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关注 | 《检察风云》刊登——“上头电子烟”疑云

B站影视 日本电影 2025-08-11 17:39 2

摘要:2024年11月23日凌晨,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民警接到群众举报,有人在鄂州市某KTV一包厢实施毒品交易。民警火速赶到现场,一举抓获正在进行“上头电子烟”交易的犯罪嫌疑人倪某某、殷某某,并从二人身上及其住所查获14枚电子烟弹。

△ 《检察风云》2025年第16期

2024年11月23日凌晨,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民警接到群众举报,有人在鄂州市某KTV一包厢实施毒品交易。民警火速赶到现场,一举抓获正在进行“上头电子烟”交易的犯罪嫌疑人倪某某、殷某某,并从二人身上及其住所查获14枚电子烟弹。

01

毒贩的侥幸心理

审讯室的白光刺得倪某某眯起了眼。面对民警关于烟弹成分的仔细询问,他起初神情若定,百般抵赖,谎称这烟弹只是加了水果味香精的普通电子烟,“我们是做小本生意,仅赚点差价而已,能有什么问题?”殷某某却蜷缩在椅子里,手指无意识地搓着衣角,眼神躲闪,很不自在。当民警拿出现场交易的视频证据时,殷某某的心理防线率先崩溃:“我们卖的是上头电子烟,里面有依托咪酯成分……”倪某某见状,也不得不承认他们是从外地购入这些烟弹,再以每枚700元的价格卖给KTV里的年轻人,“都说抽了能放松心情,跟喝酒差不多”。 案件找到关键突破口,但接下来的检测结果却让所有人都愣住了。据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提供报告显示,该案送检的14枚烟弹中,均未检测出依托咪酯成分。这个结果让审讯陷入僵局,也让倪某某和殷某某看到了一丝希望。“我说的完全是事实吧,那没有依托咪酯成分就不算是毒品!”倪某某猛地坐直身体,脸上露出如释重负的笑容,转头看向殷某某,眼中闪烁着喜悦的光芒。殷某某长舒了一口气,搓手的动作也停了下来,还向民警要了支烟,仿佛之前的紧张只是一场小误会。 然而,办案警官告诉二人自己话还没说完,“虽然从你们身上及住所搜出的电子烟弹中未检测出依托咪酯成分,但检测出了美托咪酯成分。”听到这个陌生的化学名称,倪某某脸上的笑容瞬间僵住,他盯着检测报告,喃喃自语:“美托咪酯,这是什么东西?我从来没听说过啊……”殷某某则急切地追问民警:“这是不是新型毒品,我们没听说过就不算犯法吧?”两人在潜意识里抱着“不知者不罪”的侥幸心理,认为只要自己不认识这种物质,就不构成犯罪。 这种认知上的误区,成为他们后续辩解的重点理由和核心依据。

02

释法说理与法庭交锋

2024年初冬时节,当案件移送至鄂州市鄂城区检察院审查逮捕时,倪某某和殷某某仍坚持自己的意见和辩解:“我真的不知道里面是美托咪酯,我一直以为是依托咪酯,这应该不算贩卖毒品,也不构成犯罪吧?”承办检察官仔细翻阅着案卷,指尖停留在《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 制品种增补目录》上。美托咪酯在2024年7月1日就已经被列入管制目录,自从那天起,任何非法贩卖含该成分物品的行为,都可能涉嫌贩卖毒品罪。而且,倪某某二人长期吸食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对依托咪酯等新型毒品有一定认知,同时还多次采取掩蔽交易手段向青少年群体贩卖上述电子烟。于是检察官向二人解释道:“你们是否明知是管制药品,是本案的关键。” 然而,倪某某和殷某某仍然心存侥幸,认为自己对具体成分的认知错误可以成为脱罪的理由。“就算我们知道是管制药品,那也只是依托咪酯,不是美托咪酯,这属于认识错误,不应该定罪。”倪某某振振有词地辩解道。殷某某也附和道:“对的,我们主观上没有贩卖美托咪酯的故意,不应认定为犯罪。”虽然,倪某某二人对涉案毒品种类存在认识错误,但该错误属于同一犯罪构成内的对象认识错误,不影响贩卖毒品罪的认定。于是,检察机关依法对倪某某二人批准逮捕。 在捕后继续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扩大战果,查实二人除本案外还多次贩卖毒品的事实。检察机关决定依法对倪某某二人提起公诉。在法庭上,倪某某的辩护人提出:“涉案电子烟经鉴定成分是美托咪酯,该物质缺少依赖性折算比,无法认定为毒品。此外,除现场扣押的电子烟外,其余的电子烟已被吸食,无法准确认定重量和含量,因此不应当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 面对辩护人的观点,承办检察官在法庭上进行了有力回应:首先,根据《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只要美托咪酯被列入管制目录,无论是否有依赖性折算比,均按毒品处理。其次,虽然部分电子烟已被吸食,但根据被告人的供述、购买者的证言以及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可以证实被告人多次贩卖的事实。最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多次贩卖毒品,即使单次毒品物质含量不明,交易次数与金额也足以认定犯罪事实。 在大量确凿的证据和检察官的释法说理下,倪某某和殷某某终于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再坚持无罪辩解,选择认罪认罚,请求司法机关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并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52,600元。

2025年5月20日,鄂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倪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殷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倪某某、殷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2,6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倪某某、殷某某表示不上诉,该案判决已生效。

03

警惕新型毒品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揭示了新型毒品犯罪中“成分认知错误”的辩护误区。承办检察官在案件审结后指出:“美托咪酯与依托咪酯名称相似,同属中枢神经系统抑制剂,对人体健康具有严重危害。2024年7月1日,美托咪酯被正式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在电子烟中非法添加美托咪酯 贩卖给他人的行为,依法构成贩卖毒品罪。” 关于“无法准确认定重量和含量”的问题,办案检察官表示:“在毒品犯罪案件中,多次贩卖是一个重要的量刑情节。即使部分毒品已被吸食,无法准确认定重量和含量,但通过被告人的供述、购买者的证言、交易记录等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多次实施贩卖行为的,就应当依法认定其犯罪事实,并根据多次贩卖的情节进行量刑。这一规定旨在严厉打击毒品犯罪,防止犯罪分子以毒品已被吸食为由逃避法律制裁。”本案的两名被告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一味贪图经济利益,将罪恶毒手伸向青少年,最终付出惨痛的代价。检察官提醒广大公众,随着科技的发展,新型毒品不断出现,它们往往披着时尚、潮流的外衣,如电子烟、糖果、饮料等,更容易吸引青少年的注意力。广大青少年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谨慎交友,不要轻易接受陌生人提供的食品和饮料,筑牢防毒拒毒的思想防线。同时,经营者也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要被经济利益冲昏头脑,触碰法律的红线。 案件审结后,鄂城区检察院联合公安机关开展了远离“上头电子烟”专项普法活动,走进校园、KTV、网吧等场所,向青少年普及美托咪酯、依托咪酯等新型毒品的知识。检察官们用倪某某和殷某某的案例,警示大家不要因为一时的好奇和侥幸,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来源:鄂城检察

来源: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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