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8月22日,国务院新闻办在“高质量完成十四五规划”新闻发布会上,点名“东北雨姐”“三只羊”,并宣布建立“黑名单+重点监管”制度。一纸禁令,再次敲响直播电商的法治警钟。直播间不是法外之地,流量再大、粉丝再多,也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要真正刹住这股歪风,仅靠封号远远
《时评:对违法“网红”不仅应封号,还要给予经济处罚与追究法律责任》
8月22日,国务院新闻办在“高质量完成十四五规划”新闻发布会上,点名“东北雨姐”“三只羊”,并宣布建立“黑名单+重点监管”制度。一纸禁令,再次敲响直播电商的法治警钟。直播间不是法外之地,流量再大、粉丝再多,也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要真正刹住这股歪风,仅靠封号远远不够,必须用高额经济处罚与刑事、民事、行政立体追责,让违法者“人财两空”,方能以儆效尤。
封号只是“拔网线”,疼一时,却不疼一世。对头部主播而言,账号可以更名重生,团队可以改头换面,资本可以换马甲继续收割。唯有把违法成本提高到让其“肉疼”,才能遏制侥幸心理。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披露,一年多来已删除违法商品信息454.1万条,关店5.8万家,查处案件10.5万起,涉案金额动辄数亿元,而罚款金额却常常只有销售额的零头。如此悬殊的收益—成本比,无异于“罚酒三杯”。建议监管部门依据《电子商务法》《广告法》顶格处罚,将“没收违法所得+销售额数倍罚款”写进行政裁量基准,并建立全国统一的“直播违法收入追缴池”,把每一分钱都追回来。
经济处罚之外,更须追究法律责任。虚假宣传可触《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虚假广告罪;销售伪劣食品、药品可触《刑法》第三章第一节;偷逃税则可能构成逃税罪。要让“刑责”落到自然人,而非仅限于公司。主播是直播内容的生产者、受益者,也是违法意图的策动者,理应承担直接刑责。对屡教不改者,检察机关可探索“从业禁止令”,禁止其在三到五年内从事直播经营活动,彻底断其复播之路。
平台也不能再躲在“技术中立”的盾牌后。直播电商具有实时、互动、私域特征,平台既是“房东”,又是“保安”,更是“广告发布者”。对于明知或应知主播违法仍默许、纵容甚至流量扶持的,应依据《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承担连带责任。平台内部必须设置“黑名单技术闸口”,一旦识别到已被列入国家黑名单的身份证、银行卡或人脸特征,立即封禁并上报。对失职平台,可启动“暂停业务、下架App”等顶格措施,倒逼其建立真正的合规体系。
从长远看,还需补上立法短板。现行《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对直播场景的规定仍偏原则,主播、MCN、平台、商家之间的责任边界模糊。应借《数字经济促进法》立法契机,增设“直播经济专章”,把“黑名单+强制信息披露+先行赔付”三大机制上升为法律条文;同时赋予消费者集体诉讼权,鼓励公益诉讼组织针对“套路带货”提起惩罚性赔偿诉讼,让亿万用户成为24小时在线的“民间监管员”。
“东北雨姐”“三只羊”的倒掉,应成为直播行业由野蛮走向规范的拐点。对违法网红,不仅要拔掉网线,更要罚到倾家荡产,判到无处遁形。只有让法律长出牙齿,让流量归于责任,直播电商才能告别“秀场”,回归“商场”,真正服务于高质量发展大局。
来源:刑事大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