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利剑斩断网诈“黑手”——聚焦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惩治利用网络敲诈勒索犯罪典型案例

B站影视 电影资讯 2025-03-10 09:44 2

摘要:面对网络造谣等现象,被害人该如何维权?面对伪造事实等行为,经营主体如何应对恶意索赔……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6件依法惩治利用网络敲诈勒索犯罪典型案例,标明了网络行为“红线”,也为被害人指明了依法维权路径。

图片来源 视觉中国

本文为《中国审判》杂志原创稿件

文| 本刊记者 胡启航

面对网络造谣等现象,被害人该如何维权?面对伪造事实等行为,经营主体如何应对恶意索赔……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6件依法惩治利用网络敲诈勒索犯罪典型案例,标明了网络行为“红线”,也为被害人指明了依法维权路径。

近年来,随着信息网络与社会生活的深度融合,违法犯罪行为也逐渐向网络空间扩散。不法分子利用网络制造散播谣言、负面信息进行敲诈勒索的案件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和企事业单位的名誉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危害网络安全、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防范和惩治网络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就没有经济社会稳定运行,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也难以得到保障。依法惩治网络敲诈勒索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事关家庭幸福安宁,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一直以来,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坚决依法惩治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着力捍卫网络空间的公平正义,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积极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01

依法从严惩处

“造谣一张嘴,辟谣跑断腿。”网络传播具有门槛低、速度快、影响大的特点,一些不法分子在网络空间肆意制造、散播谣言和负面信息非法敛财,令不少人深受其害。尤其是每逢有社会热点事件发生,网络谣言就会在短时期内爆发式地出现并引起全社会的关注,成为互联网空间的顽瘴痼疾。

在此次发布的孙某媛敲诈勒索案中,被告人孙某媛系某网络主播的“粉丝”,被害人侯某经营的培训机构与该主播有业务合作。2022年6月,孙某媛自认为侯某与主播关系暧昧,遂在网络直播间辱骂侯某,并通过自媒体平台找到侯某家人联系方式,借用他人电话向侯某家人宣称侯某婚内出轨。侯某要求孙某媛停止人身攻击,而孙某媛索要人民币100万元。被侯某拒绝后,孙某媛给侯某的培训机构员工、学员家属打电话、发短信,散布侯某婚内出轨、偷税漏税、猥亵儿童等虚假信息。孙某媛还匿名拨打电话向相关政府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侯某的培训机构存在没有办学资质、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并在多个知名网站论坛发布涉及前述虚假内容的帖子。侯某不堪其扰轻生自杀,幸被人发现获救。之后,孙某媛又发布侯某“畏罪自杀”的帖子,并继续向侯某索要钱财。侯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孙某媛被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要挟手段索要他人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孙某媛未能取得财物,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孙某媛捏造多条虚假负面信息,匿名向被害人亲属、同事、客户以及社会公众散布,多次威胁、要挟被害人给付巨额钱财,并在被害人有自杀举动后继续人身攻击、索要钱财,犯罪情节恶劣,依法应予以从严惩处。据此,对孙某媛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可以看出,在网上炮制、散布谣言进而威胁他人交付财物,与在线下实施的敲诈勒索犯罪相比,危害更加严重。虽然敲诈勒索新型犯罪手段升级,但本质上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要挟手段迫使他人基于心理强制交付财物,对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的,人民法院坚决依法从严惩处。审理法院根据此案的犯罪性质、情节、后果,综合考虑从重、从轻处罚情节,对孙某媛依法从严惩处,做到了罚当其罪。

与散布谣言相比,编造虚假事由似乎影响较小。然而,在某些情况下,编造虚假事由行为的危害性却更直接。

在相某漫敲诈勒索案中,2021年1月至2023年4月,被告人相某漫在多个线上外卖平台购买食品并在该食品中投放异物,随后拍照反馈给平台和商家,以“不赔偿就投诉”相威胁,先后向4家餐饮店铺索要共计人民币3169元。法院经审理认为,相某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投诉相威胁勒索多家被害单位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相某漫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据此,对相某漫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并责令其退赔违法所得。

对于商家而言,消费者的评价对于经营有着重要影响。合理差评和正当投诉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商家的服务水平和竞争力。但一些不法分子盯上了投诉维权渠道,通过伪造有关食品安全的事实,以投诉、举报相要挟向经营者勒索钱财,利用线上平台商家重视评价、害怕影响生产经营等心理实施敲诈勒索犯罪。利用线上平台恶意“索赔”,不仅严重侵害了经营者的财产利益,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打击,有利于遏制恶意差评的蔓延,避免消费者被误导,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02

坚持全链条打击

漫漫长夜,当你深感寂寞难耐时,面对陌生“美女”提出的交友“裸聊”的请求,你是否会心动?在网络世界的隐秘角落,通过“裸聊”实施的犯罪如同隐匿的毒瘤,悄然滋生,吞噬着无数人的财产与尊严。那些看似偶然的“艳遇”背后,实则是犯罪分子精心编织的陷阱,让无数人深陷其中,痛苦不堪……

2020年7月至9月,李某与胡某(另案处理)共谋以“裸聊”方式敲诈勒索,分别提供场地、设备、技术、支付结算账户,并通过层层联系招募“客服”“枪手”,纠集了被告人王某佳、谷某、钟某龙及谢某雄、谢某军、谢某勇(均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偷渡到缅甸。同年9月中旬至11月底,在李某指使下,“客服”谢某雄、谢某军、谢某勇等人使用王某佳收购的网络社交账号,冒充女性引诱被害人进行“裸聊”,并趁机录制不雅视频,向被害人手机植入病毒,读取手机内的通讯录信息,之后将不雅视频、手机通讯录交给“枪手”李某、梁某祥、梁某浩(另案处理)等人,再由李某等人以散布不雅视频相要挟索要钱款,先后从30余名被害人处索要人民币70余万元。所得钱款由李某进行分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王某佳、谷某、钟某龙结伙以散布“裸聊”视频相要挟,向多名被害人勒索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在共同犯罪中,李某负责策划、组织、指挥,提供场地、设备、技术,分配犯罪所得钱款等,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及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王某佳、谷某、钟某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对李某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与尚未执行完毕的前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5万元;对王某佳、谷某、钟某龙以敲诈勒索罪判处九年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同退赔被害人财产损失。

近年来,通过“裸聊”实施的跨境电信网络敲诈勒索犯罪大幅增长,并呈现出团伙化、链条化、国际化的特征,严重破坏公序良俗。一些不法分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敲诈勒索犯罪仍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等方面的帮助,促使此类犯罪滋生蔓延。该类犯罪一般涉案人员较多,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坚持全链条打击、全方位惩处,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当严则严、该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与李某等人敲诈勒索案类似,在贺某武敲诈勒索案中,也涉及跨境“裸聊”网络敲诈犯罪,一名在校大学生在“裸聊”过程中被敲诈勒索人民币34.4万元。

2022年5月,被告人贺某武与通过聊天软件结识的龙某鹏(在逃)共谋后,向网络资源商蔡某智(另案处理)购买IP地址非法搭建跨境网络专线,出售给缅甸某专门从事“裸聊”敲诈勒索犯罪的窝点,并雇用技术人员对跨境网络专线进行维护。为规避打击,龙某鹏用泰达币及现金泰铢与上述犯罪窝点结算、与贺某武分成。至2023年2月,贺某武、龙某鹏获利共计人民币857万余元。2023年2月,某学院学生吴某明(被害人)在“裸聊”过程中被敲诈勒索人民币34.4万元。同年7月,贺某武被抓获。之后,贺某武主动上交违法所得,并返还了被害人吴某明的部分损失,获得吴某明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贺某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敲诈勒索犯罪,仍为他人提供技术支持,致使被害人吴某明被敲诈勒索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贺某武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退赔被害人部分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据此,对贺某武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03

被害人应积极寻求法律保护

新闻媒体监督是发现社会问题、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有效手段。但是,一些不法人员利用或者冒充新闻工作者的身份,专门寻找企业经营中存在的问题,打着“舆论监督”的旗号以发布或不删除负面帖文相要挟,直接向企业经营者索要财物或者通过所谓“合作”的方式索要财物,以“监督”之名行敲诈勒索之实,既侵害了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又损害了新闻媒体监督的权威性。

在罗某甲等人敲诈勒索案中,被告人罗某甲、徐某、聂某某、杨某均系新闻媒体从业人员。2019年11月至2022年2月,罗某甲注册成立公司,并与徐某、聂某某、杨某及被告人罗某乙、罗某丙等人共谋通过自媒体发布企业负面消息进而勒索财物。受罗某甲安排,罗某乙注册微信公众号“××经”并在多家知名网络平台注册第三方账号。罗某甲、杨某负责收集企业负面信息并撰写帖文,徐某负责审核,聂某某、罗某乙、罗某丙负责在微信公众号和第三方媒体账号发布、删除帖文。罗某甲还负责与被害单位谈判,罗某乙负责收款。2022年3月至7月,罗某甲等人利用“××经”微信公众号及相关网络平台账号发布6家互联网企业的负面帖文,迫使上述企业联系罗某甲等人。罗某甲等人以不支付“商务合作”费用就不删帖相要挟,索要被害单位钱款共计人民币29.6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徐某、罗某丙、聂某某、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网上发布企业负面信息,以有偿删帖的方式多次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在共同犯罪中,罗某甲是主犯,罗某乙、徐某、罗某丙、聂某某、杨某是从犯。罗某甲、徐某、罗某丙、聂某某、杨某有自首情节,罗某乙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各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据此,对罗某甲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对罗某乙等五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最高人民法院在发布典型案例时指出,审判过程中,有的敲诈勒索被害人因为害怕隐私暴露不敢报警,有的被害单位因自身存在问题怕被追责或影响生产经营不愿报警,导致一些犯罪行为没有被及时制止和打击。此次典型案例的公布即告诫不法分子,网络虽是虚拟空间,但绝非法外之地,违法犯罪必然要付出沉重的代价。同时,也鼓励网络犯罪被害人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及时报案,寻求公安、司法机关的帮助,勇于拿起法律武器与违法犯罪作斗争。

以人民为中心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立场。人民法院通过案件办理对犯罪分子形成有效震慑,积极促进形成良好的网络氛围和公正的社会环境,确保互联网始终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同时,呼吁社会各界自觉遵守互联网秩序,依法上网、文明上网,理性表达、有序参与,共同营造清朗的网络环境

《中国审判》杂志2025年第04期

来源: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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