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法学家们以及各个法典看来,各个个人之间的关系,例如缔结契约这类事情,一般是纯粹偶然的现象,这些关系被他们看作是可以随意建立或不建立的关系,它们的内容完全取决于缔约双方的个人意愿。每当工业和商业的发展创造出新的交往形式,例如保险公司等的时候,法便不得不承认它
“在法学家们以及各个法典看来,各个个人之间的关系,例如缔结契约这类事情,一般是纯粹偶然的现象,这些关系被他们看作是可以随意建立或不建立的关系,它们的内容完全取决于缔约双方的个人意愿。每当工业和商业的发展创造出新的交往形式,例如保险公司等的时候,法便不得不承认它们是获得财产的新方式。”据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契约关系是人们有意识、有目的地建立的社会关系
B各个时期的法都不得不规定保险公司等新的交往形式和它们获得财产的新方式
C法律关系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既有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思想关系的属性,又有物质关系制约的属性
D法律关系体现的是当事人的意志,而不可能是国家的意志
文字解析
【解析】 契约关系是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建立起来的一种社会关系,故A项正确。
社会关系是一个庞大的体系,其中有些领域是法律所调整的,有些则不属于法律调整或法律不宜对其进行调整,因此,有些时期的法律并不规定保险公司的相关内容,本项表达过于绝对(任何时期),故选项B错误。
有些法律关系的产生,不仅要依法律所体现的国家意志,而且要依法律关系参加者的个人意志表示一致,因而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又由于法的本质属性是物质制约性,法律关系也必然体现出物质关系制约的属性,因此选项C正确。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而法律规范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因此法律关系也必然体现国家的意志,故选项D错误。
关于全国人大代表和省、自治区人大代表的名额,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我国选举权的平等原则既着重于机会平等,也重视实质平等
B我国选举法自颁布以来进行了四次修改,每一次都依据当时城乡人口变化情况对城乡代表名额的分配比例进行了调整
C“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是我国选举制度发展的方向
D我国选举法的修改反映了城镇化发展的客观趋势
文字解析
【解析】 选举的平等原则是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选举的平等性既包括选举机会的平等,即每个选民不因其民族、种族、职业、财产状况、家庭出身等方面的不同而丧失参加选举的机会,也包括实质平等,即选民投票的结果平等。因此,A项正确。
在历次选举法中,城乡代表比例的判断基准是城乡人口的比例,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城乡人口比例出现变化,城乡代表比例也应随之变化,因此《选举法》关于城乡代表比例的调整反映了城镇化发展的客观趋势。随着城镇化趋势的加强及其最终目标的达成,2010年《选举法》修订中,已经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而不再是趋势或方向。因此,C项错误,D项正确。
在《选举法》的5次修改中,第3次、第4次及第5次修改均将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比例,根据城乡居民人口比例的变化作了相应的调整,而在第2次修改时,却没有改变第一部选举法的城乡代表比例,因此,选项B错误,当选。
注意,《选举法》2010年修订后,本题答案变化很大,考生适当了解即可。2015年修订的《选举法》延续了有关城乡选举人大代表的规定,本题答案为BC。
小吴,16岁,因涉嫌抢劫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目前被逮捕羁押于看守所。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在侦查阶段,小吴因内心恐惧想要会见其祖父,公安机关应当同意
B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小吴符合取保候审条件,无需继续羁押,应当建议公安机关对小吴变更强制措施
C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小吴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小吴不起诉的,可以责令小吴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D检察院讯问小吴时,小吴坚持拒绝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在场,检察院可以不安排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在场
文字解析
本题综合考查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羁押必要性审查和不起诉制度。
A项,侦查阶段,一方面,从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角度来说,小吴有权会见辩护律师或者值班律师,侦查机关讯问小吴时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在场。另一方面,从保证有效打击犯罪的角度来看,为了防止发生串供等有碍侦查的情况出现,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无权会见亲朋好友,公安机关不应同意。A错误。
B项,经过羁押必要性审查,若在侦查阶段,检察院认为小吴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但目前在审查起诉阶段,属于检察院的自主办案范围,认为小吴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决定对小吴变更强制措施,无需向公安机关提出建议,B错误。
C项,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被不起诉的小吴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C正确。
D项,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在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没有选择权。因此D项中,即使小吴拒绝,检察院仍应在讯问时安排其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在场。因此D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在一审法院审理中出现下列哪一特殊情形时,应以判决的形式作出裁判?
A经审理发现犯罪已过追诉时效且不是必须追诉的
B自诉人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
C经审理发现被告人系精神病人,在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的
D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死亡,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尚不能确认其无罪的
文字解析
本题考查判决、裁定的区别。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判决共有3种:判决有罪,判决无罪和判决不负刑事责任。
A项,“经审理发现犯罪已过追诉时效且不是必须追诉的”,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6条中“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的情形,法庭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无需判决,A错误。
B项,自诉人经2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法院应当裁定按撤诉处理。可见B项中“自诉人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情形,应当裁定撤诉,无需判决。B错误。
C项,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C正确。
D项,“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死亡”,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6条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的情形,法庭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是,若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能够确认其无罪,应当判决无罪。本题中,“尚不能确认其无罪”,因此法院只能裁定终止审理,无需判决,D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法院在审理胡某持有毒品案时发现,胡某不仅持有毒品数量较大,而且向他人出售毒品,构成贩卖毒品罪。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如胡某承认出售毒品,法院可直接改判
B法院可在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基础上直接改判
C法院可建议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
D法院可建议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
文字解析
审判期间,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由其决定是否补充侦查或者补充、变更、追加起诉。本题中,法院认为胡某除了有持有毒品行为外,还涉嫌贩卖毒品,属于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可能影响定罪,应当通知检察院相关情况,本题4个答案全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无答案(原司法部答案为C)。
《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刑法》第12条关于时间效力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2011年4月30日前犯罪,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适用修正前的刑法条文,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B2011年4月30日前拖欠劳动者报酬,2011年5月1日后以转移财产方式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的,适用修正后的刑法条文
C2011年4月30日前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适用修正后的刑法条文
D2011年4月30日前扒窃财物数额未达到较大标准的,不得以盗窃罪论处
文字解析【从旧兼从轻原则】
我国刑法关于时间效力的原则是:从旧兼从轻。这是指,原则上适用旧法(行为时的法律),但适用新法(行为后的法律)有利于被告人时,适用新法。《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生效。对于犯罪时在5月1日前,审理时在5月1日后的情形,应根据从旧兼从轻处理。
A项,旧法规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新法删除了这项优待规定。题干中的案件发生在旧法时期,由于新法不利于被告人,因此应当按照原则,适用旧法。A项说法正确。
B项,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的对象是未决犯(未判决的案件),也即,案件发生在旧法时,审判发生在新法时。如果案件的实行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八)》后,则不存在是否溯及既往的时间效力问题,无疑应适用新法(行为时法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刑法修正案(八)》增设的罪名。该罪的实行行为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题中的该行为发生在2011年5月1日后,因此适用新条文,可定该罪。虽然拖欠劳动报酬发生在2011年5月1日前,但这不是该罪的实行行为,所以不重要。B项说法正确。
C项,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2011年5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增设的罪名。题干中的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八)》之前,原则上应从旧,适用旧法,不能定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由于适用新法定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不利于被告人,因此不能适用新法。C项说法错误。
D项,《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扒窃这种盗窃罪行为类型,该类型成立盗窃罪,不要求数额达到较大标准。在《刑法修正案(八)》之前,没有专设扒窃,扒窃行为按照普通盗窃罪处理,扒窃行为要成立盗窃罪,要求盗窃数额较大。题干中的行为发生在旧法时期,原则应从旧,适用旧法。若适用新法,不利于被告人,因此不能适用新法。D项说法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名例律”作为中国古代律典的“总则”篇,经历了发展、变化的过程。下列哪一表述是不正确的?
A《法经》六篇中有“具法”篇,置于末尾,为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法律原则的规定
B《晋律》共20篇,在刑名律后增加了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
C《北齐律》共12篇,将刑名与法例律合并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并对其进行逐条逐句的疏议
D《大清律例》的结构、体例、篇目与《大明律》基本相同,名例律置首,后为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
文字解析
【解析】A项中,《法经》六篇中有“具法”篇为总则,置于末尾。故A项说法正确。B项中,《晋律》在《曹魏律》的基础上,在刑名律后增加了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B项说法正确。C项中,《北齐律》共12篇,将刑名与法例律合并为名例律一篇,但是它并没有对其进行逐条逐句的疏议,做疏议的是《永徽律》,俗称《唐律疏议》。故C项说法错误。D项中,《大清律例》采用《大明律》开创的7篇制度,名例律为总则,在第一个,后为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六部。故D项说法正确。本题为选非题,答案为C。
《婚姻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关于该条款规定的规则(或原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任意性规则
B法律原则
C准用性规则
D禁止性规则
文字解析
【解析】法律规则是指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在本题中,该条文内容具体明确,指引性强,故为法律规则而不是法律原则。本题中对于婚前财产的约定形式多样,可以进行选择,是任意性规则。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所谓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所谓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
所谓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本题中内容明确,故既不是准用性规则,也不是委任性规则,而是确定性规则。司法部答案为A。
注意:本题具有一定的争议性。特别是C项中,由于题干中有明确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的内容,故构成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的要求,因此也有人认为C选项也应当入选。这样的说法有一定道理,但考虑到“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仅仅适用于“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的情形,并不包括规则表述中的大部分(主干)内容,因此,从单选题应当选择最优选项的角度上说,A选项显然更为合适,也最无争议,大家要注意在练习过程中培养自己的做题悟性,毕竟不是所有的异议都能够成功。(作者答案:AC)
关于教唆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唆使不满16周岁的乙强奸妇女丙,但乙只是抢夺了丙的财物一万元后即离开现场,甲应成立强奸罪、抢夺罪的教唆犯
B教唆犯不可能是实行犯,但可能是帮助犯
C教唆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成立吸食、注射毒品罪的教唆犯
D有的教唆犯是主犯,但所有的帮助犯都是从犯
文字解析
【解析】A项说法错误。第一,甲没有教唆乙实施抢夺罪。所以,甲对乙的抢夺罪不用负责,不构成抢夺罪的教唆犯。第二,甲教唆乙实施强奸罪。如果乙答应实施,并且已经着手实行,中途自动放弃,改为抢夺罪,则乙构成强奸罪的犯罪中止,而甲构成强奸罪的教唆犯未遂。如果乙根本没去实施强奸罪,则根据共犯从属性原理,甲不构成强奸罪的教唆犯。B项说法错误。根据分工分类,共犯人分为教唆犯、帮助犯、实行犯。教唆行为、帮助行为、实行行为是三种不同的行为类型。因此,教唆犯不可能是帮助犯。注意,这是就概念划分而言的。在具体个案中,例如,甲教唆乙盗窃,乙答应,然后甲又给乙提供钥匙。甲一方面构成教唆犯,另一方面也构成帮助犯。亦即,在个案中,一个犯罪人可以扮演多个角色。
C项说法错误。第一,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存在吸食、注射毒品罪,所以不存在吸食、注射毒品罪的教唆犯。第二,教唆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构成教唆他人吸毒罪(第353条)。
D项说法正确。教唆犯根据所起作用大小,既可能是主犯,也可能是从犯。帮助犯不可能是主犯,只能是从犯。
某市建设委员会以某公司的房屋占压输油、输气管道线为由,作出限期拆除决定,要求某公司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但某公司逾期未拆除,亦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某市建设委员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此题答案因新法调整)
A若法律、法规赋予某市建设委员会有自行强制执行权,法院即应不受理其申请
B某市建设委员会应当向其所在地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C接受申请的法院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
D若在某市建设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前,某公司已对限期拆除决定提起诉讼,法院无权在诉讼期间执行拆除决定
文字解析
(1)A项,《行政强制法》第13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因此,只有法律才能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法规、规章或一般规范性文件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是无效的。
(2)非诉执行案件,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中,市建设委员会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拆除某公司的房屋,执行对象是不动产,因此,市建设委员会应当向该房屋所在地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B项错误。
(3)C项错误。非诉执行案件一般为书面方式审查,审查期限为7天,如果法院在作出裁定前发现行政行为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此时的审查期为30日,所以,在行政行为是否具有明显违法性,是否需要听取意见方式进行审查不确定时,不可直接表述审查期限为30日,C项错误。
(4)根据上述《行政强制法》第53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可见,如果某公司已对限期拆除决定提起诉讼,那么就进入诉讼程序。在诉讼过程中,被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原则上是不予执行的。但是,该法第59条规定,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应当自作出执行裁定之日起5日内执行。可见,在例外情况下,如果人民法院不及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经申请人民法院可先予执行。因此,D项的说法不准确。
综上,根据新法本题无答案。
【答案】无答案。
杨某和刘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提起公诉,二人均被逮捕。杨某委托律师谭某担任辩护人,刘某委托其在法院工作的哥哥刘甲担任辩护人。关于本案辩护人在审判阶段的权利。下列哪些是正确的?
A谭某和刘甲均有权独立辩护
B刘甲会见刘某应当经法院许可
C谭某和刘甲均有权向本案证人、被害人收集证据材料
D谭某会见杨某时可以向其核实有关证据
文字解析
本题考查律师辩护人和其他辩护人在辩护权利方面的异同。
A项,辩护人进行辩护的依据是事实和法律,维护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人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代言人。本题中,谭某和刘甲均为辩护人身份,有权独立辩护,不受杨某和刘某的意见控制,A正确。
B项,本题中,刘甲在法院工作,原则上不允许担任刘某辩护人,但鉴于刘甲是刘某哥哥的近亲属身份,刘甲可以担任刘某辩护人。但是,刘甲属于非律师身份的其他辩护人。在审判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的被告人无需经过法院许可,但其他辩护人会见在押的被告人需要经过法院许可。因此,B说刘甲会见刘某应当经法院许可是正确的。
C项,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调查取证权专属于辩护律师,其他身份辩护人没有调查取证权。本题中,谭某系辩护律师,刘甲系其他辩护人。谭某享有调查取证权,刘甲没有调查取证权。因此,C说谭某和刘甲均有权收集证据是错误的。
D项,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侦查阶段,辩护律师不允许与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但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证据。本题中,案件已至审判阶段,谭某会见杨某时可以向其核实有关证据,D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D。
区政府发布六号文件指定甲公司实施全区的废弃物清理回收工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落实六号文件的要求,致函本区五家生猪屠宰处,要求其与甲公司签订废弃物回收协议,否则将予以行政处罚,五家生猪屠宰处对该致函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六号文件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B可以对六号文件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C本案的被告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D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为属于行政确认
文字解析
本题竹马后台正确率为9%,主要错误原因在于对于知识的理解不到位。
(1)行政规范性文件又称为抽象行政行为,它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在于行为的约束对象是否确定,而六号文件的约束对象是特定的甲公司,所以,该文件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而非行政规范性文件,A选项错误。同时,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可以直接起诉,只能在起诉具体行政行为或行政协议时附带性起诉,但本题由于六号文件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而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所以,是可以对六号文件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B选项正确。
(2)五家生猪屠宰处是对“要求本区五家生猪屠宰处与甲公司签订废弃物回收协议,否则将予以行政处罚”的公函提起诉讼,该公函的制作机关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谁行为,谁被告”的被告基本规则,被告应当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所以,C选项正确。
(3)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对特定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或者法律状态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认定并且予以证明的行政行为。比如,婚姻登记、文物保护单位确认、学历证明等,而本案是要求生猪屠宰处与甲公司签订废弃物回收协议,属于给当事人增加义务负担的行为,从行为属性上更接近于行政命令,而不属于行政确认。行政命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要求行政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意思表示,行政命令所规定的义务内容,包括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前者表现为相对人必须进行某种行为,如命令纳税、命令服兵役;后者则表现为相对人的某些行为受到限制或禁止,例如,因修建施工而禁止特定路段通行、禁止携带危险品的旅客上车、禁止狩猎等。所以,D选项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BC。
下列关于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的表述,正确的有?
A检察委员会可以对部分办案事项做决定并承担相应司法责任
B检察办案组办理案件时应请求检察长或副检察长主办
C以检察院名义制发的法律文书,检察长均可授权检察官签发
D上级检察院认为下级检察院做出的不起诉决定错误,可以撤销不起诉决定
文字解析
本题考查检察院内部的权责分工。
A项,在检察院中,检察官、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各司其职,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均可对一定的办案事项做决定并承担相应的司法责任,A项正确。
B项,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可以由2名以上的检察官组成办案组,检察长应指定1名检察官作为主办检察官。可见主办检察官由检察长指定,但并非应当由检察长或副检察长主办,B项错误。
C项,以检察院名义制发的法律文书,应当由检察长签发,对于属于检察官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检察长才可以授权检察官签发,C项错误。
D项,在我国上下级检察院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因此,上级检察院发现下级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确有错误的,有权撤销下级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D。
丁系某市副市长,因涉嫌贪污被某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丁逃往境外。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有?
A对丁不得适用缺席审判程序
B经国家监察委员会决定,可以在全国范围通缉丁
C因丁系副市长身份,某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丁应当经上一级监察委员会同意
D某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后移送某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应将涉案财物移送某市检察院
文字解析
本题综合考查监察机关具体职权与缺席审判程序。
A项,对于涉嫌贪污贿赂犯罪的被告人,若逃往境外,监察机关调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若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查清,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按照缺席审判程序向法院提起公诉。本题中,丁涉嫌贪污犯罪并逃往境外,某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后,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对丁还是有可能适用缺席审判程序的。故而,A项说对丁不得适用缺席审判程序是错误的。
B项,监察机关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决定通缉。显然,若在全国范围内通缉需要层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决定。因此,B项说若在全国范围内通缉丁,需要由国家监察委员会决定是正确的。
C项,各级监察委员会在各自管辖区域内,可以依法对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实施监察。若监察委员会认为自己所管辖的案件重大、复杂,可以报请上级监察委员会管辖。本题中,某市监察委员会对本市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有权立案调查,即便丁系某市副市长,某市监察委员会仍可对丁立案调查。若某市监察委员会认为丁的案件重大、复杂,可以请求移送上级监察委员会管辖。但某市监察委员会对丁立案调查,无需报请上一级监察委员会同意,C错误。
D项,监察委员会将案件调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应当将调查对象的涉案财产移送检察院处理。未来,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的,还应将涉案财产移送法院,由法院在判决时决定如何处置。本题中,某市监察委员会将案件调查终结移送某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应当将丁的涉案财产移送某市检察院,D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C。
依《刑法》第180条第4款之规定,证券从业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1款的规定处罚;该条第1款规定了“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两个量刑档次。在审理史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一案时,法院认为,尽管第4款中只有“情节严重”的表述,但仍应将其理解为包含“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两个量刑档次,并认为史某的行为属“情节特别严重”。其理由是《刑法》其他条款中仅有“情节严重”的规定时,相关司法解释仍规定按照“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两档量刑。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第4款中表达的是准用性规则
B法院运用了体系解释方法
C第4款的规定可以避免法条重复表述
D法院的解释将焦点集中在语言上,并未考虑解释的结果是否公正
文字解析
【解析】准用性规则,即本法没有规定法律适用的模式,需援引或参照其他法律予以适用的规则,《刑法》180条第4款引用了第1款的规定进行处罚,故A选项说法正确。注意,此处并非引用本法这样的泛泛表述,而是加入了具体的内容。
不是根据本法规定,而是依照第1款的规定处罚,属于准用性规定。法院认定《刑法》180条第4款包括“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应当认定是结合整部刑法和整个刑法体系进行的解释,运用相关司法解释的理由即是体现体系解释,故B选项正确。《刑法》的规定仅规定了“情节严重”而没有加上“情节特别严重”的表述,并在具体适用结合其他相关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避免法条的重复表述。故C项说法正确。法院的解释“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的内容和量刑档次本身也是为了保障司法适用的公正性,并非仅仅是语言上的内容,故D选项不当选。
本题答案为ABC。
甲、乙殴打丙,致丙长期昏迷,乙在案发后潜逃,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甲提起公诉。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丙的妻子、儿子和弟弟都可成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B甲、乙可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共同被告人,对故意伤害丙造成的物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C丙因昏迷无法继续履行与某公司签订的合同造成的财产损失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D如甲的朋友愿意代为赔偿,法院应准许并可作为酌定量刑情节考虑
文字解析
本题综合考查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和对物质损失的理解。
A项,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可见,丙系被害人但长期昏迷,丙的妻子、儿子、弟弟作为丙的近亲属,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A正确。
B项,共同犯罪案件,同案犯在逃的,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可见,乙在逃,不能被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共同被告人,B错误。
C项,在附带民事诉讼中,赔偿的物质损失应当是犯罪行为直接导致的损失,不包含间接损失,譬如因遭受犯罪侵犯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本案中,丙被殴打产生的医疗费等费用属于因犯罪行为直接侵害造成的物质损失,而因被伤害继而导致的合同无法履行,不属于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损害的赔偿范围。C正确。
D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法院可以准许,并结合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情况认定其悔罪表现,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可见,甲的朋友愿意代为赔偿,法院“可以”准许而非“应当”准许,D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C。
关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征得17周岁的夏某同意,摘其一个肾脏后卖给他人,所获3万元全部交给夏某。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B乙将自己1岁的女儿出卖,获利6万元用于赌博。对乙出卖女儿的行为,应以遗弃罪追究刑事责任
C丙为索债将吴某绑于地下室。吴某挣脱后,驾车离开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丙的行为不属于非法拘禁致人死亡
D丁和朋友为寻求刺激,在大街上追逐、拦截两位女生。丁的行为构成强制侮辱罪
文字解析
A项,《刑法》第234条之一第2款规定: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没有承诺表示),或者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没有承诺能力),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没有真实的承诺表示),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A项,甲不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而构成故意伤害罪(重伤)。
B项,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本题中乙带着出卖目的,实施出卖行为,便成立拐卖儿童罪;如果卖掉了,构成既遂。乙的行为也触犯遗弃罪,因为未履行抚养义务。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应定拐卖儿童罪。
C项,《刑法》第238条第3款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论处。成立非法拘禁罪致人死亡这一结果加重犯,要求拘禁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本题中,需要考查介入因素的异常性,介入因素是被害人自身的行为,也即,吴某挣脱后,驾车离开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该介入因素比较异常,因此吴某的死亡结果不能归属于丙的拘禁行为,所以,丙构成非法拘禁罪,但不构成非法拘禁罪致人死亡。
D项,强制猥亵、侮辱罪的猥亵、侮辱行为要求是侵犯对方性羞耻心的行为。题中仅交代追逐、拦截行为,不属于侵犯性羞耻心的行为,不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可构成寻衅滋事罪。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C。
法律职业人员在业内、业外均应注重清正廉洁,严守职业道德和纪律规定。下列哪些行为违反了相关职业道德和纪律规定?
A赵法官参加学术研讨时无意透露了未审结案件的内部讨论意见
B钱检察官相貌堂堂,免费出任当地旅游局对外宣传的“形象大使”
C孙律师在执业中了解到委托人公司存在严重的涉嫌偷税犯罪行为,未向税务机关举报
D李公证员代其同学在自己工作的公证处申办学历公证
文字解析
【解析】 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4条规定,法官应当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依法行使,除履行工作职责或者通过正当程序外,不过问、不干预、不评论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故A项赵法官的行为违反了法官职业道德规定。
根据《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关于“坚持廉洁操守”的规定,检察官不应利用职务便利或者检察官的身份、声誉及影响,为自己、家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从事、参与经商办企业、违法违规营利活动,以及其他可能有损检察官廉洁形象的商业、经营活动;不参加营利性或者可能借检察官影响力营利的社团组织。而B项钱检察官并没有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故不违反相关规定。
根据《律师法》第38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而C项偷税行为并不属于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故孙律师的做法没有违反相关规定。
《公证程序规则》第11条第2款:“公证员、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代理当事人在本公证机构申办公证。”李公证员违反了上述规定,故D项当选。
本题答案为AD。
李某因琐事将邻居王某打成轻伤。案发后,李家积极赔偿,赔礼道歉,得到王家谅解。如检察院根据双方和解对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需要同时具备下列哪些条件?
A双方和解具有自愿性、合法性
B李某实施伤害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C李某五年以内未曾故意犯罪
D公安机关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文字解析
A项,在我国,公诉案件和解条件包括:公诉加自愿,民间三四五,渎职七以下。显然,需要审查双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A正确。
B项,对于故意犯罪,和解的条件是“民间三四五”,即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见犯罪嫌疑人李某犯罪情节的轻重必须审查,需要量刑可能在三年以下。本题中,李某犯罪情节轻微,甚至不需要判处刑罚,当然符合和解条件,B正确。
C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由于主观恶性较强,社会危害较大,不适用和解程序。可见,“李某五年以内未曾故意犯罪”是和解需要具备的条件,C正确。
D项,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可见,这是和解的结果,不是和解的前提。本案中,若李某、王某和解了,公安机关可以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李某的建议,但公安机关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不是李某、王某适用和解程序的条件,D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选ABC。
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案件,因涉及人数众多,影响面广,当地领导私下曾有“必须重判”的说法。①主审李法官听此说法即向院长汇报。②开庭时,李法官对律师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的请求不予理睬。③李法官对刘检察官当庭反驳律师无罪辩护意见、严斥该律师立场有问题的做法不予制止。④李法官几次打断律师用方言发言,让其慢速并重复。⑤律师对法庭上述做法提出异议,遭拒后当即退庭抗议。⑥刘检察官大声对律师说:“你太不成熟,本地没你的饭吃了。”⑦律师担心报复,向当事人提出解除委托关系。⑧李法官、刘检察官应邀参加该律师所在律所的十周年所庆,该律师向李、刘赠送礼品。关于法律职业人员的不当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①④⑤
B②③④
C②⑥⑦
D③⑦⑧
文字解析
【解析】由于本案遇到一定的案外因素,案件主审李法官向院长汇报是正确的,①说法正确。开庭时,律师有权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根据法律的规定,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和确认,而李法官不予理睬是错误的,②表述错误。法官作为中立的裁判者,对检察官无理斥责律师,不能不予制止,故③说法错误,应选。在庭审过程中,法官有权力对律师不使用普通话提出异议,让庭审顺利进行,故李法官几次打断律师的方言发言,让其慢速并重复,④做法正确。
律师在没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下,没未经法庭许可而退庭抗议的权利,否则视为放弃辩护。⑤做法错误。检察官不能利用检察官身份威胁律师,故⑥做法错误。如果没有法定事由,律师一般不能擅自解除委托关系,故⑦做法错误。律师与法官应当保持距离,以免产生对法官中立性的合理怀疑,故⑧做法错误。故本题中有符合不当行为的有②③⑤⑥⑦⑧,A项有 ①④,故不选,B项中有④,故不选。故答案为CD。
杨某与刘某存有积怨,后刘某服毒自杀。杨某因患风湿病全身疼痛,怀疑是刘某阴魂纠缠,遂先后3次到刘某墓地掘坟撬棺,挑出刘某头骨,并将头骨和棺材板移埋于自家责任田。事发后,检察院对杨某提起公诉。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2条的规定,认定杨某的行为构成侮辱尸体罪。杨某不服,认为坟内刘某已成白骨并非尸体,随后上诉。杨某对“尸体”的解释,属于下列哪些解释?
A任意解释
B比较解释
C文义解释
D法定解释
文字解析
【解析】非正式解释,通常分为学理解释和任意解释(根据解释主体和解释结果专业程度区分),一般是指由学者或其他个人及组织对法律规定所作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这种解释是学术性或常识性的,不被作为执行法律的依据。而杨某属于个人,为任意解释,故A项说法正确,D项说法错误。文义解释,也称语法解释、文法解释、文理解释。这是指按照日常的、一般的或法律的语言使用方式清晰地描述制定法的某个条款的内容。杨某的解释就是从日常角度做的,故C项说法正确。比较解释是指根据外国的立法例和判例学说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本题中并没有引用外国法,故不属于比较解释,B项说法错误。
故答案为AC。
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在任何情况下,对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者剥夺其辩护权
B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基本的诉讼权利,有关机关应当为每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免费提供律师帮助
C为保障辩护权,任何机关都有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帮助的义务
D辩护不应当仅是形式上的,而且应当是实质意义上的
文字解析
本题考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A项,解题关键词是“任何”、“不得”、“限制或者剥夺”。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用于对抗刑事指控最有力、最基本的武器。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被剥夺,控辩双方的力量对比将会彻底失衡。强大的公权力失去制约后会有滥用的风险,难免会出现冤错案件,违背司法公正。因此,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剥夺和限制。A正确。B项,解题关键词是“为每个”、“免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免费律师帮助属于法律援助。
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第35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刑事诉讼法》第278条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可见,根据上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并非对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提供免费法律援助,应当被提供法律援助的主体包括:
(1)经济困难,经过申请,符合法援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2)盲、聋、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3)精神病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4)无期、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5)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故,B错误。C项,解题关键词是“任何机关”、“义务”。对于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能靠其自己或者近亲属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并非任何机关都有义务负责提供法律援助。
对于“盲聋哑、精神病、无期死刑、未成年”的法律援助,也只有公、检、法有职责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知法律援助,其他机关没有该职责。故,C错误。D项,解题关键词是“形式上”、“实质意义”。我国不能仅在立法及司法解释中规定保障辩护权实现的若干条文,还应当在司法实践中切实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护权,严格依法办事,杜绝有法不依、变相剥夺、限制辩护权的做法,这是有效辩护原则的要求。D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D。
甲是A公司(国有房地产公司)领导,因私人事务欠蔡某600万元。蔡某让甲还钱,甲提议以A公司在售的商品房偿还债务,蔡某同意。甲遂将公司一套价值600万元的商品房过户给蔡某,并在公司财务账目上记下自己欠公司600万元。三个月后,甲将账作平,至案发时亦未归还欠款。(事实一)
A公司有工程项目招标。为让和自己关系好的私营公司老板程某中标,甲刻意安排另外两家公司与程某一起参与竞标。甲让这两家公司和程某分别制作工程预算和标书,但各方约定,若这两家公司中标,就将工程转包给程某。程某最终在A公司预算范围内以最优报价中标。为感谢甲,程某花5000元购买仿制古董赠与甲。甲以为是价值20万元的真品,欣然接受。(事实二)
甲曾因公务为A公司垫付各种费用5万元,但由于票据超期,无法报销。为挽回损失,甲指使知情的程某虚构与A公司的劳务合同并虚开发票。甲在合同上加盖公司公章后,找公司财务套取“劳务费”5万元。(事实三)
关于事实一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将商品房过户给蔡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B甲将商品房过户给蔡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C甲虚假平账,不再归还600万元,构成贪污罪
D甲侵占公司600万元,应与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
文字解析
第一,甲将商品房过户给蔡某,并在公司财务账目上记下自己欠公司600万元。甲没有做假账,没有掩盖,表明甲此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甲不构成贪污罪。第二,甲不构成挪用公款罪。该罪的对象是单位现实控制占有的公款,而不包括财物。本题中单位现实控制占有的是商品房,并没有现实控制600万元的款项。所以,甲不存在将600万元公款挪出单位的情形。第三,当甲虚假平账,不再归还600万元,表明甲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此时构成贪污罪。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村民甲、乙因自留地使用权发生争议,乡政府作出处理决定,认定使用权归属甲。乙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以甲乙二人争议属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乡政府无权作出处理决定为由,撤销乡政府的决定。甲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县政府撤销乡政府决定的同时应当确定系争土地权属
B甲的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
C本案被告为县政府
D乙与乡政府为本案的第三人
文字解析
(1)县政府是以乡政府无权作出处理决定为由撤销乡政府的决定的,这说明乡政府此前作出的行政行为主体越权。第一,在主体越权的情况下,该土地争议究竟由谁来解决,是否由县政府来解决是不确定的,因此县政府不需要确定系争土地权属。第二,退一步来讲,即使县政府具有确定系争土地权属的主体资格。在题干交代的县政府只是认为乡政府无权处理,并没有进一步调查清楚事实,即系争土地权属究竟归于村民甲还是村民乙的事实不明的情况下,县政府也不宜直接作出权属认定。故A选项错误。
(2)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这是各诉讼法的一般做法,B项正确。
(3)县政府作出撤销乡政府的决定属于复议改变案件,应当以复议机关即县政府为被告,C项正确。
(4)本案乙是自留地使用权争议的一方当事人,作为物权关系人与县政府的撤销决定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第三人。本案乡政府为第三人是2018年新增情形,2018年实施的《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89条规定:“复议决定改变原行政行为错误,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复议决定时,可以一并责令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复议决定或者判决恢复原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该条款增加了“判决恢复原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的条款,导致原机关和复议机关在庭审中可能呈现对立关系。最高法关于该知识点释义书稿中指出:“原告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复议决定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与被诉行政复议决定有利害关系,是必须参加诉讼的第三人,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为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可见,乡政府是有权被通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故D项正确,应选。
综上,本题司法部答案为BC,新法答案为BCD。
关于聘任制公务员,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A某县保密局聘任两名负责保密工作的计算机程序员
B某县财政局与所聘任的一名精算师实行协议工资制
C某市林业局聘任公务员的合同期限为十年
D某县公安局聘任网络管理员的合同需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
文字解析
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不实行聘任制。A项说法错误。聘任制公务员具有合同的灵活性,实行协议工资制,聘任制公务员的试用期是灵活的1~12个月,聘期是灵活的1~5年,B项正确。
C项错误。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者解除,应当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D项所称需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的说法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B。
[设题陷阱与常见错误分析]D选项为“主体化考查”的题目,命题人每年均会设题,考生应当区别聘任制中的两种制度:某个岗位可否实行聘任制,需要经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经过批准,某个岗位可以采用这种灵活机动的方式,但和具体的人签订的合同还需要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关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质询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全国人大会议期间,1个代表团可书面提出对国务院的质询案
B全国人大会议期间,30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各部的质询案
C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可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各委员会的质询案
D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委员长会议可书面提出对国务院的质询案
文字解析
【解析】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48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门的质询案。所以,A、B两项正确。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议事规则》第39条的规定,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和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可知C项正确、D项错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部分职权。常务委员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举产生。
常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解释法律;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在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时,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补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委员长会议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处理日常工作的组织形式,是常委会内部的一个工作机构,负责安排常委会的日程、协调各项工作等。】
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关于乡镇人大主席,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由乡镇人大从本级人大代表中选出
B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主持乡镇人大会议
C乡镇人大主席在乡镇人大闭会期间,可以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
D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为乡镇人大会议主席团成员
文字解析
【解析】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14条第1款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1人~2人。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故A项正确。
该法第15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的成员。故B项错误,D项正确。
该法第14条第2款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的职务。故C项错误。
黄蜂公司和白云公司因为合同纠纷向A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庭在审理本案中发现黄蜂公司和白云公司恶意串通,通过仲裁方式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仲裁庭可以如何处理?
A报仲裁委所在地中院,中院对其罚款
B在裁决书里对虚假仲裁行为予以谴责
C裁决驳回仲裁申请
D移送公安机关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刑事责任
文字解析
首先,黄蜂公司与白云公司恶意串通虚假仲裁,可见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实和理由是虚构的,不能得到支持,仲裁庭应当作出驳回其仲裁申请的裁决,C选项正确。其次,仲裁裁决书是只对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作出支持与否的裁决,在裁决中把当事人骂一顿没有意义,B选项错误。在民事诉讼中进行虚假诉讼,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法院可以对当事人予以罚款、拘留,罚款、拘留作为对妨碍诉讼的一种强制措施,应当由法院决定,且适用于妨碍人民法院进行诉讼、执行的情形,虚假仲裁没有妨碍法院的诉讼秩序、执行秩序,不能适用民事诉讼法中的强制措施,A选项错误。
D选项其实是一个刑法问题,根据《刑法》第307条之一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构成虚假诉讼罪,该罪名是《刑法》分则第六章“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第二节“妨碍司法罪”,其犯罪客体是司法秩序以及他人合法权益,而虚假仲裁的行为并未进入司法程序,没有妨碍司法秩序,不构成虚假诉讼罪。但值得注意的,如果当事人通过虚假仲裁的方式获得了仲裁裁决后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则妨碍司法秩序,构成本罪。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李某为了走捷径,从甲轻轨站1A闸机口刷卡进去,过了10分钟后刷卡从2B闸机口出来,结果发现轻轨站扣了自己3块钱。李某很生气,欲提起诉讼。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地铁公司应当考虑旅客的合理诉求,提供免费服务
B地铁公司的收费不合理
C损害了李某的公平交易权
D地铁公司已将收费标准进行公示,所以收费合理
文字解析
本题考查客运合同的成立,难度较大,错误率较高。
运输合同根据运输对象的不同,分为客运合同和货运合同。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出具客票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旅客取得客票的时间就是客运合同成立的时间。但是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下,客运合同的成立时间与取得客票的时间不一致。例如,在航空运输合同中,旅客与承运人约定运输合同从旅客登机时成立,则航空运输合同的成立时间就是旅客登上飞机的时刻。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承运人无需按照传统的窗口购票的方式向旅客交付客票,可以充分利用网络向旅客显示订票成功。同时,出租车、网约车运输中,按照交易习惯,在旅客登上出租车或网约车接单时即告运输合同成立。本题中,依据交易习惯,李某刷卡进入轻轨站后,客运合同即成立,李某依约应当支付票款。故D项说法正确,当选;A、B、C项说法均错误,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来源:职场t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