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一家开发商和一家建筑商因土地转让问题起了纠纷。按双方的合同约定,此事交由该市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然而,在仲裁过程中,这两家企业分别作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仲裁委员会依据申请人的相关诉求作出了两份裁定,由此便引起了一场诉讼。土地转让金引
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一家开发商和一家建筑商因土地转让问题起了纠纷。按双方的合同约定,此事交由该市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然而,在仲裁过程中,这两家企业分别作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仲裁委员会依据申请人的相关诉求作出了两份裁定,由此便引起了一场诉讼。土地转让金引出的问题2010 年10月22日,内蒙古鼎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市东联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份《土地转让合同》。合同约定,东联公司将一宗约为97.33亩的净地转让给鼎晨公司,每亩100万元,共计转让款为9733万元。东联公司承担向土地管理部门交纳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依照合同约定,鼎晨公司按合同先支付了7000万土地转让款。然而,东联公司却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土地管理部门交纳土地出让金,也未办理土地转让的报批等手续。在此情况下,鼎晨公司为了推进项目进展,自行进行土地报批,并代东联公司缴纳了土地出让金 7205 万元,最终取得了土地使用权。此后,东联公司仅返还了1450万元出让金,剩余的却拒不返还。在鼎晨公司多次催要之后,双方产生了矛盾。于是,按照事先合同的约定,去了当地的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进行了仲裁。
(图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记者 思远)北极海新闻“拍案说法”栏目律师观点: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王玉强律师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一裁终局”,但实践中常出现“切割争议”导致影响该原则适用,本案中鄂尔多斯中院将合同撤销权和付款请求权视为“不同纠纷”的认定就属于这种情况。我国法律对于商事仲裁没有统一规定期限,但各仲裁委的仲裁规则中对于本委仲裁期限一般会有公示,本案虽然以仲裁员申请回避为由延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更换仲裁员后程序应重新计算,但31个月显然过分延迟,而法院未认定超期仲裁属于程序违法,这就涉及仲裁司法审查的谦抑性原则,最高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要求法院慎用撤销权,导致实践中除非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伪造隐瞒证据、受贿等情形,否则程序瑕疵很难推翻裁决。本案中“首席仲裁员两次回避”属于组织程序问题,法院因此认为未实质影响公正。不过实体权益冲突更值得警惕:第一次裁决认定合同有效(东联公司违约),第二次却又要求鼎晨公司继续付款,逻辑上存在矛盾。这暴露了分割仲裁的弊端——仲裁庭未通盘考虑合同履行情况。理论上鼎晨公司代缴土地出让金可视为垫付款,与剩余转让款抵销,但两次仲裁割裂处理导致权益失衡。最后,由于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对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既不允许上诉、也不允许再审,建议鼎晨公司关注执行环节的和解可能,毕竟两份裁决相抵后东联公司仍欠5100余万元,执行中协商空间较大。疑难复杂案件研讨中心法律热线: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玉强15898195532企业家权益保障中心法律热线: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于晓荷 15524682485如有侵权及职业道德监督电话请联系北极海新闻:13478671922(微信同号) 来源:一起说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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