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男子被判刑并禁止从业!沁县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生产、销售伪劣化肥案

B站影视 韩国电影 2025-03-19 00:42 2

摘要:春耕春播,农资先行。农资质量安全事关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大局。近日,沁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生产、销售伪劣化肥案件,3名被告人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分别判处刑罚并处罚金,同时,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从事农资生产、销售及相关工作。

春耕春播,农资先行。农资质量安全事关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大局。近日,沁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生产、销售伪劣化肥案件,3名被告人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分别判处刑罚并处罚金,同时,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从事农资生产、销售及相关工作。
被告人李某某曾两次因制售伪劣化肥被判刑,出狱后不知悔改,再次重操旧业。李某某利用香港与内地公司注册制度的差异,在香港注册公司,名称上模仿某大型国有企业。同时,利用企业产品标准实行自我声明公开制度的规定,在复合肥、水溶肥料、尿素均有国家标准或农业部标准的情况下,编造“功能性颗粒水溶肥”的产品名称,并申请企业标准,其产品氮含量尚不足尿素国家标准的一半,其他养分含量也不符合标准。在产品包装设计上,该公司将图片、N+P2O5+K2O≥18%置于显著位置,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产品是N、P2O5、K2O含量均大于等于18%的复合肥、水溶肥,而凸显其N、P2O5、K2O含量高而价格又较复合肥、水溶肥更低的产品优势,诱骗消费者购买。被告人李某某还委托同案犯杨某某等人进行生产,并将包装袋授权他人使用。经查,李某某等人制售的伪劣化肥行销全国5省,涉案金额达200余万元。同案犯徐某某组建“农资忽悠团”在沁县境内进行销售,采取走村串户,躲避相关行政机关监管,以请农户吃饭为名诱骗参加会销,通过夸大、虚假宣传,发放赠品等手段诱骗农户购买化肥。经群众举报,徐某某被沁县农业执法部门当场查获,移交公安机关。侦查期间,被告人徐某某退赔了涉及沁县6个乡镇100余户农户的全部销售金额17万元。
审理过程中,沁县法院依法保障被告人权益,充分听取抗辩双方意见,依法查明了上述事实,结合3名被告人长期从事农资生产、销售及相关工作的职业经历,从预防再犯罪的目的出发,对3名被告人分别适用从业禁止和禁止令。该院以被告人李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90万元,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农资生产、销售及相关工作,期限为四年;以被告人杨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农资生产、销售及相关工作,期限为三年;以被告人徐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罚金10万元,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农资生产、销售及相关工作。
判后,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提出上诉,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长治政法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