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门口安装摄像头,是否侵犯他人隐私?

B站影视 日本电影 2025-03-09 19:33 1

摘要:家住新野县某街道的杨某和王某系前后邻居,出于安全考虑,杨某在其所有的房屋后面安装了摄像头,本以为这是属于自己的地盘,却不料引来了邻居的不满。王某认为,被告杨某在其房屋后安装摄像头直接监视到了自家院内,侵犯了自己和家人的隐私权,于是便向杨某反映,希望其拆除摄像头

随着智能安防设备的升级和普及,越来越多的家庭选择安装摄像头、智能可视门锁等设备以提升安全性。然而,这一行为是否可能侵犯他人隐私呢?

案情简介

家住新野县某街道的杨某和王某系前后邻居,出于安全考虑,杨某在其所有的房屋后面安装了摄像头,本以为这是属于自己的地盘,却不料引来了邻居的不满。王某认为,被告杨某在其房屋后安装摄像头直接监视到了自家院内,侵犯了自己和家人的隐私权,于是便向杨某反映,希望其拆除摄像头。但杨某认为自己并没有侵犯他人隐私的意图,且摄像头已安装在自己家房屋上,因此不同意王某的要求。沟通无果后,王某诉至新野县人民法院,要求杨某拆除摄像头。

法院审理

法院受案后便开展实地调查,发现该摄像头确实能覆盖王某家的活动区域,承办法官明确告知杨某,其行为超出了合理限度范围,安装的摄像头已侵犯了王某的隐私权,理应拆除。经过法院释法明理和耐心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杨某于7日内将后墙摄像头调整方向,不得朝向原告王某院内和门口。

法官说法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权利。作为人格权的重要内容,隐私权一直受到法律的保护。所谓隐私,通常指个人不愿意为他人所知悉、干涉或侵犯的私人生活和个人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安装摄像头虽是个人权利,但若监控范围涉及他人私密空间,则构成侵权。

摄像头如同无形的眼睛,一旦“越界”,就会变成侵犯他人权益的工具。即将于2025年4月1日实施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第八条也明确规定,禁止在能够拍摄、窥视、窃听他人隐私的区域、部位安装图像采集设备设施。第三十三条规定,在非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不得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裁判的思路一般是判断摄像头安装的方式、角度和监控范围,它不应当影响周围的邻居,并且侵犯他人的隐私。比如说,如果摄像头能够直接拍摄到邻居的人脸以及邻居门口的人员来往情况,就超出了法律规定的保护自身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必要限度,就存在侵犯邻居隐私的嫌疑。

正确处理邻里监控问题,需要兼顾安全与隐私。安装者应调整摄像头角度,避免拍摄他人住宅内部。若确需安装,应事先征得邻居同意;如若认为他人安装摄像头侵犯到自身隐私,被侵权者可先与对方协商,要求调整或拆除,协商不成时,可向物业、居委会等机构或部门反映,或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科技发展不应以牺牲隐私为代价。只有守住法律底线,尊重他人权利,才能构建和谐邻里关系,实现科技与隐私的平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即将于2025年4月1日实施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禁止在公共场所的下列区域、部位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一)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民宿等经营接待食宿场所的客房或者包间内部;(二)学生宿舍的房间内部,或者单位为内部人员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房间内部;(三)公共的浴室、卫生间、更衣室、哺乳室、试衣间的内部;(四)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后能够拍摄、窥视、窃听他人隐私的其他区域、部位。对上述区域、部位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和检查,发现在前款所列区域、部位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规定:“在非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不得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对收集到的涉及公共安全、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视频图像信息,不得非法对外提供或者公开传播。”

来源:蚌埠检察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