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年追逃,不放过一个毒犯!

B站影视 日本电影 2025-08-05 14:03 1

摘要:7月9日,李某运输毒品犯罪团伙最后一名在逃成员爬某,被云南省检察院昆明铁路运输分院(下称昆明铁检分院)向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公诉。至此,云南检察机关追捕的该案两名漏网人员均已归案。这起横跨近四年、涉及18.769千克甲基苯丙胺的重大毒品案件,终于画上了追捕

检察官从运输毒品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中发现疑点,在一段视频中发现破绽,成功追捕两名漏网人员——

四年追踪:从发现端倪到成功追逃

7月9日,李某运输毒品犯罪团伙最后一名在逃成员爬某,被云南省检察院昆明铁路运输分院(下称昆明铁检分院)向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公诉。至此,云南检察机关追捕的该案两名漏网人员均已归案。这起横跨近四年、涉及18.769千克甲基苯丙胺的重大毒品案件,终于画上了追捕环节的句号。

得到线索当场抓获两名嫌犯

“有一伙人准备于当日从勐海县勐遮镇运输一批毒品到景洪市。”2021年9月22日,昆明铁路公安处接到线索后,立即安排正在景洪的侦查人员开展侦查。当天22时许,侦查人员发现一辆白色面包车如情报所指,沿小路从勐海向景洪行驶。此时,从昆明出警赶赴西双版纳显然远水解不了近渴,昆明铁路公安处向西双版纳州公安机关求援,请求对方立即出警在勐遮镇至景洪的途经路段设卡对嫌疑车辆进行核查。

当天23时20分,嫌疑车辆出现在卡点前,公安人员当即表明身份要求停车检查。然而司机没有停车接受检查,反而突然掉头闯卡逃逸,公安人员立即驾车追击。当面包车逃到214国道曼么协寨附近时,迎面驶来一辆货车,面包车司机匆忙避让,不料车辆失去平衡发生侧翻。

车上查获的毒品。

民警当场从翻倒的车中抓获两名犯罪嫌疑人,并从车上的三个啤酒箱和一个白布袋中查获大量疑似毒品。经审讯,两名犯罪嫌疑人分别为李某和特某甲,经检测,查获的毒品为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18.769千克。

2021年12月20日,案件被移送至昆明铁路运输检察院审查起诉;三天后,经云南省检察院指定,该案改变管辖由昆明铁检分院审查起诉。

究竟有几人涉案?“组长”是谁?

检察官在讨论案件。

该案属于人赃并获的案件,两名犯罪嫌疑人均承认从勐海向景洪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证据链完整,可以提起公诉,然而办案检察官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中发现了疑点。特某甲供述,是李某要求其带路绕开检查站到景洪,并许诺给其2万元报酬;而李某却供认,是一名被称为“组长”的男子通过微信联系他,要求用他的车送特某甲到景洪,许诺事后给其报酬。李某承认,案发当晚共有3人到他的车行,一同分装毒品,并分工配合进行探路、运输。李某在供述中还提到了特某甲似乎叫“组长”为“哥”。这一细节引起了检察官的注意。究竟有几人涉案?“组长”究竟是谁?

在毒品犯罪中,涉案人员相互推诿是常态,把责任推给未到案人员甚至虚构情节以减轻自己罪责的现象屡见不鲜,想根据口供一一排查其他人是否涉案更是难上加难。为验证李某供述的真实性,办案检察官在全面审查传统证据的基础上,重点对通讯记录、视听资料等客观证据进行亲历性审查。

“坚持亲历性审查,让我们穿透碎片化信息,精准捕捉异常节点,及时锁定遗漏犯罪嫌疑人。”昆明铁检分院办案检察官张国伟介绍说,他们逐一查看随案移送的16张光碟,终于功夫不负有心人,在看到从李某手机中提取的一段54分钟监控视频时发现了端倪:除李、特二人外,现场还有两个人。从视频中可以看到,这两个人有向啤酒箱、白色袋子中放置不明物体并搬运的动作。

办案检察官认为,结合查获毒品证据,可以初步判断这两人参与了毒品的装载和运输,有可能是该案的漏犯。检察机关随即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建议再次讯问李某、特某甲,重点核实视频中人员的身份,调取两名犯罪嫌疑人的手机通讯录、通话记录、通讯基站定位,排查案发前后的联系人员。

在证据面前,特某甲终于供认,被李某称为“组长”的是自己的哥哥特某乙,他是当地村民小组长,视频中的另一人为同村村民爬某,他们两人均参与了运输毒品犯罪。

公安机关立即组织辨认、调取户籍信息,确认了特某乙、爬某的身份并固定了两人参与犯罪的证据。2022年3月8日,在昆明铁检分院的指导下,昆明铁路运输检察院向昆明铁路公安处发出《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要求对特某乙、爬某提请批准逮捕。3月10日,昆明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两人。

追捕三年多

两名漏犯终被抓获归案

由于两人居住在勐海县边境一个少数民族村寨,该村紧邻边境,地形复杂,有偷渡人员挖掘地道直通境外。公安人员每次进村抓捕都无功而返,走访村民也得不到有价值的线索,由于两人手机早已更换,通过技术手段找到两人的计划也落空。

针对此类重大毒品案件追逃面临的取证难、到案难问题,检察机关探索构建“案件线索移交——侦查进展反馈——处置结果通报”闭环监督模式,通过锁定关键证据、协调跨区域侦查协作、评估强制措施必要性,打破环节壁垒。“其间,我们检警5次会商抓捕方案,3次赴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排查后,最终判断二人可能已潜逃境外。”昆明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官助理邓与骁介绍说。

2024年,因打击缅北诈骗团伙行动,大批境外人员回流。办案检察官详细分析了特某乙的家庭情况,发现他有一个年幼的女儿,且平时对孩子比较关心,据此信息研判其可能会因挂念孩子而借机潜回。在同公安人员会商后,公安机关加强了对境外回流勐海县人员的监控。

同年8月26日,勐海县某医院门诊的监控摄像头捕捉到一个可疑对象,画面显示,该可疑人员正带着一名小女孩在医院候诊。公安机关通过大数据人脸比对,发现该可疑人员就是特某乙,于是迅速赶到医院盘查。特某乙发现公安人员后,立刻逃跑并反抗抓捕,最终被当场制服。

据特某乙交代,爬某早就因吸毒被抓。这个线索让侦查人员既意外又疑惑:公安机关的在逃人员系统中,爬某的状态一直是“在逃”,既然早已被抓,为何信息没有显示?根据特某乙提供的线索,侦查人员赶赴强制戒毒所排查勐海户籍人员,发现爬某确实于2023年11月因吸毒被送入强制戒毒所,但其使用的身份证号码和追逃信息不一致。经查证才得知,爬某与同村一村民的姓名发音相同,但汉字却不同,且身份证号码接近,导致公安机关掌握的信息有误,未能发现其行踪。核实身份后,2025年2月11日,爬某在强制戒毒所被抓获。至此,两名漏犯全部到案,此时,距离案发已过去三年零五个月。

在证据链面前

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罚

特某乙被抓获后,始终拒不如实供述。其在到案后的总共五次讯问中,除在第二次讯问时含糊承认参与运输毒品但拒不交代过程外,其余四次讯问或沉默或辩称“不知是毒品”。面对检察官的讯问,他虽承认当天在李某车行中并参与抬啤酒箱等,却仍然辩称不知道啤酒箱里装的是毒品。

“我们紧扣庭审实质化要求,围绕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矛盾供述精心设计讯问提纲,构建完整证据体系,向法庭和被告人高度还原案件事实,将庭前证据优势转化为庭审胜势。”出庭支持公诉的昆明铁检分院检察官方文琳回忆道。庭审中,面对特某乙的极力狡辩,公诉人一一用铁证驳斥:特某乙辩称“只在现场看到另三人在李某车行,自己未参与”,公诉人宣读同案犯供述并当庭播放其搬运毒品的监控视频,证实其参与了犯罪;当其辩称“不知搬运物是毒品”时,公诉人出示从特某甲及李某手机提取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其联系李某、特某甲并策划了运输毒品。在环环相扣的证据链面前,特某乙当庭认罪认罚,还原了这起运输毒品案的作案过程全貌:

2021年9月22日,特某乙同李某一起到勐海县西定乡的一个公路入口接取毒品,之后返回李某的车行,李某约其将毒品送至景洪,并让其寻找人手。特某乙联系了特某甲,通过微信向他发送李某的车行定位,特某甲应约来到车行后,李某、特某甲、特某乙、爬某共同在车行内重新包装了毒品,由特某甲将重新包装后的毒品放在白色面包车的后备厢内。特某乙驾驶特某甲的红色SUV车辆在前探路,走大路从勐海前往景洪,负责探查从勐海到检查站一段的情况,后半程由爬某骑摩托车负责探查,直至白色面包车侧翻、李某和特某甲被抓获。

2025年1月24日,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开庭审理特某乙运输毒品案。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特某乙明知是毒品仍与他人一同从勐海县运输甲基苯丙胺片剂前往景洪市,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且系共同犯罪,但在案证据尚不足以对三人区分主从犯。2025年2月13日,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判处特某乙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特某乙未提出上诉。

此前的2022年12月12日,李某被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李某提出上诉后,云南省高级法院于2023年6月5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特某甲也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25年5月19日,爬某被昆明铁路公安处以涉嫌运输毒品罪移送昆明铁路运输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变更为昆明铁检分院管辖。7月9日,昆明铁检分院向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公诉,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有效破解重大毒品案件

“漏人漏罪”难题

在本案办理中,检察机关的做法让人印象深刻。一是坚持亲历性审查深挖彻查,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不枉不纵,有效破解重大毒品案件“漏人漏罪”的难题,切实履行了刑事诉讼的办案责任与监督责任。二是打破刑事诉讼各个环节之间的壁垒,探索形成“案件线索移交——侦查进展反馈——处置结果通报”的闭环监督模式,锲而不舍追捕漏网之鱼,确保追诉对象及时到案,有效提升了法律监督质效,彰显“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司法决心。三是紧扣庭审实质化的要求,将庭前证据优势转化为庭审胜势,以严密证据体系瓦解被告人侥幸心理,促使其认罪服法,提升了司法效率与公信力,有效惩治了毒品犯罪,是检察机关深入推进新时代禁毒人民战争的生动实践。

通过案件的办理,可以看到检察机关着眼于办案质量优、效率高、效果佳的目标,一体实现实体公正、程序公正、社会公正,彰显了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职责、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价值追求和实践导向,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

(全国人大代表、云南省昆明聚英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运营总监潘本芳)

(来源:检察日报·明镜周刊 记者:杨健鸿)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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