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侵害事实怎么认定

B站影视 日本电影 2025-08-09 08:59 4

摘要:人格权侵害禁令是《民法典》第997条规定的临时性救济措施,旨在及时制止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人格权侵害行为,防止损害扩大。其核心在于对“侵害事实”的认定,即是否存在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违法人格权侵害行为,且若不及时制止将导致“难以弥补的损害”。以下从法律依据、认

人格权侵害禁令是《民法典》第997条规定的临时性救济措施,旨在及时制止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人格权侵害行为,防止损害扩大。其核心在于对“侵害事实”的认定,即是否存在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违法人格权侵害行为,且若不及时制止将导致“难以弥补的损害”。以下从法律依据、认定标准、证据要求三方面展开分析:

《民法典》第997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该条款明确了人格权侵害禁令的适用条件,其中“侵害事实”的认定是核心,需满足违法性、紧迫性、损害不可逆性三大要件。

人格权侵害禁令的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公序良俗,侵犯了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人格权(如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具体表现为:

行为具有违法性:•行为直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民法典》第1032条隐私权、《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侮辱诽谤);•或违背公序良俗(如公开他人隐私信息、恶意丑化他人形象)。
注:合法行为(如正当舆论监督、合理使用他人肖像)不构成侵害。行为指向特定人格权
需明确侵害的具体人格权类型(如隐私权、名誉权),并证明行为与该权利的关联性。例如:•泄露他人私密信息→侵害隐私权;•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侵害名誉权;•非法拘禁他人→侵害身体权、自由权。

“侵害事实”需体现行为的现实危险性,即损害已发生或即将发生,且具有时间上的紧迫性。具体分为两种情形:

正在实施的侵害
行为已开始且持续进行(如持续辱骂、非法跟踪、泄露隐私信息),需证明行为已实际发生并处于继续状态(如提供聊天记录、监控录像、报警记录等)。即将实施的侵害
行为虽未开始,但根据现有证据可推定其“必然或极有可能发生”(如行为人此前多次威胁、准备工具、跟踪蹲守等)。需证明“危险迫在眉睫”,例如:•行为人发送威胁短信“明天将公布你的隐私”;•行为人携带凶器接近受害人住所;•行为人已购买用于诽谤的虚假材料并准备发布。

“难以弥补的损害”是指损害具有不可逆性、严重性或扩散性,若不立即制止,后续通过赔偿等方式无法完全补救。常见情形包括:

人格权损害的特殊性:•生命权、健康权受损(如殴打可能导致重伤);•隐私、名誉受损(如隐私信息已广泛传播,删除困难;诽谤内容已造成社会评价降低且难以恢复);•肖像权滥用(如恶意丑化肖像已用于商业宣传,影响长期信誉)。损害扩大的可能性
若不及时制止,行为可能持续或升级(如从辱骂发展为殴打、从泄露单条隐私发展为大规模传播),导致损害范围扩大、程度加重。

由于人格权侵害禁令是临时性救济措施,法院需在短时间内(通常48小时内)审查是否支持,因此证据标准低于普通诉讼的“高度盖然性”,采用“初步证据”或“较大可能性”标准。申请人需提供以下初步证据:

法院在审查“侵害事实”时,通常遵循以下逻辑:

1.形式审查优先:因禁令需快速作出,法院重点审查证据是否初步证明侵害行为的存在、紧迫性及损害不可逆性,而非全面实质审理双方争议;2.利益平衡:需权衡“制止侵害的必要性”与“被申请人权益的影响”(如禁止被申请人发布言论可能影响其表达自由),仅在侵害行为明显违法且损害重大时支持禁令;3.动态调整:禁令作出后,法院可根据后续证据调整(如被申请人提供担保、侵害行为已停止,可解除禁令)。

人格权侵害禁令中“侵害事实”的认定需满足违法性、紧迫性、损害不可逆性三大要件,核心是通过初步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或即将实施违法人格权侵害行为,且不立即制止将导致难以弥补的损害。实践中,法院侧重快速审查证据的“较大可能性”,以平衡救济效率与权利保护。

来源:左文说法一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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