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空洞的胜利

B站影视 欧美电影 2025-03-09 18:19 2

摘要:值得注意的是,这个创造了中国知识产权历史上最高判赔额的“新能源汽车底盘”案,在两会前,已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宣传中,多次出现。

作者:吴征

2025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全文发布,其中对于知识产权案件的定位是“服务发展新质生产力”。

从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六年来取得的成绩来看,数据说明了一切:

“审理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近2万件,涉战略性新兴产业案件逐年攀升,2024年达1200余件,占32.3%。

还对460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同比增长44.2%。“新能源汽车底盘”技术秘密侵权案,适用惩罚性赔偿判赔6.4亿元。”

值得注意的是,这个创造了中国知识产权历史上最高判赔额的“新能源汽车底盘”案,在两会前,已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宣传中,多次出现。

例如,在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共同主办的“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4年度十大案件”宣传活动中,该案被评为2024年度十大案件之首

由此可见,这起案件毫无疑问的成为过去一年和今年两会期间知识产权审判案件的“扛把子”,肩负着中国司法为科技赋能的重任,以及鼓励和保护创新、公平竞争的使命。

很多不了解本案历史和背景的公众,仅从判赔金额上,确实会认为这是中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重要标志。

然而,很多知识产权和科技行业的从业者,却对此有着不同的看法。

而真正一针见血的指出本案问题的则是今天来自境外社交平台上的一个评论,直指这场6.4亿元判决的赔偿到底执行没有?这到底是不是一场空洞的胜利?

目前来看,2023年10月10日,威马汽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后,公众就很少了解该公司的后续情况了。除了在2024年4月25日,世界知识产权日的前一天,最高人民法院对吉利 v 威马技术秘密案做出二审判决(全文链接),最终认定威马恶意侵权成立,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并做出中国历史上最高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约6.4亿元

在此之后,这个已经申请破产重组的威马汽车,面对如此巨额赔偿,到底能支付多少,始终是一个迷。

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在去年6月公布过一则消息,题目显示“败诉方积极主动履行判决”,但是仔细一看内容,才发现执行的并不是这6.4亿元赔偿,而是威马汽车申请在《人民法院报》上执行法院判决的侵权公告。记得一些律师在转发这条内容到朋友圈时,评论这是一个标题党。

其实,现在在通盘回顾这起典型案例,值得为中国知识产权总结经验的地方不在少数。

除了最后判决是6.4亿元的亮点外,案件的实际进展过程和一审和二审的巨大差异,非常现实的还原了中国创新者所处的真实知识产权环境。

审理时间

威马汽车成立于2015年

2018年,吉利以“侵害商业秘密”为由,将威马告上法庭,要求威马赔偿21亿元。此后,关联案件相继在四川、杭州和上海的法院展开。

直到四年之后,2022年12月26日,《财经汽车》媒体发布了《独家 | 吉利诉威马侵害商业秘密一审胜诉,判赔700万》,公众才获悉,本案已于2024年9月做出了一审判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威马赔偿吉利700万元,包括经济损失500万元和制止侵权的各项花费200万元。一审裁决,吉利主张的12个汽车底盘零部件的生产图纸和数模,最终有5个被认定为实质相似。

从这一判决来看,虽然胜诉方是吉利,但是只有700万的判罚,显然对于威马是一个更大的利好,因为这与吉利索赔的21亿元相去甚远。

直到2024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做出二审判决,将赔偿金额定为6.4亿元。

一场知识产权纠纷,六年时间。见证了威马从初创到顶峰,再到申请破产的全过程。

无论是对于原告,还是被告,四年时间出一审,六年时间才有终局裁决,对于任何一方都是输家。

一是主张知识产权的一方无法及时得到应有的救济,二是被告一方因为长时间的诉讼纠纷,会导致后续融资和信誉受损,加速企业衰退。

然而,知识产权案件,尤其是一些重要案件,长时间无法形成实质性纠纷解决已经成了现实中的一个通病。宁德时代 v 中创新航宁德新能源 v 珠海冠宇、……,没有一个能够形成实质性解决的。

更严重的则是,一直被诟病的与苹果有关的四起案件,平均审理时间更是超过了10年,与国外统计的苹果在海外同类案件的审理周期平均42个月相比,中国审判的拖延程度要乘以3,这就意味着创新者难以从司法上获得应有的救济,反而会在与巨头的纠纷中,被拖延致死。

种种现象表明,让创新者充满希望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还远未形成。

判赔金额

判罚金额一直以来也是知识产权案件被讨论最多的一个话题。

在本案中,一审判决700万,二审直接跳到6.4亿,相差91倍。这是否说明了中国的知识产权审判标准在各级法院中也相差百倍?

正如2023年4月23日,同样是为了世界知识产权日做宣传的格力 v 奥克斯案的直播庭审,在最终的二审判决中,直接认定涉案专利无效,将一审2.2亿元的判决撤销。

两起案例,都是最高人民法院试图证明知识产权审判取得成绩的典型案例,但是截然相反的立场和态度,往往会让创新者摸不着头脑,到底国家是要强化知识产权还保护是要弱化知识产权保护

而这种模糊不清的导向,正是创新的大忌

实际上,创新者只有在预期可见的环境中,才敢于持续创新,才敢于将成果转化为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虽然以上两个案例会让创新者模糊,但是可以确认的是,两个案例中相同之处在于,判决结果都是优先保护了大企业和行业龙头的利益

而且这个现象在知识产权审判领域非常普遍。

也许在过去,很多人对此并没有过多感觉,但是随着DeepSeek等一批影响世界科技格局的中国初创企业依靠创新走向前台,如果过度保护既得利益者和巨头的利益,将会抑制中国初创企业的发展和创新

根结在哪?

为什么一场空洞的胜利,揭开了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真相?

实质还是归结到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到底是在为谁服务。

如果说只有在每年两会期间,世界知识产权日前后,才加重宣传知识产权审判的典型案例和保护决心,才能在裁判文书网上看到正常的案例更新速度,那么这就不能算是真正在为人民和创新者在服务。反而可能是部门的面子和利益优于人民的利益。

为什么官方高调的宣传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取得的成就,和社会上一些企业的观感会产生重大差异,为何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和知识产权法庭的建立,没有成为知识产权纠纷实质化解的主阵地,反而是几乎所有重大或是非重大案件都要挤到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试图统一知识产权技术类案件的审判规则和标准而设立的“飞跃上诉”机制,虽然取得了大量的成绩,但是弊端也逐步显现。就是当事人丧失了对初审法院裁判的服判,只要有机会就会上诉至最高院。

这就导致大量的案件被积压在最高院,而初审法院需要承担的责任将会越来越被弱化,“反证有最高院做兜底”将会变成一种心理常态。

而随着最高院将行为保全(禁令)的复核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导致初审法院更是权力被削弱,当事人就会越来越难以在纠纷初审阶段达成纠纷的实质性解决。

所以就会出现一个中国特有的现象,就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庭所做的一些工作,其实质对标的是德国、英国、美国的地方法院,以及欧洲统一专利法院的工作。

这种现实,显然会增加诉讼的周期。如果中国的创新者不能在初审阶段解决纠纷,凡是纠纷都要打到最高法院,只能说明是制度设计上还需要进一步优化。

同样是知识产权案件,美国最高法院可能一年也提审不了一两个案件。美国负责审理知识产权上诉案件的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一年的案件量也大大少于最高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案件数量。例如2018财政年,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受理的1500起案件中,知识产权类案件占69%,其中专利相关案件占67%,商标相关案件占2%。

所以,现在还不是鼓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取得重大成就的时候,反而是应该潜心研究,如何打造真正为创新者着想,无论其身份、地位和背景如何,只要有好的发明创造,好的技术,好的专利,国家就会支持你、鼓励你的信心。

司法审判的核心绝非是个案的得失以及是否精品,而应该是如何营造有利于中国科技创新崛起的外部环境。

来源:企业专利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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