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家庭教育指导典型案事例

B站影视 港台电影 2025-03-10 09:00 2

摘要:小明和小华系青海省某职校学生,均为未成年人。2023年3月,小明、小华伙同他人(另案处理)在民和县某商铺窃取现金、香烟等物品,价值两万余元。案发后小明、小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海东市民和县检察院依法决定对小明、小华作附条件不起

目 录

案例一:附条件不起诉家庭教育指导案

案例二:家庭教育指导配合观护帮教案

案例三:被害人家长监护不力家庭教育指导案

案例四:人民法院依法出具家庭教育指导令案

案例五:杨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案例六:某镇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

案例七:卓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事例一:未成年人“控辍保学”家庭教育指导事例

事例二:深化家庭教育培训,助力家庭教育新生态

事例三:靶向施策激活家庭教育新活力

事例四:深化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绘就家庭幸福安康蓝图

事例五:破解家庭教育困境,助力未成年人成长

案例一:附条件不起诉家庭教育指导案

【基本案情】

小明和小华系青海省某职校学生,均为未成年人。2023年3月,小明、小华伙同他人(另案处理)在民和县某商铺窃取现金、香烟等物品,价值两万余元。案发后小明、小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海东市民和县检察院依法决定对小明、小华作附条件不起诉,通过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小明与小华真心认罪悔罪,顺利度过考察期。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联合开展社会调查,准确评估家庭教育状况。为全面了解涉案未成年人犯罪的深层次原因,民和县检察院联合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共同开展社会调查,深入了解两名未成年人成长生活轨迹,明确开展家庭教育指导需要修正的核心点和辅助点。调查查明,小明系单亲家庭,与父亲共同生活,父亲教育方式简单粗暴,缺乏正确引导。小华与奶奶共同生活,父母长期在外务工导致监护不力、疏于管教。家庭监护缺失和监护不当是两名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需从家庭教育、个人行为等方面开展综合矫治。

(二)聚焦监护问题症结,依法制发《督促监护令》。针对两名涉罪未成年人家庭教育失当、监护不力、疏于管教等问题,检察官分别对小明的父亲、小华的母亲进行训诫,并依法送达《督促监护令》,提出定期参加家庭教育指导活动、加强与孩子沟通交流,让孩子感受家庭温暖,帮助孩子戒除网瘾等重点监护举措。同时,以“家长和孩子一起成长”为主题开展现场家庭监护教育,两名监护人当场承认自己监护失职,并签订《监护教育承诺书》,自愿接受监督考察。

(三)引导家长履行监护职责,确保《督促监护令》落地见效。民和县检察院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设计个性化教育指导方案,根据《督促监护令》提出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安排家庭教育指导课程,并联合制定《帮教工作计划表》,由检察机关会同心理咨询师、第三方机构工作人员组成监护考察组,通过每月至少一次线上联络,一次线下走访,监护人每月报告行为记录、未成年与监护人共同参与公益活动等方式,引导监护人自觉承担监护义务,改变不当教育方式,教导涉罪未成年人重新树立正确的价值观。经过帮教和家庭教育指导,考察回访发现小明父子、小华与家人相处融洽,交流增多,两名未成年人在校期间能够遵守规定,认真学习,生活中提高了情绪管理能力,父母也改变了与孩子的沟通方式,亲子关系得到明显改善,督促监护取得成效。

【典型意义】

对于未成年人因家庭教育和监护缺失、监护不当导致认识和行为偏差,从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未成年人轻微犯罪案件,在对其开展教育感化挽救的同时,应当下大力气解决家庭监护问题,以父母转变推动孩子改变。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应高度重视家庭教育指导工作,通过制发督促监护令,开展系统性、针对性家庭教育指导,改变监护人教育方式,改善家庭关系,解决未成年人家庭成员角色缺失缺位问题,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有力支持。督促监护令侧重督促和干预,家庭教育指导侧重引导和帮助,两项制度有机融合,刚柔并济,能够更好推动监护人履职,提升未成年人保护质量和效果。

案例二:家庭教育指导配合观护帮教案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居住在海西州格尔木市某小区的未成年人小林回家时,见邻居家房门未锁,便入室盗窃手机两部,并用手机微信支付在小区超市消费113元,换取现金193元,后将两部手机藏匿于小区电缆箱内。案发后,被盗窃手机及现金追回退还被害人。海西州格尔木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格尔木市检察院)依法对小林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通过开展家庭教育指导、送入未成年人观护帮教基地开展联合帮教等方式,督促小林真诚悔过自新,重新回归社会。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安排亲情会见,积极促其认罪悔罪。格尔木市检察院在审查逮捕环节,了解到小林系单亲家庭,随即安排其母亲前往看守所进行会见,一方面依法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促进犯罪嫌疑人积极认罪悔罪。会见期间,小林深刻反省自己所犯罪行,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二)开展走访评估,做实家庭教育指导。检察官对小林亲属、社区工作人员、朋友等开展深入走访调查,调查查明,小林自幼父母离异,母亲过分溺爱,家庭监护不力是导致小林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遂向小林母亲制发《督促监护令》,要求其认真审视亲子关系,严格履行监护人职责。同时,检察官对小林母子定期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使母子敞开心扉,重新接纳彼此。

(三)加强教育引导,开展综合帮教矫治。格尔木市检察院积极探索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新模式,与格尔木市残疾人托养中心、格尔木市社会福利医养中心沟通协调,成立“未成年人关护帮教基地”,签署帮教协议,在征得小林及母亲同意下,将小林送往基地参加残疾人保障服务,通过参加保障服务活动,小林理解了母亲独自抚养自己的不易,小林母亲也积极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双方亲子关系明显改善。小林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真诚悔过,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顺利通过帮教考察评估。

【典型意义】

家庭教育促进法将“家事”上升为“国事”,也对检察机关的职责作用作出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主动评估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状况,发现存在监护不力问题的,应当主动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引导监护人正确履行监护职责,依法管教子女。为提升家庭教育指导和教育矫治效果,检察机关可以探索通过“动态监督+社会支持”等模式,在开展针对性家庭教育指导的同时,引入第三方力量,帮助开展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提升涉罪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成效,助力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

案例三:被害人家长监护不力家庭教育指导案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未成年人小果离家出走期间被多次猥亵。海北州海晏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海晏县检察院)在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发现小果的法定监护人监护不力、家庭教育缺位,遂及时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帮助孩子走出心理阴影。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结合案件办理,深挖背后家庭原因。海晏县检察院检察官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发现,小果父母作为其监护人,平时忙于饭店经营,对小果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关注不够,存在家庭教育缺位、缺乏有效沟通、忽视孩子情感需要等监护不力问题。小果被侵害后,父母未第一时间发现异常,小果也因害怕父母责骂选择隐瞒,导致发生被多次侵害的严重后果。

(二)发挥检察职能,针对性开展家庭教育指导。针对案件背后存在的家庭问题,海晏县检察院向小果父母制发《督促监护令》,承办检察官多次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督促其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及时关注孩子心理状态,提高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接受教育指导后,小果父母深刻反省,表示今后会多关心陪伴孩子,帮助孩子走出心理阴影,提高安全意识,保护孩子不受侵害。

(三)巩固家庭教育指导效果,完善工作体系。海晏县检察院通过个案办理,及时总结工作经验,不断细化工作措施、创新工作方式,协同妇联等部门推动建立家庭教育指导基地,同时引入社会专业力量,购买心理健康指导等社会服务,不断提升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质效,目前已形成较为完整的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体系。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时,要全面剖析未成年人受到侵害的原因,深度挖掘寻找可能导致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发生的因素,深入研判是否与家庭监护缺失和监护不力等问题存在关联性。通过制发《督促监护令》和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提供精准有效的个性化指导,帮助监护人深刻认识未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给未成年人造成的严重后果,从而加强监护人的监护意识和监护能力,实现司法保护与家庭保护无缝衔接。同时,通过个案办理注重总结经验,协同妇联等部门建立家庭教育指导专门站点,引入专业力量,提升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质效,切实推动“六大保护”协同发力,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案例四:人民法院依法出具家庭教育指导令案——人民法院依法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敦促父母“依法带娃”

【基本案情】

李某和张某于2018年6月15日登记结婚,后双方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引起夫妻感情不和。2024年3月4日,李某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一审法院判决准予李某和张某离婚,婚生女张某某随母亲李某共同生活。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对双方进行了调解,两人同意离婚,婚生女张某某随李某共同生活。

调解过程中,人民法院了解到张某某在诉讼过程中跟随李某生活期间,李某顾虑张某某的抚养权问题,没有让张某某继续在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据此,二审法院依法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要求李某尽快安排张某某接受幼儿园教育。

【典型意义】

孩子是父母生命的延续,是家庭、社会和国家的未来。家庭教育是教育的开端,关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家庭的幸福安宁,也关乎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亲自养育,加强亲自陪护,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

本案是一起因法定监护人不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引起的纠纷。作为法定监护人的李某不能以家庭纠纷、子女抚养权争议等原因,影响未成年子女接受教育的权利,李某有义务保证未成年子女张某某继续接受幼儿园学前教育。本案以司法手段对“养而不教、监而不管”的行为给予纠偏,表明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权利保护提供了坚实的屏障。

案例五:杨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对分手情侣纠缠说“不”,遭受语言暴力亦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基本案情】

杨某(女)与赵某原为情侣关系,在杨某提出分手后,赵某频繁发送微信骚扰、威胁杨某,并前往杨某所在小区与杨某亲属发生了肢体冲突。在赵某的骚扰、威胁下,杨某担惊受怕、精神紧张,严重影响日常生活,因此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赵某频繁向杨某发送带有威胁言论的信息,到杨某住处骚扰杨某及其亲属,并以侵害杨某的名誉权、隐私权相威胁,已对杨某的生活造成实质影响,足以认定杨某遭受赵某骚扰并面临较大可能性的暴力现实危险,杨某的申请符合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禁止被申请人赵某殴打、威胁申请人杨某及其近亲属;禁止被申请人赵某骚扰、跟踪申请人杨某及其近亲属。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该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扩大至具有恋爱关系、婚姻关系或以恋爱、交友为目的进行接触等人群,能够更好地预防和防止妇女遭受家庭成员以外亲密关系中的不法行为。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措施包括了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本案中,一方当事人通过微信、电话威胁等方式,使申请人的人身安全处于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中,法院应对被申请人的家庭暴力行为严令禁止,对申请人给予保护。

案例六:某镇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不让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家长被拘留十五日

【基本案情】

2024年秋季学期开学时,某镇村民苏某拒不送两名子女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某镇政府对苏某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苏某仍拒送两名子女入学。某镇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对案件展开深入调查并及时作出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某镇政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裁定送达后,苏某仍不履行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苏某做出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决定。拘留后,苏某认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当即表示后悔,书面承诺保证将两名子女及时送回学校,直至学业完成。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实施,标志着家庭教育从传统的“家事”上升为新时代的“国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保证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就学,接受义务教育,是未成年子女父母的法定义务。

本案中,人民法院通过严惩苏某未依照法律规定送适龄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行为,弘扬了社会文明的价值取向。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国家、社会、家庭等多方面的共同努力,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案例七:卓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敢于向家庭暴力说“不”,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利

【基本案情】

申请人卓某(女)与被申请人夏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经常发生争论矛盾。2024年2月某日,卓某因与夏某之间发生争吵,带着孩子去娘家居住,期间夏某约卓某外出见面,后将卓某锁在车里进行恐吓并对其进行殴打,卓某打电话报警,后公安机关出警并出具反家庭暴力告诫书。2024年2月21日,夏某打电话恐吓“如果你敢要孩子抚养权我弄死你全家”,给卓某造成人身安全威胁。故此,卓某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通过申请人卓某提交的照片、家庭暴力训诫书,可以认定本案被申请人夏某存在实施家庭暴力的可能性,申请人卓某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故对卓某申请予以准许,及时发放了人身保护令,裁定禁止夏某骚扰、殴打、恐吓、威胁卓某及其亲属。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确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旨在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人身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暴力的形式不仅是殴打、残害等身体伤害,还包括经常性的谩骂、恐吓等精神伤害。反抗家庭暴力,需要受害人勇敢站出来为自己发声,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本案是一起因被申请人实施身体、精神暴力行为而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人民法院通过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依法保护了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合法权利,彰显了法治的应有之义。

事例一:未成年人“控辍保学”家庭教育指导事例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城中区检察院)法治副校长在履职过程中,了解到辖区某学校有两名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辍学。为助力“控辍保学”工作,保障未成年人顺利完成九年义务教育,检察长带头“进网入格”,借助“未检+全科网格”模式,由网格员+检察官+心理老师协同学校、家长开展针对性家庭教育指导,帮助两名学生重返校园。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落实法治副校长实质化履职,倾情守护未成年人。2023年6月,城中区检察院与区教育局会签《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工作规定》,实现辖区21所小学法治副校长全覆盖。检察官在担任法治副校长过程中,协同学校全面开展法治教育、学生保护、预防犯罪工作,实现检察机关的“司法保护”和教育系统的“学校保护”互联互通、互动协作。在第一时间掌握服务学校学生存在辍学及不良行为线索后,与学校、老师共同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学生行为矫治工作。

(二)依托家庭教育指导站,筑牢未成年人家庭保护防线。针对社会调查查明的两名学生家庭存在家长监管不力、监护缺位等问题,城中区检察院法治副校长依托与区妇联共同建立的“家庭教育指导站”,向两名学生家长制发《督促监护令》,督促其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同时,与专业心理咨询师共同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教育引导家长正确陪伴和教育孩子,经过三个月的努力,两名学生家庭关系、亲子关系得到明显改善。

(三)借助“未检+全科网格”模式,成功劝返辍学少年。城中区检察院依托“未检+全科网格”模式,由网格员+检察官+心理咨询师组成帮教小组,深入了解两名学生的家庭背景、心理状态和实际需求,量身定制个性化的干预方案,通过心理疏导和情绪管理训练,纠正两名学生偏颇的自我认知和价值观,激发其学习兴趣和动力,通过专业辅导和心理支持,两名学生逐渐克服了厌学情绪,重拾信心、重返校园。

【典型意义】

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城中区检察院在依法履行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职责中,充分发挥法治副校长职能作用,积极延伸服务,依托与妇联组织设立的家庭教育指导站点,优化构建“未检+全科网格”工作体系,在做好未成年人控辍保学动态监测跟踪帮教工作的同时,加强与学校、妇联等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引入专业力量,采取督促监护等有力措施,共同深入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用心、用情为未成年人提供精细、优质的检察服务,让辍学孩子重返校园,努力做到“不让一个孩子掉队”。

事例二:深化家庭教育培训,助力家庭教育新生态——青海省妇女干部学校

省妇干校作为妇女干部培训的重要基地,在省妇联支持下,始终将家庭教育工作视为重点任务。立足实际,发挥自身优势,积极探索创新,通过多种形式助力家庭教育科学化、普及化,推动家庭和谐与社会进步。

【事例背景】

家庭教育是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部分,有效的家庭教育指导能提升家长能力,促进家庭和谐,为未成年人成长营造良好环境。然而,家长存在个体差异,需求多元,常规家庭教育指导课程系统性和针对性不足,指导成效欠佳。鉴于此,省妇干校充分考量地区特点、家长需求和未成年人身心发展阶段性特征,依据研发普及+分层分类课程设计逻辑,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为核心,面向基层妇女干部和家长群体,研发出适合本地区的系列家庭指导课程。

【具体举措】

一是优化课程体系。设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为核心的基础骨干课程,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原理与实例分析》《家风家训与家庭教育》《智慧做父母 科教育英才》《性别平等基本国策解读》四门基础课。同时,为提升基层妇女干部指导能力,设两门必修课《关爱心理健康 绽放心灵玫瑰》《新时代基层妇女社会工作方法和技巧》,两门选修课《重建良好亲子关系的方法与技巧》《青春期的家庭教育》,并开展家庭教育指导进社区(农村)大讲堂。课程体系涵盖亲子沟通等多方面内容,从理论、技能、实践、创新四个维度,助力学员掌握核心理论与实践技能,提升专业和实践水平,探索创新模式,推动基层家庭教育可持续发展。

二是打造专业团队。积极组建校内师资团队,挖掘校内有经验教师。邀请北京等地校外专家及高校学者来校讲座、交流,把握家庭教育新动态。与社区合作,挖掘退休教师、社区教育工作者等潜在师资。整合多方力量,提供优质教学服务。

三是开展动态评价。针对妇女干部和妇女群众不同需求与目标开展课程评价。培训前问卷了解需求和学习目标;课程实施中观察听课反应等收集信息;课程结束后通过问卷、座谈、回访等收集反馈,总结优劣,制定改进方案。对不同群体差异化改进,让妇女干部课程有深度、可应用,妇女群众课程通俗易懂、具操作性,灵活个性化评价提升参与度和学习效果,满足不同需求。

四是开展丰富活动。通过家庭教育与心理支持活动,以情景模拟等形式,让学员换位思考,改善亲子关系;组织0-3岁幼儿绘本亲子阅读活动,培养幼儿阅读兴趣,增强亲子互动;开展“送教下乡,服务基层”七进活动,将丰富多样的家庭教育活动送到家门口;举办家庭教育成果分享会,展示成果,增强学员成就感和自信心。这些活动促进学员交流合作,推动家庭教育创新发展。

【培训成效】

家庭教育指导课程体系建设,有效提升了妇女干部家庭教育能力,推动了家庭教育普及深化。近5年服务妇女群众近万余人次,开展各级各类妇女干部培训60期,培训四千余人次,基本实现乡镇、村(社区)级妇联干部全覆盖,以点带面影响更多妇女群众提升理念和能力。家庭教育与心理工作室结合,衍生相关服务,助力家长和孩子共同成长,促进家庭成员心理健康与和谐发展,为家庭幸福和社会进步奠定基础。

事例三:靶向施策激活家庭教育新活力——大通县家庭教育服务指导中心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从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时代新人的战略高度出发,对家庭教育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他强调家庭教育是育人的开端,关乎孩子成长、家庭幸福,更关系国家和民族长远发展,要“用正确行动、思想、方法教育引导孩子”,指出学校、家庭、社会应紧密合作、同向发力,凸显家校社共育对完善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重要性。

【事例背景】

大通县家庭教育服务指导中心在省妇联主导下成立,秉持“内省与操守结合,理论与实践统一,以提高家庭教育能力为己任”的宗旨,致力于打造优秀家庭教育改革研修队伍,培育有情怀、懂教育的教师团队,推动家、校、社共育。仅2024年,中心依据不同服务对象需求精准备课、靶向施策,在西宁、海东、黄南、果洛等地的50余所学校及乡镇、社区、单位开展 289 场专题讲座,吸引超8万人次聆听,有效激活家庭教育新活力。

【主要做法】

一是提升家长育人能力,从源头夯实基础。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重要论述,中心精准对接50余所学校需求,组织团队精心备课,开展《教育从家开始》《共建家校社和谐 品味教育幸福》等专题讲座。通过真实案例分析与家长互动,传授亲子沟通技巧,助力家长更新教育理念,掌握科学教育方法,提升家庭教育能力。这些讲座激发了家长教育热情,促进亲子关系和谐,推动家校协作,为构建良好育人环境发挥积极作用。

二是加强教师师德培训,注重师德修养提升。中心关注教师个人修养与教育能力提升,针对学校和单位需求分类培训。在黄南尖扎、果洛教育局等地开展《教育,良心的事业》等师德培训;为班主任开设《班主任策略》等专题讲座;针对幼儿教师、思政教师、女性教师等群体开展相应主题讲座。分类培训推广德育经验,弘扬师德,提升教师素养,引导教师以德施教,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受教师好评。

三是强化未成年人品德教育,聚焦教育主体培养。讲师团通过主题班会对学生开展励志和理想教育,培养学生感恩、珍爱生命、家国情怀等意识。在多所学校开展《将来的你会感谢今天努力的自己》《争做新时代好少年》等讲座,对学生产生积极影响,获当地学校和教育部门认可。

四是转变校长教育理念,重视顶层设计引领。讲师团以《老师眼中的好校长》《思想领航建强国 擘画蓝图谋复兴》等主题,对西宁大通县、海东互助县教育系统300余名书记、校长进行培训。结合案例解读好校长标准并提出建议,促使校长认识学校管理重要性,明确责任,推动学校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事例成效】

在妇联主导、学校牵头下,大通县家庭教育服务指导中心推动的家校社共育成效显著。家庭教育团队受邀到各级妇联、社区及企业单位开展《弘扬传统文化 传承优良家风》《教育,从家开始》等讲座,使家庭教育理念深入人心,影响力不断扩大,家庭教育课程多次成为大通县乡镇党员培训班主讲课程,讲师团成员常被邀为主讲教师。2023年3月起,大通县多部门联合主办的家长学校直播课堂开播三期,特邀讲师团教师主讲,社会反响良好,为营造良好家庭教育氛围、凝聚家校社育人合力奠定基础。这些工作拓展服务领域,推动家校社共育模式打造,助力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体系。

事例四:深化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绘就家庭幸福安康蓝图——格尔木市妇女联合会

近年来,格尔木市妇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重要论述,积极响应上级决策部署,锚定“建设好家庭、涵养好家教、传承好家风”目标,为经济社会发展筑牢和谐根基。

【事例背景】

社会发展中,家庭教育的重要性愈发凸显,但也面临诸多挑战,如家长教育观念陈旧、方法不当,家庭矛盾纠纷增多,未成年人成长环境复杂等。在此背景下,格尔木市妇联积极整合资源、创新活动、强化队伍,为妇女儿童提供有力保障。

【主要做法】

一是夯实阵地建设,拓宽服务平台。依托党群服务中心等阵地,推进村(社区)家长学校及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打造20个基层家庭教育指导站(中心),69个妇女儿童维权站,25个家庭指导师工作室,1个家庭教育讲师团,35个妇联执委工作室,实现服务精准化、多元化。“法院+妇联+社区”联合成立“霞光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站”,发出《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决定书(家庭教育指导令)》,聚焦未成年人成长,将家庭教育指导与未成年人保护有机结合。

二是创新活动形式,共筑文明基石。实施“家家幸福安康工程”与“青姐姐・家和美”文明新风行动,开展家风故事分享,推进清廉家风建设,总结推广移风易俗案例。实施“家庭服务巾帼行动”,倡导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推进婚俗改革。常态化开展寻找“最美家庭”等工作,推荐选树典型家庭15159户。举办领导干部《习近平走进百姓家》专题培训,推动党的思想理论深入人心。

三是倡树勤廉家风,筑牢廉洁防线。引导党员干部和妇联干部廉洁修身、齐家,助力清廉格尔木建设。会同多部门下发方案,开展系列活动,强化党员干部家属助廉意识。开展“亲情唤廉洁”主题活动,发出倡议书,推动形成妇联工作与清廉家庭建设相互促进的局面。

四是强化队伍建设,提升育人水平。壮大各层级家庭教育讲师队伍,设置涵盖婚姻家庭等11项推荐课程,采用“线上+线下”授课。遴选17名讲师团成员,制定管理办法。讲师团深入村、社区开展讲座,拓展服务领域。建立“妇联干部+网格员+志愿者”的家庭教育志愿者队伍,保障家庭教育服务专业性与系统性。组织召开工作部署会议,制定并下发相关工作实施方案,加强与教育局合作,举办20余场家庭教育主题讲座,惠及2000余名学生家长。

五是聚焦精准帮扶,筑牢维权保障。打出“六位一体”维权组合拳,建立多项制度,实现妇女议事委员会、家庭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室全覆盖,创建全省首家“护蕾一站式询问取证”示范救助中心,村(社区)妇女儿童维权站覆盖率超80%。开展“巾帼维权”等活动,调解家庭婚姻矛盾纠纷1000余起,提供法律援助18人,落实司法救助,为“两癌”患者申请救助,实施民生项目,受益1万余人次。

【事例成效】

格尔木市妇联通过一系列举措,形成广泛覆盖的家庭教育服务网络,提升了服务质量。“霞光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站”有效督促家长履行监护责任。壮大的讲师队伍拓展了服务领域,志愿者队伍保障了服务的专业性和系统性,使家校社协同育人水平得到有效提升。

事例五:破解家庭教育困境,助力未成年人成长

【事例背景】

在《家——孩子成长的源泉》课程培训结束后,学员小吴(化名)向授课教师倾诉了自己在家庭教育中面临的难题。小吴的孩子小明(化名)今年12岁,刚上初一,进入初中后,小明在学业上遭遇挑战,时常表现出消极情绪,还出现逃避学习的情况。小吴和丈夫多次与小明沟通,不仅未能解决问题,反而加剧了亲子矛盾,甚至夫妻关系也因此变得紧张。小吴深感困惑,渴望得到专业的指导与帮助。

【具体措施】

1.主动家访,精准识别问题并制定计划。培训班课程结束后,在征得小吴同意后,授课教师进行了家访。通过观察与访谈,了解小吴夫妇的教育观念、亲子互动方式,以及小明的学习和心理状况。授课教师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深入分析评估,发现小吴一家的家庭教育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教育观念分歧严重,小吴的丈夫秉持权威型教育理念,小吴则倾向民主型教育,主张劝说孩子自主学习,双方观点不同,常当着孩子的面争吵,引发小明的反感;二是亲子沟通不畅,当小明因学习困难寻求帮助时,父母常采用对比、责骂甚至冷暴力的回应方式,不仅未解决学习难题,还对小明造成情感伤害,致使小明认为与父母沟通毫无必要和意义;三是学习挫折问题,由于小明的学习困难长期未得到解决,逐渐产生习得性无助感,学习态度愈发消极。基于此,授课教师认为,要解决小吴的家庭教育问题,需从澄清家庭教育观念、提升亲子沟通能力、提供学业指导这三个方面入手。于是决定采用课程培训与指导教学相结合的方式,在提升小吴家庭教育能力的同时,解决其面临的实际家庭教育问题。

2.课程培训,澄清科学家庭教育观念。授课教师鼓励小吴参加省妇联组织的家庭教育指导专题培训班,并针对小吴和丈夫存在的问题,推荐了一系列涵盖青春期孩子心理特点、亲子沟通技巧、家庭教育方法等内容的课程,通过理论讲解、案例分析以及小组讨论等形式,帮助小吴了解科学的家庭教育观念,掌握与孩子正确沟通的方法,深入理解孩子的内心需求。

3.学用结合,指导亲子沟通实践。引导小吴大胆将课堂所学理论应用到实际生活中,把课堂上的模拟练习带回家,主动与丈夫、小明分享课程内容,实践所学的倾听、表达和尊重技巧。在调整沟通方式的过程中,逐步改善夫妻关系和亲子关系。

4.链接资源,为家庭教育助力解困。充分利用校外资源优势,邀请志愿者为小明进行一对一学业辅导,针对他的薄弱学科制定个性化学习计划,帮助他弥补知识漏洞,掌握有效的学习方法。同时,安排心理咨询师为小明进行心理疏导,帮助他正确看待学习挫折,重建学习信心。

5.跟踪回访,夯实指导成效。在指导期间,授课教师通过电话联系和家访定期了解小明的进步与变化,及时与小吴协商调整家庭教育方法和策略。鼓励支持小吴关注自我能力的提升,增强其解决家庭教育问题的自信心。

【事例启示】

在本案例中,通过系统的家庭教育培训以及授课教师精准的实践指导,从亲子沟通、学业帮扶、心理疏导等多个维度入手,成功帮助小明克服了厌学情绪,改善了亲子关系,有效解决了小吴的家庭教育问题。教学与实训相结合的家庭教育指导模式,不仅帮助家长树立了正确的教育观念,掌握了科学的教育方法,还在实践中切实解决了家庭面临的实际问题,真正实现了训教结合。

来源:青海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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