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经营者故意告知商品或服务的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存在质量问题等真实的情况,致使消费者陷入错误的认识选择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即可认定消费者受到欺诈。
在日常消费中
您是否遭遇过商家欺诈?
是否在网红直播间购物遇到纠纷?
当您的权益受到侵害
该怎样维权?
正值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这份维权指南请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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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如何判断自己受到商家欺诈?
如果遇到商家欺诈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经营者故意告知商品或服务的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存在质量问题等真实的情况,致使消费者陷入错误的认识选择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即可认定消费者受到欺诈。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受到欺诈的,可以要求撤销合同退还货款或服务费,并要求经营者按照货款或服务费的三倍进行赔偿。三倍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按照500元计算,也就是说消费者最少可以获得赔偿金额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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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
经营者使用的格式条款,是否必然约束消费者?
格式条款涉及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行为,造成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待遇,消费者可以主张该条款无效。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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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3
消费者在网络购物平台购物,平台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网络平台有义务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如不能提供,则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如网络交易平台明知侵害消费者权益且未采取必要措施,则应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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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四条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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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在网红、明星直播间购物遇到纠纷,直播方是否承担责任?
对于直播营销平台由其员工直播带货开展的自营业务,应由直播平台承担销售者的法律责任;对于非直播营销平台自营业务,在直播间由网红、明星等进行“代言型”“委托型”直播带货的,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应当视为产品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代言人。直播营销平台提供付费导流等服务对直播带货进行宣传、推广的,应当履行广告发布者或者广告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因此,消费者在直播间购物遇到纠纷,如确有虚假宣传等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情况,可以根据具体直播带货的类型要求直播营销平台、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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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十四条 经营者通过网络直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依法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义务。
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明确消费争议解决机制。发生消费争议的,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相关信息以及相关经营活动记录等必要信息。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发布的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代言人的义务。
《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一条第一款 直播营销平台提供付费导流等服务,对网络直播营销进行宣传、推广,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履行广告发布者或者广告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十三条 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通过网络直播方式开展自营业务销售商品,消费者主张其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人民法院报
来源: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