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第一条为维护“中国起源地”的信誉,加强对“中国起源地”标识的管理,规范“中国起源地”标识的使用,保障标识的规范使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更好地推动中国起源地各项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中国起源地”标识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中国起源地”的信誉,加强对“中国起源地”标识的管理,规范“中国起源地”标识的使用,保障标识的规范使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更好地推动中国起源地各项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起源地”标识著作权人为起源地文化传播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4-P-00126979,由起源地文化传播中心进行管理,未经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
第三条起源地文化传播中心对“中国起源地”标识的使用实行统一监督和管理。“中国起源地”标识的使用应当遵循本规定。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因工作需要使用“中国起源地”标识的,应当向起源地文化传播中心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主要用途和使用范围,经授权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经授权使用“中国起源地”标识的单位和个人,未经起源地文化传播中心书面同意,不得转授权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六条“中国起源地”标识由标准图形和“中国起源地”中英文文字组成,图形可单独使用,也可与文字组合使用。
第七条“中国起源地”标识在使用时,必须根据规定式样使用,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不得任意修改、变形或变色,不得透叠其他色彩和图案。
第八条使用“中国起源地”标识的单位应当尊重和爱护标识,严格规范使用,积极维护标识的专用权。
第九条授权使用“中国起源地”标识的单位和个人,单位和个人的名称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十日内需向起源地文化传播中心备案,备案后方可使用“中国起源地”标识。
第十条未经授权使用“中国起源地”标识的行为,起源地文化传播中心将追究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侵犯“中国起源地”标识的行为,可以向起源地文化传播中心举报。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起源地文化传播中心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中国起源地”标识
起源地文化传播中心
2025年2月20日
来源:中国起源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