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惊!一张判决书20多处法律错误 法官王召刚在某央媒案中严重错判

B站影视 欧美电影 2025-08-25 12:42 4

摘要:在山东淄博乔新国诉山东鲁峻文化科技发展公司(某央媒山东运营机构)一案中,山东省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法官王召刚为了做实被告愿意还款的所谓“事实”,公然在判决书中篡改证词,把原告和被告聊天记录“巧妙”颠倒,从而形成对被告极其不利的“证据”;庭审程序严重违法;判决依据

在山东淄博乔新国诉山东鲁峻文化科技发展公司(某央媒山东运营机构)一案中,山东省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法官王召刚为了做实被告愿意还款的所谓“事实”,公然在判决书中篡改证词,把原告和被告聊天记录“巧妙”颠倒,从而形成对被告极其不利的“证据”;庭审程序严重违法;判决依据的原告证据“莫须有”;违反法律关于合同解约的规定;双重标准取证:整个判决书前后矛盾,适用法律错误居然高达20 多处。在这些前提下,王召刚做出了匪夷所思的荒唐判决。

事实复原

时间回到2021年初,山东鲁峻文化科技公司承担了某央媒山东运营机构的运行任务。为更好的开展工作,鲁峻公司(央媒山东机构)在全省发展区县制作中心。乔新国分别与2021年4月21日和5月21日签署了承接某央媒山东运营机构张店区和临淄区制作中心的协议,合作时间一年,乔新国缴纳了视频编审费4万元(每区县2万元)。协议在乙方(乔新国)责任义务中规定:“按时完成协议制定的工作计划、目标、任务”,乔新国任务是提供视频30条(每区县15条,央媒免费播出)。乔新国接手两个中心后,一直没有拍摄和传送视频,严重违约。2021年12月4日,乔新国以“啥也没有干成,再说我们也是外行”为由,提出退款。山东机构请示上级部门,上级认为理由不充分不予批准。但是乔新国一直在交涉退款事宜,鲁峻公司法人张军碍于和乔新国熟悉,虽然上级不支持退款但张军还是和乔新国就退款问题有过交流,并且两人口头约定:因为协议执行时间已经过半,如果执行退款,不能超过一半(2万元)。期间,乔新国因为信用卡透支,先后两次从张军处借款17000元。此时,双方都认可不管该款是什么性质,已经达到乔新国和张军商量的解约条件了,因此,2022年7月21日张军微信中说:搞个小协议吧,就是结束原合同的协议.......,乔新国欣然回复“好的”手势。但是因张军一直在外地、工作繁忙,更重要的是乔新国收到17000元后,双方已经口头甚至微信聊天中达成解约共识和意向,意味着合作已经结束,所以纸质协议没有及时起草签署。

熟料,时隔3年后,2024年8月15日,乔新国一纸诉状,将山东鲁峻文化科技公司以及法人张军、股东郝梅诉至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此时,张军等当事人手机都已经换过,也没有留存和乔新国交流以及口头协议的证据,但乔新国却提供了聊天记录,并且还有多个录音记录,足见其有多么处心积虑。

但是事实终归是事实,当时参与这个合作的所有人员都在。在原始证据极端不足的情况下,张军请求当时参与这个合作的所有人出具了证明,同时整理提供了更多其他的详实证据,足以还原当时的实际情况。

就是这么一个明明白白、清清楚楚、简简单单的案子,淄博高新区法官王召刚竟然做出如下判决:被告鲁峻公司退还原告剩余编审费23000元(即退还原告缴纳的所有编审费),承担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王召刚以一己之力,又制造了一起荒诞的错案。

人们不禁要问:这么简单明了连三岁孩子都清楚的案子怎么能判出这个结果?笔者不敢揣测幕后有什么勾当,但只要还原一下整个审理过程,相信所有人就都能咂摸出个中味道来。

胆大包天,丧心病狂,公然篡改证据

2022年7月21日,原告乔新国因信用卡透支,向被告张军借钱,被告张军说:“本月比较紧张,可以先给一部分,下个月可能好一些”,原告乔新国说:“行,我先还一部分(信用卡)”,根据原、被告口头协议,既然被告已经给原告17000元(没考虑款项性质),基本可以结束原协议了了,所以被告张军说:“我搞个小协议吧,就是一个结束原合同的协议。我搞出来,您抽空签个字就行”,原告乔新国回复做出“好的”手势。


“热心”的王法官看到“好的,我先还一部分”等字眼,如获至宝,这不正好坐实被告“要还款”的事实吗!于是,不管三七二十一,赤膊上阵,直接篡改,把双方互换,可以载入世界法律史的惊世骇俗的一幕就此出现,王召刚在判决书中写到:原告(乔新国)称“本月比较紧张,可以先还一部分,下个月可能好一些”,被告张军称“行,我先还一部分”,原告称“搞个小协议吧,就是一个结束原合同的协议,我搞出来,你抽空签个字就行”,张军回复作出“好的”手势。判决书的描述与原始证词完全相反。

王召刚的意图昭然若揭:通过他的篡改,张军称“先还一部分”,理所当然是在还款退款,然后乔新国又说:搞个结束原合同的协议,张军回复“好的”,证明乔新国在催促签订退款协议,张军同意,这个张军同意还款的“证据”链条就完善了。

王召刚这样颠倒是非、混淆黑白、指鹿为马、偷梁换柱,简直闻所未闻,见所未见,真是丧心病狂,一位从业40年的律师称“40年未见之怪现象”。可惜,机关算尽太聪明,反误了卿卿生命,事实终归是事实,不是你一个小小的王召刚就能随便抹杀篡改的。

偷鸡不成蚀把米,王召刚的伎俩不仅达不到不可告人的目的,反而把一个徇私舞弊、视法律为儿戏的丑恶形象赤裸裸展现在世人面前。

根据王召刚篡改证词、颠倒原被告的“王氏法律”,对于强奸案和杀人案王召刚肯定这么判:被强奸女性入狱服刑,强奸者接受赔偿;被杀者遗体入狱服刑,杀人者获见义勇为奖。

召刚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第399 条“徇私枉法罪”、《刑法》第307条“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以及《刑法》第397 条“玩忽职守罪”、《法官法》第32条第3项和第5项,属于严重的违法犯罪,需要承担纪律处分和刑事责任。

取消辩论环节、不让被告证人出庭、对原被告“阴阳脸”的庭审,不准时的法官

2025年4月8日,案件第一次庭审在淄博高新区法院第9审判庭开庭,上午9点整,按照开庭时间原被告准时到庭,可左等右等,就是不见法官王召刚,大约超过开庭时间近半小时,王召刚才姗姗而至。随即,他操着浓重的口音,用极快的语速进行审理,所有人侧耳细听,再根据他的口型以及能够听清楚的语言串联分析,才能大概明白意思,只差给王法官配个翻译了。原告正常宣读完起诉书,当被告以正常语速宣读短短几页纸的答辩状时,被王召刚三次、书记员一次粗暴打断,要求加快速度,无奈,被告只能省略一些内容,几分钟就匆匆读完,被告郝梅就王召刚一个问题进行正常答复,不料王却以郝梅态度不好为由勃然大怒,疾言厉色训斥郝梅女士,吓得被告一行胆战心惊,大气不敢出一口。而原告律师慢慢腾腾、一字一句用大约20多分钟(可能时间更长)针对答辩状进行质证以及原告磨磨唧唧又要寻找新证据过程中,王召刚始终和颜悦色,没有打断和催促一次,这是多么明显的对待原被告态度的两面性、双重性?随后,王召刚主张调解,提出明显不合理的让被告再退还原告20000元的方案,被告当即拒绝。王召刚冷冷的抛下一句话:那你就等着全退吧。

庭审过程中,王法官不知是故意还是糊涂了,始终没有启动法庭辩论程序,被告除了宣读答辩状和回答王的几个问题外,自始至终没有得到发言辩论的机会,被告几次想对原告及律师提出的质证进行辩驳,都被王 粗暴打断,法庭上始终回荡着王法官含混但响亮的声音和原告律师的呢喃。

被告的三位证人一直在法庭外,等待王法官验明正身,提供证词,但王似乎忘记了,压根就没有传唤任何一个证人。

试想一下,在这种不启动辩论程序、被告禁言、证人不能出庭、一边倒的庭审中,判决出来的不是错案、冤案还能是什么?

王召刚的做法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12条、第211条,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判决书的依据是原告“莫须有”的“证据”

王召刚判案的主要依据是原告有视频而被告不能发。

判决书说:“原告并聘请了专业摄影人员拍摄了宣传视频(2021年4月)”、然后又说:“双方约定去临淄拍摄地点拍摄,但摄影人员杨晓明告诉原告某央媒一直不能上传(2021年9月)”。很显然,两句话表达三个意思:一是原告聘请的摄影人员是杨晓明;二是前面说原告已经拍摄了视频;三是后面说准备去拍摄,但是杨晓明说不能上传(因此没有拍摄),所以也就十分明确证明原告没有视频。第三句话说:“原告说杨晓明手里有现成的视频就等张总通知了”。上述原告单方面的陈述成为王召刚判决的唯一证据。

事实究竟如何?请看乔新国聘请的摄像人员杨晓明的证词:“2......我本人所摄制的专题片均在某央媒刊发,并不存在过审后视频刊发不了的情况”。“3......我所在的临淄片区,均未接到过任何负责人所安排(包括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的采访、拍摄、制作短片等相关工作任务”;某央媒山东运营机构编辑李岳(所有视频必须经过李岳上传)证明:从未收到过原告的视频;负责对接乔新国的事业部负责人梁可越证明:乔新国没有视频。这已经充分证明两点:一是原告没有视频;二是某央媒可以上传。

如果双方的书证各执一词,法官不好辨别,那么最简单的方式就是物证。拍摄视频是需要收取拍摄制作费的(也是区县中心主要效益来源),所以要履行很多手续,被告曾在法庭上要求原告提供已拍摄视频的所有证明材料:与客户的合同、客户负责人和联系人、拍摄时间、地点、脚本、拍摄人员、视频成片,上传视频的证据、传给谁等(没有上述程序是无法完成一个视频的),原告全部无法提供。但是,可惜的是,被告这些证人证词王召刚一概不采纳,更不要求原告提供上述证据资料。

所有证据、事实充分表明,原告证据纯属“莫须有”,以此虚假证据为依据的判决能是真实的吗?

王召刚行为已经违反《刑法》第399 条、第307条、第243条以及《民事诉讼法》第111条、《法官法》第10条、第46 条,属于严重的违法犯罪。

取证的严重双重标准

王召刚在双方提供的证据中,完全采信原告乔新国的所有证据,包括随口说的所谓证词,王都视为金科玉律;但对于被告鲁峻公司、张军提供的证据、证词、证人,一概不采纳、不传唤。

乔新国口头说聘请了杨晓明作为摄像人员并制作了视频,王召刚相信有视频,乔新国口头说:听杨晓明说某央媒不能上传,杨晓明手里有视频发不了,王召刚仍然相信。可是当乔新国的摄像人员杨晓明本人亲自出具证明:某央媒可以上传,自己的视频都已经通过某央媒发布;自己没有为临淄区制作中心拍摄过任何视频。王召刚却拒不传唤杨晓明作证,更不采信他的证词。

请问王召刚:是乔新国转述“杨晓明说的话”真实性强、代表杨晓明的意图呢?还是杨晓明自己说的话、写的证词更真实,更能代表自己意图?答案不言而喻!同样一个杨晓明,当乔新国用他(只是乔新国口头说,杨晓明并不知情)来做有利自己的证据时,你相信采纳;但杨晓明本人出具真实证词时,你不相信不采纳,难道杨晓明在你眼里是真假美猴王吗?

乔新国的摄影人员杨晓明是临淄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非常正义,不仅提供了证词,也一直等着出庭作证,但王召刚却拒不让证人杨晓明出庭,拒不采纳证词。

这种近乎人格分裂似的取证双重标准实在令人难以置信。

各级党委宣传部是主管意识形态、新闻媒体的机关,最了解媒体的实际情况。部分区县宣传部从2021年开始到2025 年一直在和某央媒合作,从而直接证明某央媒正常运行。被告提供了上述合同证据,但王召刚判决书说“宣传部合同与本案没有关联,也不能证明某央媒山东运营机构正常运营”。请问王召刚,你不懂法律,连党的政策也不懂吗?党委宣传部管理新闻媒体,他们不能证明一个媒体是否正常运营,谁能证明?央媒、市委、区委你都不放在眼里,你把自己摆在了什么位置?你还有一点政策意识吗?还是党领导下的法官吗?

这种只取一方证据使用、完全不采纳另一方证据的“王氏取证法”得出的判决能是公正的吗?

王召刚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 66条、第69条、《民事证据规定》第85条、第90条。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罔顾法律关于合同解约的规定,肆意践踏央媒内部规章制度

原被告在合作到半年时,某央媒对网络进行过先后两次共14天左右的升级,为不影响正常上稿,某央媒指定完全相同的姊妹频道临时代为发稿,并且整合了人民视频、网易、腾讯等12家媒体,均可发布视频。网站升级是正常现象,属不可抗力,被告方还有充分的弥补保障措施,完全不影响原告视频上传。根据《九民纪要》第47条规定,在违约方违约程度显著轻微,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对于解除合同的请求,人民法院依然不予支持。被告属于没有违约或者显著轻微,法院不应该支持解约。但王召刚罔顾法律,以此为理由判决被告退还原告全部编审费。

退一步讲,即使退款,法律和某央媒内部都有明确规定,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异议,双方根据未执行的合同时间商定退款数额,已经正常履行的合同不存在退款问题。原告在2021年12月4日提出退款,两个合同已经分别正常履行了8个月和7个月,何来全部退款之说?

某央媒博山制作中心、周村制作中心因为十分特殊的原因,确实不能和某央媒继续合作,机构经过商量并报上级批准,与两个区县书面解约并根据剩余时间分别退款50%即10000元和40%即8000元(每个区县款项是20000元)。这是合理合法的解约方法。前车后辙,被告提供了两个区县的解约、收款的合同和收到条作为证据,但王召刚却选择性无视。

王召刚罔顾法律,肆意践踏法律尊严,置法律规定于不顾,顽固按照自己的“口袋”法律判案;凌驾于中央媒体之上,完全不在乎央媒的规章制度和已经形成的惯例,在中央媒体内部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

错误百出的判决书

判决书中错别字、语言不通、混淆事实、自相矛盾等比比皆是。

判决书开始就说:“协议签订后(注:2021年4月)······原告并聘请了专业摄影人员拍摄了宣传视频”。紧接着又说:“至7月20 日的聊天中能够看出,原告一直联系张军要求对接视频拍摄,但是张军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没有对接”。拍摄视频是原告的责任和工作,与被告无关,并且他已经聘请了专业摄影人员并拍摄了宣传视频,还对接被告干什么?这再一次证明原告从未拍摄过任何视频,只是随口一说。其实当时真实情况是原告请求被告帮忙对接临淄区委宣传部,不是对接视频拍摄。王法官,您一开篇就混淆了一个事实,同时你自己写的两段文字也足以证明原告没有视频,但你仍然坚持原告有视频而被告不给发,你不仅游戏法律,你还糊涂透顶。

下面一句话“能够证明不能履行张军退还原告的加盟费用”,笔者汉语言文学专业毕业,半天不能理解这句话,是“证明不能履行张军”吗?除此没看出其他意思。你不仅有“王氏法律”,还有“王氏语言和文字”。在这里,王召刚还增加了一个“加盟费用”,在原被告合作过程中以及整个协议、诉状、答辩等所有材料中从未出现这个费用,请问王召刚:你炮制出来的“加盟费用”到底是什么?

“对接一下临淄吧”写成“嫁接一下临淄吧”;宣传部“分管部长累的住院了”写成“分管院长累的住院了”;某央媒其他机构写成“其他某央媒”,某央媒只有一个,能耐无限的王法官什么时候又成立了几个“其他某央媒”?“但被告一直无法解决”写成“但被告2直没法解决”。

“被告一直没有进行视频编审并以清网行动为由,告知不能在某央媒号发布不属实”。谢谢王召刚,还了被告一个清白,你既然写上“不能发布不属实”,那就是“能够发布属实了”,您怎么又出尔反尔,判决被告输呢,也有点太反复无常了!

如此等等,不一而足。一篇判决书成了文盲作文,成了满纸笑料,成了“王氏文字”展示台。如此不认真,不严谨的判决书赫然出现在神圣的法律殿堂,法律的尊严何在?有这种态度和水平的法官,结果肯定是“葫芦僧判葫芦案”。

以上行为王召刚严重违反了《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法【2016】221号)第1条、第4条、第1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第6条、《法官法》第4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26条等法律条款。

写在最后

看到上边内容,所有人都已经明白,乔新国根本没有拍摄任何视频,仅仅在聊天时说自己有视频。根据协议规定乔新国需要提供30 条视频,但乔新国没有提供一条,乔属严重违约;央媒两次升级也是在协议签订5个月和6个月后,并且某央媒安排其他栏目临时发稿,还有与某央媒同等级别的《人民视频》等12家其他媒体备选,不影响发稿。

因此,被告山东频道升级属于不可抗力,并且有完备的补救措施,没有主观故意错误,不具备解约条件。

退一步讲,即使解约退款,乔新国是在协议分别正常执行8个月、7个月后提出的,退款绝对不会超过一半。

王召刚不顾被告提供的所有证人证词,不顾事实,不顾法律,更不顾某央媒内部规章制度,单凭乔新国聊天记录里面说杨晓明有视频(杨晓明证词中已经证明没有拍摄视频),居然判决被告退还全款,这种以“莫须有”的证据做出的判决丝毫不输于当年的秦桧。

中央领导多次指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并指示: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全国各级政府、司法部门都在积极学习贯彻落实,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法治进程。在这种大环境下,淄博高新区法院法官王召刚竟然“知法犯法”、徇私枉法、做出如此荒诞的判决,不仅把自己钉在耻辱柱上,也让淄博法院系统蒙羞。一个小小的案子,王召刚违反法律规定居然达20处(不完全统计)之多,一滴水可以反映大海,这个小案子充分暴露出王召刚的徇私枉法、玩忽职守、指鹿为马、偷梁换柱、敷衍潦草、颐指气使。王召刚这种判案方式如果在处理重大刑事案件时,必然是草菅人命。王召刚如此判案会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破坏社会公平正义,践踏法律尊严。这种现象充分反映了某些基层法院部分法官自身素质不足,以及监督机制的不够完善。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希望监管部门防微杜渐,及时制止和纠正类似的错误判决,避免更大的冤假错案发生。

淄博市举全市之力努力建设淄博、发展淄博,推介淄博,取得了良好效果,彰显了淄博在国内外的影响力和美誉度,王召刚这种行为严重破环了淄博对外的美好形象,为整个淄博抹黑。

国家级媒体和省级媒体对于一个地区的新闻宣传、形象塑造、品牌提升、资源衔接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每个地区都希望有更多的上级媒体落户当地,助力地方发展。王召刚公然对央媒下属的机构做出如此错误的司法判决,严重损害了媒体利益和形象,在国家级和省级媒体中引起了强烈反响。王召刚的行为极大阻碍了上级媒体在淄博的落地合作,也会造成部分媒体对淄博的偏见,引发十分不利的连锁反应。

目前被告已经上诉,衷心希望淄博市上级法院和有关部门及时纠正王召刚的错误判决,还山东鲁峻文化科技公司、某央媒山东运营机构一个公正,消除不利影响。希望看到更多媒体正面宣传淄博,推介淄博,共同树立更加美好的淄博形象。

(正声 新剑)

来源:五洲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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