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5年6月19日,《今日说法》播出的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警方侦查的“奇怪的快递”案,引发了社会关注,如:口径不超过4.5毫米的气步枪,司法实践为何以枪支犯罪定罪量刑。欲知其中的“奥秘”,还得从当地警方搜集的一条线索说起。
2025年6月19日,《今日说法》播出的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警方侦查的“奇怪的快递”案,引发了社会关注,如:口径不超过4.5毫米的气步枪,司法实践为何以枪支犯罪定罪量刑。欲知其中的“奥秘”,还得从当地警方搜集的一条线索说起。
今日法律重述:4.5毫米以下口径气步枪
2024年3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大化瑶族自治县警方从物流公司搜集到一条线索,一段时间以来,物流公司往大化同一地址快递的金属物品很可疑。
快递物品包括无缝钢管、压力阀、气罐、铝合金板、铅板等物品。这些绘本它从单个物件来看,快递的物品合法、合理,如:网上售卖用于展示枪托的模型等。
但将那些快递物品汇总起来看,可能涉及制造枪支、弹药问题,如:铅板可以制作铅弹。为此,大化警方组织专班研判认为,快递接收地可能存在制造枪支、弹药的秘密窝点。
经侦查初步查明,接收快递地址的户主姓韦,老韦常年在城里打工。侦查员从老韦那里了解到以下两方面情况:
一是,老韦的儿子韦小灵常年独自居住在村里老宅。
二是,在河池市的射击比赛中,韦小灵曾名列前茅。
根据设证推理,韦小灵制造枪支的嫌疑显著增加。随后,民警对韦某林进一步核查还掌握以下两方面的情况:
一是,40出头的韦小灵因身体患有疾病,不能从事工作,长期在村里游手好闲。
二是,韦某林的微信支付,每个月或者说是特定的时间段都会有钱转进他的账户中。
接下来,警方“顺藤摸瓜”,侦查员很快就找到了从韦小灵手里买过枪的买主。经查,几个月前,买主与韦小灵喝酒时从他手中购买了一支仿“秃鹰”旧气步枪。
紧接着,大化警方对那支扣押的仿“秃鹰”气步枪进行射击实验,从10米外可击穿1厘米厚的木板。经鉴定,这把仿“秃鹰”气步枪果然符合枪支标准。
掌握了韦小灵有制造、贩卖枪支证据后,警方并没有“打草惊蛇”。为进一步弄清这些枪支的用途和去向,警方从韦小灵的聊天记录中发现了重要线索,如:“巡逻”“钓鱼”可能是非法狩猎。
韦小灵和朋友聊天过程中,大量出现了相约去巡逻和钓鱼的字样,而他们本身没有夜间巡逻任务,晚上去钓鱼也不正常。大化警方据此怀疑“巡逻”“钓鱼”是暗语,那么他们到底相约去干什么呢?
通过走访村民,大化警方掌握了韦小灵曾经在村屯里用一支气枪猎射野鸟的证据。在韦小灵和朋友的微信聊天群里,警方还提取了几段视频。其中,韦小灵的朋友黄某曾经发过的捆绑一只偶蹄类动物视频引发了高度关注。
大化警方从来没有见过这种偶蹄类动物,怀疑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经相关部门确定,黄某等人盗猎的那只偶蹄类动物是林麝。
非法狩猎“侦查记”
珍稀保护动物出现,案件性质发生变化。至此大化警方推断,这是一个制造、贩卖枪支,并且进行非法狩猎的违法犯罪团伙。
根据资金往来情况,大化警方锁定本地非法狩猎的有11个嫌疑人,从韦小灵手中购买枪支和子弹的20多个买家同样也被锁定。2024年8月13日,大化警方决定采取“收网”行动。
大化警方首先抓捕的就是制造、贩卖枪支的嫌疑人韦小灵。侦查员在他家里搜查时候还是震惊了:
在韦家老宅,发现3台精密车床和5把完整机枪、2000粒铅弹;在他家一楼的楼梯间,还发现三把气枪和一大批枪支零部件;在他家洗衣机的滚筒里,也发现有一支成品的气枪;……
大化警方然后突袭了唐某夫妻经营的饭店:一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黄喉貂已经成了冰冷的尸体。幸运的是,那只林麝在饭店没有被搜到,因黄某确定不了是什么,没敢下杀手,小心翼翼地喂养。
截至2025年1月,大化警方彻底打掉了这个盘踞在大化瑶族自治县多年的猎捕野生动物的团伙,韦小灵制造、贩卖的枪支9支枪、子弹4000多发全部被追缴。
目前,韦小灵等3名被告人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储存枪支、弹药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黄某等被告人也因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盗窃罪、非法狩猎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收购野生动物的唐某夫妻同样也被追究了法律责任。有人或许追问,韦小灵是否涉嫌枪支犯罪,黄某是否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而唐某夫妻构成何罪?
从法律角度回答上述追问,还需要理解罪刑法定原则的真实含义。
现行《刑法》第三条前半句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多数学者能够认识到,前述规定是“成文的罪刑法定”,如:多数英法法系等判例制国家实行的是“先例类推法定”。
但也有少数学者认为,现行《刑法》第三条后半句才规定了罪刑法定,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有人或许追问,现行法律是否明文规定了某种行为不是犯罪?答案应当是否定的。
例如:除第一百八十七条列举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外,《民法典》没有一个条文规定刑事责任。法律人不能据此认为,《民法典》没有明文规定犯罪行为,违反本法规定,司法机关不得定罪处刑。
有人或许追问,少数学者为何得出上述近乎荒唐的结论?实质分析多年司法实践或许能得到学者想要的“结果”:以《刑法》分则没有规定罪名,从而使多数人认为本法已取消了类推制度。
例如:法考辅导用书在“刑法的概念”中表述,最为引人注目的变化主要表现之一为,“废除了1979年刑法中的类推制度”。多数英法法系的司法实践,实行先例类推制度,问题是,“成文罪刑法定”倘若不应用类推,生活中出现同等危害性行为,国家又如何应对?
根据日常生活“常识”,多数普通人也能得出结论,1997年《刑法》不可能取消类推制度;否则,国家无法应对“新型”的违法犯罪。根据文义解释,多数法律人也能得出结论,《刑法》第三条前半句就是类推制度:
例如:修订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食用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倘若不适用类推制度,本法修订也达不到立法目的,如:“奇怪的快递”中的唐某夫妻可以类推为非法经营罪。
上述类推链条可以归纳为:一是,非法经营罪的“罪刑法定”依据是《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是,《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有禁止食用特定野生动物的规定,并规定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倘若饭店没有特许经营野生动物的资质,司法人员据此可以类推唐某夫妻构成非法经营罪。
少数学者即使在表面上认为1979年刑法中的类推制度被废除,但从他们的“著作”中也体现了类推制度,如:犯罪竞合理论。多数人据此可以得出结论,现行《刑法》不可能禁止类推。
至于学者为何一面认为类推制度被废除,一面又认为犯罪存在竞合,便是作者下面要讨论的话题。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意味着,《刑法》分则没有独立地规定具体罪名,多数学者将前述规定总结为“犯罪构成”。《刑法》既然没有独立规定地犯罪,有人或许追问,枪支犯罪的构成要件在哪里呢?
多数的人结论应当是《枪支管理法》,但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枪支犯罪是重罪,不少法律人又认为,本条独立地规定了本罪的构成要件:
例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最高法”将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枪支。
有人或许追问,根据《枪支管理法》中的相关规定,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究竟如何认定?基于枪支是“重罪”,作者特作如下分析:
第一,《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尽管将压缩气体为动力的管状发射器具认定为枪支,但本条还规定了后果,即: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
第二,上述法条中的“致人伤亡”还需要进一步实质分析,否则,任何管状发射器具也可以评价为枪支,如:“射钉枪”等。
第三,经科学认证,或者评价,《枪支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前一句作了规定,即:单位和个人为开展游艺活动,可以配置口径不超过4.5毫米的气步枪。
根据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后一句规定,上述气步枪不属于本法规定的管理范围,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有人或许进一步追问,上一款为何仅规定“4.5毫米的气步枪”?口径不超过4.5毫米的气枪当然足以致人伤亡;但步枪通常无法隐藏,多数人据此可以得出结论,任何足以致人伤亡的气手枪仍属于《枪支管理法》管理。
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释对枪支的规定,不少人为此付出了“代价”,但该解释与《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明显不符。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发布了司法解释,名称为《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
有人或许追问,如何解释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从表面上观察,“两高”的上述司法解释似乎维持了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但从实质分析,“两高”司法解释已与《枪支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基本相一致:
例如:“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其含义便是4.5毫米气步枪口径能否改制,从而提高致伤力;但因《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枪支犯罪是重罪,不少地方司法机关不论气枪的类型、口径追究刑事责任的司法实践时有发生。
枪支等“重罪”应依法解释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也是重罪;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的组织卖淫罪也是重罪。有人或许追问,前述两罪如何解释呢?法律人理解顿号的含义即可作出解释
例如:非法猎捕与非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作同等解释;再如:组织卖淫应当与强迫卖淫作同等解释。多数人据此可以得出结论,“奇怪的快递”中的黄某小心翼翼地喂养非法猎捕林麝不构成犯罪。
不仅如此,确定“不了是什么,没敢下杀手”意味着,黄某对其他野生动物是否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还存在认识上的问题;但可以肯定认为,黄某的行为一定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或者第三款规定的罪名。
来源:法能量传递