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次发布的10件典型案例,涉及食药、商品房买卖、预付卡消费、广告宣传等领域,伪劣商品涉及食品、药品、农资产品、建材产品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产品,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其中,襄阳检察机关2件案例入选,分别为案例五:张某生、张某洪等人生产、销售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发布全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发布全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本次发布的10件典型案例,涉及食药、商品房买卖、预付卡消费、广告宣传等领域,伪劣商品涉及食品、药品、农资产品、建材产品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产品,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其中,襄阳检察机关2件案例入选,分别为案例五:张某生、张某洪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案例七:杨某荣与雷某等人服务合同纠纷再审检察建议系列案。
典型案例体现检察机关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一是充分发挥检察职能,通过打击犯罪、强化监督、维护公益,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二是主动作为,综合运用办案方式和监督手段,维护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公正司法和依法行政。三是推动社会治理,结合办案中发现的问题、行业管理漏洞,推动专项整治;加强释法说理,督促涉案企业、被告人守法经营;加强普法宣传,切实提高人民群众鉴别能力和法律意识。
湖北省检察机关
2025年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案例一
杨某等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杨某等人低价从易某处收购33头病猪,运送至私人屠宰场宰杀后,将3700余斤猪肉全部销售给利川市某鲜肉店。经检验,送检生猪产品样品非洲猪瘟病毒核酸呈阳性。2023年12月,利川市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杨某等12人提起公诉。2024年12月,法院判处杨某等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涉案猪肉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食品,经检验检疫为不合格产品,食用后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坚持依法从严惩治犯罪,并推动行业综合治理。围绕生猪屠宰行业管理漏洞等问题,联合法院开展调研并制发联合建议书,行政机关采纳建议,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捣毁私屠滥宰窝点9个,责令整改、立案查处相关案件20余件,对相关责任人处以罚款,依法收缴并销毁未经检疫的白条肉1015.55公斤,切实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二
杨某等人生产、销售假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杨某提供原料、委托喻某生产含有比沙可啶成分的散装减肥药,并将部分减肥药仿制某日本药品对外销售,销售减肥药丸共计280余万粒,销售金额24余万元。2022年3月,杨某提供压片机、委托姜某生产含有西布曲明成分的压片状减肥产品,并将部分产品包装成植物压片糖果、植物果蔬片等样式对外销售,销售压片状减肥产品共计21余万粒,销售金额19余万元。2022年12月至2024年6月,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分别以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杨某、欧某等9人提起公诉。2023年5月至2024年6月,法院判处杨某等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检察机关在办案中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药、有毒、有害食品犯罪,全面审查证据,结合涉案产品的外观标识、对外宣传内容、消费者购买目的等情况,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对涉案产品区分认定为药品、保健食品,依法查明事实,准确适用法律,精准追诉漏犯7名,实现全链条打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用药和生命健康安全。
案例三
某食用菌消毒剂有限公司等公司、袁某甲、袁某乙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基本案情】
2014年12月,袁某甲、袁某乙先后注册成立某食用菌消毒剂有限公司、某商贸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防虫灵”等十余种农药产品,通过注册的6家电子商铺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共计6.6余万元。2024年7月,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某食用菌消毒剂有限公司、某商贸有限公司、袁某甲提起公诉。2024年8月,法院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检察机关在办案中通过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发现线索,建议行政机关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邀请特邀检察官助理参与案件办理,准确查明菌农减产受损原因。准确认定犯罪数额,督促犯罪嫌疑人全额退缴犯罪所得,通过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将线索移送行政机关并建议对被不起诉人袁某乙作出行政处罚,禁止其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对涉案企业回访,督促企业守法经营。建议开展农资专项检查、农药安全宣传等活动,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惠及一方”。
案例四
某科技有限公司、柯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某科技有限公司、柯某用白油替代硅油向某材料有限公司销售双组份色浆23.4吨,销售金额41余万元。某材料有限公司将双组份色浆生产成硅酮中空玻璃密封胶对外销售,导致下游厂家生产、销售的中空玻璃出现玻璃“流胶”(白油溶解丁基胶后出现流淌现象),被多处工地投诉、索赔。2024年6月、11月,通城县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某科技有限公司、柯某提起公诉。2024年9月、12月,法院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走访被害单位、了解各销售环节受损、索赔以及工地施工建设情况,充分评估涉案影响。自行补充侦查,准确认定犯罪数额。加强释法说理,促成被告人与被害单位达成赔偿协议,被告单位向终端客户赔偿玻璃重新制作、拆装等费用。通过案后回访、定期宣讲等方式帮助涉案企业筑牢产品质量安全防线,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五
张某生、张某洪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张某生与张某洪约定生产具有补肾壮阳功能的压片糖果对外销售获利。张某洪委托丘某代为生产并购买含有O-丙基伐地那非成分的原料要求其在生产时掺入,丘某生产压片糖果约30万粒。张某洪将压片糖果销售给张某生,销售金额130余万元。张某生销售给张某等人,张某等人继续销售给下级代理商后销往全国各地。2023年11月,枣阳市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张某洪等11人提起公诉。2024年8月、10月,法院判处张某洪等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检察机关在办案中介入侦查,提出“成分检测-性质认定-环节倒查-全链条打击”的工作思路,引导公安机关对原料提供者、各层级销售者等10余人立案侦查,并向10余省的公安机关移送涉案人员100余人及证据材料。邀请特邀检察官助理参与办案,认定O-丙基伐地那非为伐地那非的衍生物,二者均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全面审查证据并自行补充侦查,准确认定主观明知,追加认定销售金额40万元,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组织监管人员、从业人员观摩庭审,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及时将涉案产品下架并对涉案店铺调查处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
案例六
宋某、黄某与武汉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抗诉案
【基本案情】
2015年12月,宋某、黄某与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2016年8月30日交付房屋。因开发商未按期交房,宋某、黄某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按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二标准支付违约金。一审判决开发商支付违约金,但将标准从日万分之二降为日万分之一。宋某、黄某上诉并申请再审均被驳回,遂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秉持“办好民生小案”理念依法履职,全面审查案情、检索系列类案、明确法律适用,认为在当事人对违约金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酌减违约金应遵守法律关于“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的规定,不能在未查明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径行下调。经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法院再审改判,将本案违约金标准恢复为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二,为消费者挽回损失近9万元。
案例七
杨某荣与雷某等人服务合同纠纷再审检察建议系列案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杨某荣在某市经营某美容会所,雷某、张某华等13名消费者办理预付卡,充值金额9万余元。2022年6月,杨某荣停止营业并注销工商登记,更换地址开办某养生馆。雷某等人诉至法院要求杨某荣退还预付卡余额。一审认为杨某荣开办的某养生馆仍在城区,合同可继续履行,驳回诉讼请求。后张某华起诉杨某荣要求退款获支持,杨某荣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调查发现某美容会所办理美容预付卡的消费者众多,遂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查明新场所位置和服务内容无法满足消费者需求,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系列案件存在“同案不同判”问题,经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并联合法院通过听证化解纠纷,促使杨某荣退还了13名消费者预付卡余额。针对预付卡管理漏洞,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督促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和法治宣传,推动预付卡管理规范化,提升消费者防范意识。
案例八
黄梅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违规销售处方药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黄梅县辖区内多个乡镇药品零售企业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笺药剂师未审核签字、药剂师不在岗违规销售处方药、药剂师不在岗未悬挂或摆放“暂停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销售”标识等违法情形,导致“抗生素类”、“喹诺酮类”等80余种处方药滥用及不当使用风险激增,威胁消费者用药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黄梅县人民检察院综合运用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公开听证、提起诉讼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全面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案件审理过程中,相关部门出动执法人员300人次,检查药品零售企业162家次,约谈相关药店负责人61家次,督促整改不规范问题75家次,查办违规销售处方药案件4起,推动处方药违规销售系统治理。
案例九
黄石市人民检察院诉白某成、李某君等六人生产、销售假药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22年3月,白某成等三人团伙及李某君等三人团伙分别在不具备药品生产、销售资质和许可情况下,将从他处采购的成分不明的粉末、药丸、胶囊,包装成“咳嗽痰喘胶囊”“筋骨疼消丸”等9种甲类OTC药品,邮寄至某速递网点快递员王某华,由其存放至仓库。两团伙通过电话、微信、QQ方式联系购买者,然后告知王某华购买者信息,由王某华在速递网点代为销售至全国各地,速递公司代收货款,白某成团伙销售金额共计89余万元、李某君团伙销售金额共计108余万元,经鉴定上述9种药品均为假药。黄石市人民检察院针对上述违法行为,在违法行为人分别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主张惩罚性赔偿。同时综合考量侵权人主观过错、原因力大小、刑事罚金承担等因素,按照浮动倍率合理确定惩罚性赔偿金,既有力实现惩罚震慑之效,让违法者痛到不敢再犯,又能依法确保刑事责任和公益损害赔偿责任协调一致,有力捍卫消费者用药安全。
案例十
仙桃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探店视频违规发布食品广告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某文化传播公司在某短视频平台发布美食、优惠打折等视频,在视频下方附加相关购物链接,但未在视频中显著标明“广告”字样。部分消费者通过购物链接购买后发现所涉店铺存在食品质量不达标、实际价格与推广视频宣传价格不符等问题。针对短视频平台“网红探店”故意模糊兴趣分享与商业广告边界的违法行为,仙桃市人民检察院通过邀请专业人士提供专业支持,准确认定相关视频具有广告属性,依法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行政部门对涉案企业进行立案查处,对5家网络交易平台公司开展行政约谈,并联合10家行政单位建立仙桃市网络监管联席会议制度。推动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治理,查处违法互联网广告案件18起,罚没款5.63万元,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来源:鄂检在线
来源:襄阳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