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小美的母亲意外离世,生前欠下外债尚未清偿,留下的遗产仅为登记在其与小美父亲名下的一套房屋,也是家庭唯一房产。后查明,该债务系小美母亲的个人投资,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小美的父亲收入不稳定。若债权人起诉追讨,法院应否为年幼的小美保留必要遗产份额?
小美的母亲意外离世,生前欠下外债尚未清偿,留下的遗产仅为登记在其与小美父亲名下的一套房屋,也是家庭唯一房产。后查明,该债务系小美母亲的个人投资,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小美的父亲收入不稳定。若债权人起诉追讨,法院应否为年幼的小美保留必要遗产份额?
——应当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本案中,小美母亲生前所欠外债系其个人投资,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先析出一半归小美父亲个人所有,剩余部分才属于小美母亲的遗产部分。考虑到小美父亲收入不稳定,存在失业风险,唯一一套房产被拍卖后,小美父亲的收入显然不足以支撑小美成年前的生活。因此,即使遗产的实际价值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当为小美保留适当的遗产,以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
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来源:原创·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编辑:郭岚、王浩懿
初审:郝滋丽
复审:钟晓
终审: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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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吉林之声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