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5 年 7 月 24 日,应急管理部发布第 17 号令,公布修订后的《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 “新规程”),该规程将于 2026 年 2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新规程以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人身安全与健康为核心,在总结以往经验教训、吸纳前沿技术成果
2025 年 7 月 24 日,应急管理部发布第 17 号令,公布修订后的《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 “新规程”),该规程将于 2026 年 2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新规程以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人身安全与健康为核心,在总结以往经验教训、吸纳前沿技术成果的基础上,对煤矿生产建设的各个环节作出全面规范,涵盖总则、煤矿地质、井工煤矿、露天煤矿等多个篇章,为新时代煤矿安全高效生产提供了刚性遵循。
值得关注的是,新规程将自动化、智能化技术应用作为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的重要抓手,从地质勘查、井下作业、监测监控到露天开采等多个维度,明确了智能化技术的推广方向和具体要求,为煤矿智能化发展注入强劲政策动力。
01地质工作:迈向透明化与智能化协同勘查煤矿地质工作是安全生产的基础,新规程在第二编 “煤矿地质” 中,明确提出煤矿应当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新设备,实施煤层、岩层、构造、瓦斯、水等各类地质体的协同勘查,逐步实现地质工作透明化、智能化。同时要求建立地质信息数据库并及时动态更新,为精准开采和灾害防治提供数据支撑。这一规定推动煤矿地质工作从传统经验型向数据驱动型转变,通过智能化手段提升地质预测预报精度,从源头上降低因地质不清导致的安全风险。
02井工煤矿:智能化装备与系统全面渗透在第三编 “井工煤矿” 中,新规程对智能化装备的应用和智能化系统的建设作出详细规定,覆盖掘进、监测、运输等多个关键环节。
全断面巷道掘进机(TBM)的智能化应用成为亮点。规程要求 TBM 配备自动导向系统对掘进机姿态进行实时监测,定期进行人工测量复核;刀盘和运输系统需配备启动语音报警和急停装置,在大倾角掘进时设备人员通道要有可靠防滑措施。这些要求不仅提升了掘进效率,更通过智能化手段确保了复杂地质条件下的作业安全。
监测监控和通信系统的智能化水平大幅提升。建井期间,井筒掘砌阶段就需设置瓦斯、一氧化碳等传感器,安装视频监视系统;井筒落底后进入巷道施工前,必须形成安全监控、通信联络等系统。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等矿井在进入主要大巷施工前,要形成永久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通信联络等系统,且安全监控系统主干线缆需分设两条,从不同井筒或同一井筒不同位置入井,确保系统稳定运行。
煤仓管理引入智能识别与远程控制技术。工作面转载机等地点应安装破碎机,煤流运输系统安设除铁器,煤仓入口安装箅子,推广应用异物识别技术;煤仓需安装视频监视、人员接近预警等监测设备,相关数据接入安全监控系统,同时推广给煤装置远程控制技术,减少人员在危险区域的作业频次。
此外,新规程对井下锂电池动力装置的智能化管理提出严格要求。电量超过 2kW・h 的锂电池动力装置需具备远程连续监测与安全预警功能,电动车辆、机器人等移动设备的充电要实现视频监视和自动灭火功能,甲烷等气体浓度超限可自动断电,从设备层面构建智能化安全屏障。
03监控与通信:构建全方位智能安防体系第十三章 “监控与通信” 专门对智能化监控系统作出系统规定。所有矿井必须装备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有线调度通信系统和视频监视系统,且安全监控系统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必须实时上传数据,严禁过滤、篡改或屏蔽。
安全监控系统需具备故障闭锁功能、甲烷电闭锁和风电闭锁功能,当主机或系统线缆发生故障时,仍能保证核心闭锁功能实现。系统主机及联网主机采用双机热备份,工作主机故障时,备份主机需在 60s 内自动投入工作,确保监控不中断。
人员位置监测方面,下井人员必须携带标识卡,各出入口设置读卡分站,系统具备检测标识卡正常性和唯一性的功能,实现对井下人员的精准定位和动态管理。
通信系统方面,有线调度通信系统需具备选呼、急呼、全呼等功能,矿井移动通信系统要实现移动台之间、移动台与固定电话之间的互联互通,支持短信收发和通信记录查询,为井下高效指挥和应急通信提供保障。
04露天煤矿:智能化赋能安全高效开采第四编 “露天煤矿” 中,智能化技术的应用同样贯穿始终。建设期间就需建立边坡监测预警系统和视频监视系统;生产阶段应加强智能化建设,远程操控及无人作业设备必须具备状态监测、自动避让和紧急停车功能。
采用间断式或半连续开采工艺的露天煤矿,需安装具有卡车卫星定位调度、车辆防碰撞预警等功能的车辆安保系统;无人驾驶卡车作业时,要建立卫星定位调度系统,具备一键急停功能,与生产指挥车辆保持不小于 30m 的安全距离,且车速严格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边坡监测预警系统实现全覆盖,重点边坡和危险边坡必须采用边坡雷达监测,精度优于 1mm,单次测量周期不大于 10min,通过智能化手段实时掌握边坡稳定状态,提前预警滑坡等风险。
此次新规程的发布,标志着我国煤矿安全管理进入智能化驱动的新阶段。通过将智能化技术深度融入煤矿生产全流程,不仅能大幅提升安全保障能力,更能推动煤矿行业向高效、绿色、智能转型,为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供坚实的制度和技术支撑。各煤矿企业需抓紧做好新规程实施前的准备工作,加快智能化技术装备的推广应用,确保规程要求落地见效,推动我国煤矿安全生产水平迈上新台阶。
以下是规程原文中部分智能化相关条款第二编 煤矿地质
第十条……煤矿必须掌握入井(露天矿场)人员数量和井下人员实时位置信息。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煤矿应当积极推广使用自动化、智能化技术及设备,鼓励和支持矿用产品研发和先进适用技术、工艺的应用。
第二十八条煤矿必须……建立地质信息数据库,并及时动态更新。
第四十二条煤矿应当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新设备,实施煤层、岩层、构造、瓦斯、水等各类地质体的协同勘查,逐步实现地质工作透明化、智能化。
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八十四条使用全断面巷道掘进机(TBM)掘进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TBM盾体、一运输送机卸料口、除尘风机出风口等处应当设置瓦斯检测装置,当瓦斯浓度超过1%时,应当自动断电、停止作业。
(二)TBM最大部件的尺寸和重量不得超出矿井提升运输能力。分块设计的部件,分块之间应当采用螺栓连接。
(三)TBM脱困扭矩不应小于额定扭矩的1.5倍。
(四)应当采用自动导向系统对掘进机姿态进行实时监测,定期进行人工测量复核。
(五)刀盘和一运、二运输送机应当配备启动语音报警和急停装置。
(六)应当配备机载灭火器或者其他消防系统。
(七)大倾角(坡度大于±10°)掘进时,设备人员通道必须有可靠的防滑措施。
第一百零九条建井期间,监测监控和通信系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井筒掘砌期间,应当设置瓦斯、一氧化碳等传感器,吊盘、井口、翻矸平台和提升机房应当安装视频监视系统。
(二)井筒揭煤瓦斯超限后,应当断开井筒及井口20m范围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高瓦斯及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井筒掘砌期间提升信号系统应当采用本质安全型信号装置。
(三)井筒落底后进入巷道施工前,必须形成安全监控、通信联络等系统。
(四)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矿井进入主要大巷施工前,必须形成永久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通信联络等系统。其他矿井进入采区前,必须形成永久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通信联络等系统。
第一百五十五条煤仓、溜煤(矸)眼设计、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三)工作面转载机等地点应当安装破碎机,煤流运输系统应当安设除铁器,煤仓入口应当安装箅子,推广应用异物识别等技术,严防大块煤矸和铁器、木料等杂物进入煤仓。
(四)煤仓应当安装视频监视、人员接近预警、一氧化碳传感器、甲烷传感器、煤位计等监测仪器设备,相关数据接入视频监视、安全监控等系统,对积煤异常等情况及时发现并报警。
……
(六)放煤硐室或者操作台严禁直接置于煤仓下口处,倾斜巷道严禁布置在巷道下山方向。推广应用给煤装置远程控制技术。
第一百八十六条……
井下锂电池动力装置充电硐室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硐室建设应当进行专项设计,由煤矿总工程师审批,竣工后由矿长组织验收,并制定管理制度。
(二)应当实行独立通风,且回风风流应当直接引入总回风巷或者采(盘)区回风巷。
(三)优先布置在岩层内;布置于煤层内时,必须采用砌碹或者锚网喷等不燃性材料支护。硐室内配置自动灭火装置,进风侧设置应急防火门。
(四)应当实行视频监视和甲烷、一氧化碳、氢气、烟雾、温度等参数自动监测,具备超限自动切断充电电源功能;充电机应当有故障监控与自动切断充电电源功能。
(五)充电时应当有人值守。
井下充电硐室风流中以及局部积聚处的氢气浓度,应当小于0.5%.
第二百零一条矿井必须建立甲烷、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
……
(二)矿井总回风巷、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进风巷、机电材料硐室、破煤岩作业点、安装有在用非本质安全型机电设备的回风巷道、采空区密闭墙外、停风地点栅栏外、冒高超过0.5m的高冒点等瓦斯可能积聚或者浓度可能超限的地点应当纳入人工(机器人)检查或者安全监控系统监控的范围,检查或者监控的内容、方式、频次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确定。
第三百一十六条……排水系统集中控制的主要泵房可以不设专人值守,但必须实现视频监视和专人或者机器人巡检。
第五百二十条井下用电池(包括原电池和蓄电池)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串联或者并联的电池组保持厂家、型号、规格的一致性。
(二)电池或者电池组安装在独立的电池腔内。
(三)电池配置充放电安全保护装置。
(四)使用锂电池时,电池温度不得超过60℃。
第五百二十一条蓄电池动力装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铅酸蓄电池动力装置井下检修应当在充电硐室内进行,测定电压时必须在揭开电池盖10min后测试。
(二)锂电池动力装置严禁井下开盖和维修,拆卸与安装过程应当确保防爆结构完好,每周至少进行1次防爆性能检查。
(三)锂电池动力装置严禁带电插拔。采用快速插接装置时,应当具有机械和电气联锁。
第五百二十二条电量超过2kW·h的锂电池动力装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电池之间具有防止热扩散的措施。
(二)输入、输出端设置断电开关,瓦斯超限应当切断所有非本质安全输出。
(三)具有远程连续监测与安全预警功能。
第五百二十三条使用蓄电池的设备充电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充电设备与蓄电池匹配。
(二)充电设备接口具有防反向充电保护措施。
(三)便携式设备在地面充电。
(四)硐室内单台充电锂电池电源额定电量不得超过74kW·h。
(五)电动车辆、机器人等移动设备应当在专用充电硐室或者地面充电.当锂电池电量不超过2kW·h时,可以在井下专用充电点充电,并符合下列要求:
1.充电点必须设置在新鲜风流中,且没有淋(滴)水的地点。
2.具备甲烷、一氧化碳、氢气和温度超限自动断电功能,甲烷浓度不应超过0.5%,一氧化碳浓度不应超过0.0024%,氢气浓度不应超过0.5%,环境温度不应超过34℃。
3.实现视频监视、自动灭火功能。
4.制定应急处置措施。
(六)锂电池动力装置应当采用低倍率充电,充电上限不应超过最大允许充电能量的95%。
(七)监控、通信、人员位置监测、视频、应急广播、避险等设备的备用电源可以就地充电,并有防过充等保护措施。
第五百二十四条禁止在井下充电硐室以外地点对电池(组)进行更换和维修,本质安全型设备中电池(组)和限流器件通过浇封或者密闭封装构成一个整体替换的组件除外。
第十三章 监控与通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五百二十五条所有矿井必须装备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有线调度通信系统和视频监视系统,其数据采集与传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
安全监控系统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必须实时上传数据。严禁对数据过滤、篡改或者屏蔽。
第五百二十七条矿用有线调度通信电缆必须专用。严禁安全监控系统与视频监视系统共用非物理层切片的同一网络和同一芯光纤。安全监控系统主干线缆应当分设两条,从不同的井筒或者一个井筒保持一定间距的不同位置进入井下。
设备应当满足电磁兼容要求。系统必须具有防雷电保护,入井电缆和含金属的光缆的入井口处必须具有防雷措施。
系统必须连续运行。新备用电源应当能保障电网停电后系统连续工作时间不小于4h;不能保障系统连续工作2h的备用电源,应当及时更换。
监控网络应当通过网络安全设备与其他网络互通互联。
安全监控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主机及联网主机应当双机热备份,连续运行。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应当在60s内自动投入工作。
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和视频监视系统的显示和控制终端,有线调度通信系统的调度台必须设置在矿调度室,全面反映监控信息。矿调度室必须24小时有监控人员值班。
第二节安全监控
第五百二十八条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故障闭锁功能。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未投入正常运行或者故障时,必须切断该监控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自动解锁。
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电闭锁和风电闭锁功能。采掘工作面甲烷浓度超限报警、甲烷电闭锁和风电闭锁控制功能必须由现场设备完成。最远监控距离超过2000m时,可以由井下设备异地断电。当主机或者系统线缆发生故障时,必须保证实现甲烷电闭锁和风电闭锁的全部功能。系统必须具有断电、馈电状态监测和报警功能。
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有传感器、分站、电源、断电控制器、主机和网络设备故障自诊断功能。
第五百三十九条采煤机、掘进机、掘锚一体机、连续采煤机、TBM等必须设置具有断电闭锁功能的甲烷断电仪。高瓦斯、突出矿井采煤机机载断电仪的甲烷浓度以及采煤机开停等监控数据应当接入安全监控系统。
第五百四十六条……有线调度通信系统应当具有选呼、急呼、全呼、强插、强拆、监听、录音等功能。
第五百四十七条矿井移动通信系统应当具有下列功能:
(一)选呼、组呼、全呼等。
(二)移动台与移动台、移动台与固定电话之间互联互通。
(三)短信收发。
(四)通信记录存储和查询。
(五)录音和查询。
第四编 露天煤矿
第五百五十条建设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六)建设期间应当建立边坡监测预警系统和视频监视系统。
……
第五百五十四条应当加强智能化建设,保障系统运行安全,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远程操控及无人作业设备必须具备状态监测、周边人员设备环境监测、故障检测、自动避让和紧急停车功能。
(二)采用间断式或者半连续开采工艺的露天煤矿,应当安装具有卡车卫星定位调度、车辆防碰撞预警、驾驶员行为分析等功能的车辆安保系统。
(三)应当建立采场和排土场边坡、出入口全覆盖的视频监视系统。
第五百六十八条……雷管应当采用数码电子雷管。
第六百一十三条无人驾驶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无人驾驶作业单位应当建立无人驾驶卡车卫星定位调度系统,调度系统具备一键急停功能,矿调度室能够与无人驾驶卡车进行实时通信.
(二)无人驾驶卡车行驶及作业范围应当确保具有足够强度和稳定的信号,满足安全作业要求.
(三)无人驾驶区域生产指挥车辆与辅助生产设备应当安装无人驾驶交互终端,行驶过程中与无人驾驶卡车之间安全距离不小于30m,作业期间保持无人驾驶交互终端全程开启。严禁未安装交互终端的车辆设备进入无人驾驶卡车行驶及作业区域。
(四)无人驾驶卡车车速不得超过40km/h。
(五)无人驾驶卡车在交叉路口、30m范围内有轨迹交汇时应当减速慢行,车速不得超过30km/h。
(六)无人驾驶卡车作业时,严禁任何人员上、下设备和进行维修作业。
第六百三十六条必须建立边坡监测预警系统,实现采场和排土场边坡监测预警全覆盖。
监测预警系统应当具备自动实时在线预警功能和联网实时上传监测数据功能。
第六百三十七条应当编制边坡监测预警系统设计方案,由煤矿企业组织评审后予以实施。
第六百三十九条边坡监测设备的选取,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重点边坡和危险边坡必须采用边坡雷达进行监测,并符合下列要求:
1.雷达监测点的选址应当远离电磁干扰区域和雷击区,同时避开振动干扰及地表沉陷区域。确保雷达布设位置地基稳定,并与观测目标之间保持通视。
2.边坡雷达与目标边坡的最远距离不得超过4km,水平监测范围覆盖的角度应当不大于120°。
3.监测精度必须优于1mm,单次测量周期不大于10min。在1km处的距离向分辨率不大于0.5m,方位向分辨率不大于5mrad。
(二)其他区域边坡采用全球导航卫星系统进行监测时,应当每隔200~400m布设1条监测线,但不得少于3条监测线,每条监测线上监测点不得少于3个。
来源:新浪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