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4年6月18日以来,呼和浩特市公安机关共依法办理涉土默特左旗重大刑事案件网络谣言案事件304起,行政拘留33人,行政罚款12人,批评教育259人。
2024年6月18日以来,呼和浩特市公安机关共依法办理涉土默特左旗重大刑事案件网络谣言案事件304起,行政拘留33人,行政罚款12人,批评教育259人。
典型案例1:
张某某杜撰、编造土默特左旗
重大刑事案件细节
2024年7月3日,土默特左旗网民张某某随意剪辑网传视频,并将道听途说、未经证实的内容“是羊倌发现的,羊倌亲自带人上山的,别人说下山时候还把腿摔断了,还是警察抬着下山的”添加为视频文本,通过微信视频号发布到互联网上。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行为,属地公安机关对张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2:
刘某某编造土默特左旗
重大刑事案件谣言
2024年7月4日,土默特左旗网民刘某某为博眼球、涨粉丝,在快手平台发布不实视频称“霍文常的老父亲被拘留了”。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行为,属地公安机关对刘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3:
张某某编造土默特左旗
重大刑事案件嫌疑人无罪释放
2024年8月1日,赛罕区网民张某某,将一形似“霍文常”的大车司机相关网传视频剪辑并增加“涉嫌故意杀人罪犯罪嫌疑人霍文常已无罪释放”后发布到快手平台。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行为,属地公安机关对张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4:
伊某某编造土默特左旗
重大刑事案件谣言
2024年7月至10月,玉泉区网民伊某某为博眼球、涨粉丝,在快手平台发布不实视频称“被村霸装进棺材,将村霸满门销户”。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行为,属地公安机关对伊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5:
姜某某多次直播散布土默特左旗
重大刑事案件谣言
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赛罕区网民姜某某为博眼球、涨粉丝,在快手平台发布不实信息称“霍文常病重了 呼吁不能停”,并多次在直播间散播不实信息称“牛家人欺男霸女,要求牛家作出谅解,不要与全国人民为敌”。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行为,属地公安机关对姜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条
我国法律关于网络谣言的责任,根据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可能会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违法责任和刑事责任。下面,快速了解我国法律关于处理网络谣言的相关规定。
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违法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青城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