑工程专业甲级。经营范围: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项目管理等。
(3)发包单位:深圳市宝安区水务局(以下简称区水务局),负责人:吴某锋,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二路96号。
3.涉事项目概况
(1)事故项目概况
涉事项目名称为宝安区2025-2026年管网清疏及其他水务设施清淤服务项目--沙井街道石围排水渠(民主大道管渠段)及管道清淤项目(以下简称涉事项目),主要实施内容为:沙井街道石围排水渠(民主大道管渠段)及管道清疏。
2025年5月18日,涉事项目按清淤方案进行机器人清淤,因过程中机器人被困井室,故采取围堰封堵降低管道水位。5月19日开始搭设上、下游两处围堰,于5月20日完成搭设并验收。
5月21日上午9时10分,运通公司作业人员喻某松、胡某碧等6名工人来到涉事位置,宝安建设监理公司监理员余某翔、宝排沙井分公司林某现场监管。上午先抽管渠内的积水,直至13时许开始人工配合机器人清淤。16时许,吸污车装满离开现场到卸污地点进行卸污且管道积水仍较深,于是暂停清淤作业继续实施抽排降水。
因吸污车往返时间较长,岳某于16时许自行离开了清淤现场。18时许,吸污车返回到作业现场,但现场未进行清淤作业。19时20分许,余某翔自行离开就餐。
19时30分许,运通公司喻某松发现下游围堰渗水量增大,喻某松从道路上搬了一袋土袋到涉事点位的岸边准备进行堵漏。胡某碧提醒喻某松要向班组长汇报并经同意后再作业,喻某松未听取其建议便自行使用搬到岸边的土袋和搬动围堰靠近底部已有土袋到围堰顶部叠起填补渗水处,期间围堰突然局部决口,导致其被水冲进管渠。
涉事位置及围堰搭设示意图(见图1、图2)。事故发生地点是沙井街道民主大道石围排水渠下游围堰处(见图3)。涉事排水渠下游围堰抢险后情况(见图4);涉事排水渠下游围堰垮塌后遗留小土袋(见图5);事故现场打捞出的清淤作业抽泥管;涉事工人被打捞上来后,未见系挂安全带、安全绳等防护措施。
图1涉事位置及围堰搭设示意图
图2涉事围堰搭设截面图
图 3 沙井街道民主大道石围排水渠下游(事发后状态)
图 4 涉事排水渠下游围堰抢险后情况
图 5 涉事排水渠下游围堰垮塌后遗留小土袋 (白色土袋为现场抢险搭设)
通过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对人员进行询问及专家论证,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是:涉事工人喻某松安全意识淡薄,发现围堰渗水量增大,在未系挂安全带、安全绳的情况下自行进入河道内进行堵漏作业,在搬动围堰已有土袋填补渗水处的过程中破坏了围堰的稳定性,导致围堰局部垮塌,人被急流冲至管渠内,造成本起事故。
(一)直接原因分析
1. 涉事工人违反清疏作业专项方案作业,发现围堰渗水量增大的情况,未按要求穿戴五点式安全带、绑好安全绳,仅身穿防水裤自行进入河道内进行堵漏作业。
2. 涉事工人在搬动围堰已有土袋填补渗水处的过程中破坏了围堰的稳定性,导致围堰局部垮塌,人被急流冲走至管渠内(存在淤泥),防水裤被灌满水后,其难以站立和行动,从而造成本起事故。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 经事故调查技术专家组对事故现场勘察、对围堰的验算及论证分析等,技术专家组成员一致认定如下:涉事临时围堰方案及现场搭设均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要求,使用过程中临时围堰处于稳定状态。事故主因是,喻某松在未向现场管理人员请示及未穿戴齐备安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擅自进入河道内违规搬动土工袋,破坏临时围堰结构,导致临时围堰局部垮塌,被急流冲入管渠死亡。
2. 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粤南〔2025〕病鉴字第23号)鉴定意见:喻某松符合溺死。
(三)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1. 运通公司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1)运通公司未认真教育和督促工人严格执行清疏作业专项方案,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工人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情况下进行堵漏作业并破坏了围堰稳定性的事故隐患。
(2)项目负责人谢某玲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工人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情况下进行堵漏作业并破坏了围堰稳定性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安全主管岳某,在工人未撤离作业场地时,擅自离开现场,未认真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工人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情况下进行堵漏作业并破坏了围堰稳定性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 宝安建设监理公司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监理员余某翔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在工作未完成收尾、工人未撤离作业场地的情况下先行离开作业现场。
根据事故调查情况,调查组对事故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认定和追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涉事工人喻某松安全意识淡薄,发现围堰渗漏,在未系挂安全带、安全绳的情况下私自进入河道内进行堵漏作业,在作业过程中围堰突然决口,人被倒灌的河水冲至管渠内,造成本起事故,应对本起事故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已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责任。
(二)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1. 运通公司项目负责人谢某玲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及时消除工人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情况下进行堵漏作业并破坏了围堰稳定性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对本起事故负管理责任,建议由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2. 运通公司安全主管岳某,在工人未撤离作业场地时,擅自离开现场,未认真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工人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情况下进行堵漏作业并破坏了围堰稳定性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应对本起事故负管理责任,建议由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三)对有关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运通公司未认真教育和督促工人严格执行清疏作业专项方案,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工人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情况下进行堵漏作业并破坏了围堰稳定性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对本起事故负管理责任,建议由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四)建议企业内部处理的人员
宝安建设监理公司监理员余某翔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在工作未完成收尾、工人未撤离作业场地的情况下先行离开作业现场,建议由宝安建设监理公司对其进行内部处理,并在调查报告批复后一个月内将处理结果报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
来源:二氧化碳研究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