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网约车运毒、自行组装“上头电子烟”,东莞法院发布电子烟涉毒案

B站影视 韩国电影 2025-06-27 09:58 1

摘要:近年来,电子烟因其便捷性和多样化口味,逐渐成为部分烟民的替代选择。然而,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暴利,竟在电子烟油中非法添加依托咪酯、合成大麻素等新型毒品成分,使吸食者产生“上头”效果,严重危害身心健康,甚至诱发违法犯罪行为。近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发布两起电子烟涉

近年来,电子烟因其便捷性和多样化口味,逐渐成为部分烟民的替代选择。然而,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暴利,竟在电子烟油中非法添加依托咪酯、合成大麻素等新型毒品成分,使吸食者产生“上头”效果,严重危害身心健康,甚至诱发违法犯罪行为。近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发布两起电子烟涉毒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为公众敲响防范电子烟涉毒犯罪的警钟。

利用网约车贩毒,向未成年人售毒

一男子被判刑

被告人杨某多次出售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杨某在线上收款后,通过亲自送货或利用网约车将含有依托咪酯成份电子烟弹送货给买家。2023年12月10日至13日,杨某两次出售以上电子烟弹给未成年人甲某(化名),并通过网约车送货。2023年10月13日至12月27日,杨某先后14次以每个400至450元不等价格向谭某出售电子烟弹。每次收款后,杨某均送货至卖家附近。2023年12月29日,东莞市公安局将被告人杨某抓获归案。

东莞市第一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无视国法,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杨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应从重处罚。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蔡叶利表示,本案中被告人利用网约车运输交付毒品,该作案手段呈现新型犯罪特征:依托网约车的便捷与流动,增强犯罪隐蔽性,加大公安机关查控难度;同时,非可控的运输模式加剧毒品扩散风险,严重威胁公共安全。此外,被告人还存在向未成年人售毒的恶劣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此行为属法定从重处罚情形。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应提升识毒、防毒、拒毒能力,筑牢自我防护屏障,若发现涉毒线索立即报警,共同守护无毒社会。

自行组装涉毒电子烟

贩卖获利超万元

2023年8月开始,潘某私自购买依托咪酯粉末、电子烟油、电子烟弹组、封装瓶等原料和工具,组装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用于自己吸食和贩卖。2023年10月至2024年1月,潘某在明知含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被列为第二类精神药品进行管控的情况下,仍然多次贩卖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给陈某、任某等人,从中获利一万余元。

2023年10月开始,陈某向潘某等人购买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用于自己吸食和贩卖。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1月,陈某在明知含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被列为第二类精神药品进行管控的情况下,仍然多次贩卖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给下家任某、谭某等人,并从中牟取非法利益。

另查明,潘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1610元,陈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22800元。

东莞市第一法院经审理认为,潘某、陈某无视国法,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潘某、陈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自愿退赃等从轻处罚情节。法院判决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决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李珮指出,依托咪酯作为新型毒品,因制作原料易获取、流程简便,不法分子通过网络传播制作教程,这不仅加速其危害扩散,更增加了打击难度。法官提醒,公众需筑牢禁毒防线,提升毒品辨别与防范意识,若发现网络平台存在毒品制作、交易等线索,应立即向有关部门举报。司法机关将持续加大对新型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呼吁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禁毒行动,阻断毒品通过网络蔓延的渠道。

来源: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一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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