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原告周某因被告鄂尔多斯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约履行合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交付房屋、办理房产证、支付违约金。本院审理后判决: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所需税费等由原告负担。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被告各负担一半。周某不服诉至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因被告鄂尔多斯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约履行合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交付房屋、办理房产证、支付违约金。本院审理后判决: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所需税费等由原告负担。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被告各负担一半。周某不服诉至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因房地产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周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执行员首先向协助单位查询案涉房屋是否登记在房地产公司名下,查询未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执行员判断房地产公司可能在另一单位有房产登记,于是又向另一部门发出查询,依旧显示无登记信息。
于是执行员联系到周某了解这个房屋的情况。周某诉苦说:“和我同一层的邻居都拿到房本了,就我的房子没有手续,他们房地产公司是故意不给。”执行员通过周某提供的房地产公司住所地找到了该公司的副总,督促其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公司副总辩称:“房子的所有资料都交给相关部门了,我也不清楚怎么回事,只能让公司员工找找,看有没有复印件。”
案件一下子陷入僵局,没有房子信息资料怎样才能顺利过户呢?
执行员又向相关部门请教,即通过参照临户信息资料办理本案房屋权属证明,但需要房地产公司配合。听到这里,执行员果断打通房地产公司负责人电话,责令其配合周某及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负责人当即表示全力配合,但在周某办理时,负责人又以各种理由推诿。
得知该情况,执行员来到房地产公司向负责人释法明理,并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公司协助周某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负责人当即表示没问题,但送达生效后半月有余,该被执行人依旧未配合。于是,执行员再次来到房地产公司,向其发放司法建议书,并告知其负责人,如拒绝履行执行判决、裁定确定的法律义务,轻则罚款、拘留,重则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次日,房地产公司即主动联系周某到公司办理相关材料的盖章手续,并在法院见证下办理了相关手续。一周后,周某顺利拿到了该房屋的产权证书,并收到了房地产公司给付的案件受理费17952元,案件执行完毕。
法官说法
本案中,房地产公司既是被执行人,也是协助义务人。经法院沟通,该公司负责人承诺主动履行协助义务,但又在申请人前往办理时以各种理由推诿,是典型的不诚信行为,已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可能被采取罚款或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诚信建设在司法实践中,既需要循循善诱,也要依靠强制手段。在被执行人爽约的情况下,本案执行员本着实质解纷的目的,兼顾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要求,先行发出司法建议,责令房地产公司限期整改,并告知不按期整改可能承担的相应法律后果。房地产公司慑于执行威慑,于次日函复本院并协助申请人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实现实质案结事了人和。
来源:中国五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