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美女友连环计之36套房产背后的销冠骗局——诈骗与欺诈的区分

B站影视 电影资讯 2025-03-15 01:27 1

摘要:说的是广东惠州的一位房产女销售,名字叫刘佳。为了卖房,居然跟潜在的购房者谈起了恋爱。谈恋爱可以结婚,但要求就是一个,男方必须要买房。谈恋爱时,刘佳给男友的印象就是温柔、贤惠,堪称完美女友。但是男方一旦买完房办理完房贷后,刘佳就会神秘失踪,电话不回、微信拉黑。

最近,网上有个新闻很火。

说的是广东惠州的一位房产女销售,名字叫刘佳。为了卖房,居然跟潜在的购房者谈起了恋爱。谈恋爱可以结婚,但要求就是一个,男方必须要买房。谈恋爱时,刘佳给男友的印象就是温柔、贤惠,堪称完美女友。但是男方一旦买完房办理完房贷后,刘佳就会神秘失踪,电话不回、微信拉黑。

后来,大家发现,刘佳这样的前男友居然有36个,大家都买了房,都是同一个楼盘,甚至是同一个单元楼。至此,谜底才解开:完美女友居然是房产销售。

不知道是真事,还是网络段子,我们权且不论。只是以此为题,从法律视角进行下解读。

一、刘佳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

1、是否存在刑法意义上的诈骗行为。

整个交易中,购房者确实因刘佳虚构事实产生了错误认识,进而实施了购房行为。所以,购房者当然是被“骗”了。

但是,刑法意义上的诈骗行为,往往针对的交易事实本身(例如标的、质量、价款、付款方式等),而不是交易动机(例如本案中“因结婚买房”)。如果上述错误的交易动机,并扭曲交易标的本身的真实性,则属于“动机欺诈”,不构成刑法意义的欺骗。

另外,本案也不存在适用“目的失败论”的空间。目的失败论的典型案例是德国毛衣案。例如,将混纺羊毛衫谎称纯羊毛衫,且以混纺羊毛衫的价格出售给消费者,购买者的交换目的基本获得了实现,所以不构成诈骗。但是,经营者因为混纺羊毛衫销路不好,只经营纯羊毛衫,批发商将混纺羊毛衫冒充纯羊毛衫出售,即使按照混纺羊毛衫价格出售,也构成诈骗。

就本案而言,签署房产买卖合同的目的,是获得房屋的产权。若交易对价公平(如房产市场价合理)、房屋质量合格,且已经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则交易目的不能视为落空。当然,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情况下房屋买卖被赋予获得房屋之外其他的目的(例如学区房购买时获得学位),此时如果学位被占用,购房者可以基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主张解除合同。但这种“目的落空”不会因此触发刑事案件。

2、非法占有的目的及财产损失

诈骗的争议焦点,往往不在于“骗”,而在于“非法占有”,或者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在未遂的情况下有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紧迫危险)。

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无对价取得他人财物。若行为人通过欺骗手段促成交易并获取佣金,但未直接侵占购房款,则难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刘佳获取的佣金系房产销售的合法报酬,其行为本质是利用不当手段提升业绩,而非直接占有购房者财产。

财产损失似乎更无法认定。在财产损失无法认定的情况下,如何认定诈骗金额?

有的人认为,本案的诈骗金额,应该按照房屋销售金额(假定5000万)或者刘佳获得的销售佣金(假定500万)来确定。但这种逻辑存在一个明显的逻辑悖论。如果认定构成诈骗,诈骗金额是要发还被害人的。难道要向购房者发还上述金额?

3、从刑法的体系性解释和谦抑性角度的分析

如果刘佳的行为,被认定构成诈骗罪,考虑到其金额,(如果不存在其他减轻和从轻处罚的情形的话),量刑就是十年以上到无期。而其他的类似行为(如虚假广告、强迫交易)刑罚显著较轻,若将动机欺诈纳入诈骗罪,将破坏罪刑均衡。

另外,如果本案被认定构成诈骗罪,商业活动中的销售话术、情感营销可能被泛化为刑事犯罪,可能会抑制市场活力。

不能把一切“骗”的行为,都认定为诈骗,通过刑事方式解决。一定要科学合理区分刑事诈骗和民事欺诈。

二、民事救济的合理性与可行性

就本案而言,购房者更好的救济方式是民事救济。也就是以欺诈为由主张合同撤销。

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分别是购房者和开发商(而不是刘佳)。

1、如果开发商授意、知晓刘佳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148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买卖合同被撤销没有任何争议。

2、如果刘佳的行为是个人自作主张呢?可否基于《民法典》第170条的规定,主张属于职务行为,法律后果由开发商承担呢?

个人认为可以认定为职务行为,由单位承担责任;也就是购房者可以向法院主张撤销购房合同。开发商不知情,不能成为抗辩理由。

刘佳的职务行为是促成购房者与开发商达成买卖合同,而达成购房合同的直接受益者就是开发商。至于刘佳采取什么方式,去说服购房者签署购房合同,在所不问。刘佳与多名男子假谈恋爱,是为了服务其促成房产交易这一职务行为(实践中房产销售为了促成交易,会有很多策略,例如传播拆迁搬迁、地铁规划、高铁规划等等,有的是真是的消息,而有的是虚假的),也应该受到职务行为的涵射。

举一个极端的例子,如果房产销售用人身威胁的方式逼迫购房者签署房屋买卖合同(而没有证据证明开发商知晓),难道这个合同不能被撤销要履行到底?明显不能。

当然,我们所谓的职务行为,并不代表公司要对员工的一切行为负责。例如,员工在销售房屋之外的行为,例如打架斗殴造成别人损伤,那就不是职务行为。

另外,从司法裁判的示范引导角度而言,认定构成职务行为,支持购房者的撤销主张,也是合理的。会引导和敦促公司加强员工教育,以合理合法的方式展业和促销。而且,公司对于员工也往往具有更强的制约效果(例如扣发所有销售佣金,并向刘佳索赔因该行为造成的损失)。如果以刘佳行为属于个人行为,驳回购房者的主张,会形成非常恶劣的示范效果(以后公司可以把责任统统推给销售)。当然,购房者可以向刘佳主张权利,但刘佳大概率没有足够的偿付能力。

3、购房者除了主张解除合同外,还可以主张损失。《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当然,这个损失在法律上被认定为缔约过失责任,金额往往比较有限。

来源:无声的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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